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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拒证不同“路径”下损害了什么?

2016-12-20武晓艺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0期

武晓艺

英法美德等发达国家作证豁免权与出庭豁免权一体化模式,而我国实行的则是作证豁免权与出庭豁免权分离化模式,发现一体化模式在立法原则上选择了以牺牲犯罪控制价值为代价,来保障家庭伦理与社会和谐价值,实际运行效果好;我国分离化模式虽然秉承了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立法初衷,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作证豁免权与出庭豁免权相互分离是以牺牲正当程序价值为代价,“合一取二”造成了对三种价值不同程度的损害。

不能将分离模式解读为被告人近亲属的免证特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强制证人到庭的例外规则,即所谓“出庭豁免权”在刑诉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就得到了广泛关注,相关媒体将此规定解读为新刑诉法对“亲亲相隐”“近亲属容隐”理念的回归而大加赞扬;一些专家将其视为对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空白的填补,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部分学者直接将其“目的解释”为对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权利的立法。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依据这一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如果知道案件情况,有当然的作证义务,不能自然获得“作证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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