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协助抓捕型”立功如何认定?
2016-12-20张智勇张军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0期
关键词:案例
张智勇 张军
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立功;但犯罪分子的亲友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能否视为犯罪分子的立功?本文从三则案例分析了“亲友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具体认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案件回放
案例一: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能否认定为立功?[《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马良波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该人涉嫌多起抢劫、盗窃)的藏匿地点与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抓获的藏匿地点相差较远,也即依马良波提供的线索并没有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所以,马良波的行为没有产生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实效性,不能认定为立功。公安人员在马良波亲属的协助下在其他地点抓获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马良波亲属不是立功的主体,不能由此认定马良波的行为构成立功。但是,被告人亲属是基于减轻被告人罪责、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目的,并冒着一定的风险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这种‘代为立功的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有效打击犯罪客观上有一定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因此,虽不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但从政策上权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以考虑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案例二: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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