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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改增”下的小区配电工程税收筹划

2016-12-21刘潇苑

经营者 2016年17期
关键词:含税分包商计税

鞠 睿 刘潇苑

基于“营改增”下的小区配电工程税收筹划

鞠 睿 刘潇苑

2016年5月1日,我国实行全面“营改增”政策,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税制、税负、税务管理和资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收入、税率的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对“营改增”税收的影响,设计出“营改增”下小区平方米收费工程计税方法选择模板,以便指导未完工工程的计税方法选择、以后新开工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的签订以及供应商的选择。

“营改增” 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背景及动因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背景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由于税收征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对会计核算、财务决策要做出及时调整,财务人员需要了解并利用好国家在税改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对于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服务要做好分别核算,税负、财务指标等数据的变化要做好充分的分析。

(二)税收筹划的动因分析

第一,需要考虑增值税相关的所有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第二,需要考虑两个因素:计税依据和税率,增值税的税率越低,计税依据越小,应纳税额也就越小,或者降低两者其中之一,都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第三,需要考虑上下游企业:企业进行物资的购买以及工程分包过程中,在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选择不同的供应商及分包商,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同,进项税额也会有差异。

二、“营改增”下小区配电工程税收筹划方法研究

(一)税收筹划的研究方法

1.税率的选择

确定老项目的税率: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属于老项目,需要确定是采用简易办法交纳增值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比较二种情况下,应以应交税费的多少来选择税率

假设合同金额为A,2016年4月30日前收款为A1,4月30日后收款为A2,则A1+A2=A;工程概算中物资款为B,分包款为C。2016年4月30日已入账物资款为B1,分包款为C1,2016年4月30日以后项目部门预计的物资款为B2,分包款为C2。则B1+B2=B,C1+C2=C。不考虑其他费用。

一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选择3%的税率。

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费=(A1-C1)*0.03*1.12

2016年4月30日后的税费=(A2-C2)/1.03*0.03*1.12

总 税 费T1=(A1-C1)*0.03*1.12+(A2-C2)/1.03*0.03*1.12

二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分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分包商多数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这里我们默认开发商选择的税率为3%)。

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收=(A1-C1)*0.03*1.12

2016年4月30日后的税收=[A2/1.11* 0.11-C2/1.03*0.03-B2/1.17*0.17]*1.12

总税费T2=(A1-C1)*0.03*1.12+[A2/ 1.11*0.11-C2/1.03*0.03-B2/1.17*0.17]*1.12

三是比较T1与T2的大小。

如果T1<T2,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

如果T1>T2,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

2.供应商的选择

当该小区配电工程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时,由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应选择含税报价低,经营规模大、信誉度好的供应商。当该小区配电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时,一方面,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直接影响成本;另一方面,进项税能否抵扣直接影响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因此,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是否可以进行充分抵扣进项税。

本文采用综合成本的概念,即采购的综合成本=不含税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通常建筑企业采用两种比价基础,即以供应商的不含税报价作为比价基础和以供应商的含税报价为比价基础,本文以含税报价作为比价基础。

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好的供应商;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由于不含税成本不同,同时成本相关的进项税抵扣直接影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最终对利润也产生影响。我们通过测算各类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对供应商做出选择。

假设某小区工程业务的销项税为Y,材料供应商有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甲,甲提供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乙,乙提供3%税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的报价(含税)分别为A、B。以下计算综合成本相等时每两个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

选择供应商甲的综合成本=选择供应商乙的综合成本。其中,综合成本=不含税报价+(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平衡点为B÷A=86.55%,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一般纳税人的含税报价的86.55%时,企业的综合成本相等。

3.分包商的选择

一是简易办法:应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度好的供应商。

二是一般计税方法:

在含税报价不同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测算各类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对供应商做出选择。

假设某公司小区工程业务的工程款为Y,分包商存在三种候选人,一般纳税人分包商甲,甲可以提供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分包商乙,可以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小规模纳税人分包商丙,丙提供3%税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的报价分别为A、B、C。以下计算综合成本相等时每两个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B和C都是提供3%税率的专用发票,我们只比较A和B):

选择分包商甲的综合成本=选择分包商B的综合成本。

平衡点为B=84.04%A+8.51%Y,即: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一般纳税人的含税报价的84.04%与总包工程款的8.51%之和时,企业的综合成本相等。

三、“营改增”下小区配电工程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

公司应组织财务、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的税务知识的培训,内容主要可以包括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的政策和建筑业“营改增”的增值税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相关人员的“营改增”相关知识需求。

(二)加强对财税人员的专业培训

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小区配电工程由原来的营业税核算模式改为现在的增值税核算模式,这对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提出了新的要求,工程会计、税务会计应加强对小区配电工程核算模式以及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研究,形成规范统一的会计核算模式以及纳税申报的填列方法。

(三)提高业务人员工程概算的准确性

由于工程概算会影响老工程的税率的选择,同时会影响新工程资金安排以及月度的纳税申报,这就要求业务人员通过对以往工程的规模,施工方案,供应商、分包商的比较,提高工程概算的准确度,促进财务人员做出较合理的税收筹划。

(作者单位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北供电公司)

[1] 靳娜娜.浅谈增值税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1.

[2] 彭清清,泮静怡.我国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税制设计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3,34(4):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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