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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伦理在国际安全新格局中的悖境分析

2016-12-20江作苏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伦理媒介

■ 江作苏 宋 健



媒介伦理在国际安全新格局中的悖境分析

■ 江作苏 宋 健

伴随海量复杂网络信息的冲击,世界范围内媒介伦理失格现象严重,衍生出极度分化与混沌的国际传播现象,对传统媒介伦理带来极大的冲击。本文从媒介现实切入分析,对当前在自媒体场域下的网络暴力与恐怖传播、网络民主与媒介管制等问题展开层入式探讨;梳理媒介伦理和法律意识在传播场域遭遇困境的原因,勾勒出对国际安全格局的牵动形态;提出要重视媒介伦理在国际安全新格局中所产生的悖境,以及这种悖境反作用于传播场域而带来的风险。

媒介伦理;文明底线;国际安全;传播场域

在ISIS(伊斯兰国)把西方人斩首西方人的视频传遍网络时,国际社会特别是传播界为之震动。当下对于媒介伦理的关注,正在全球范围以持续增量和执着的方式展开,有学者用到了“蓬勃”这样的形容词①。一般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媒介伦理,实现了从传播学专业领域向公民道德空间的宏大拓展,成为一种显学。在快速发展的传播空间里,到底是现实观念被媒体建构,还是媒介理念被现实重构?抑或是富媒体穷民主,还是穷媒体富民主问题。在国际安全格局出现转折性新形态后,一切矫揉之态都不再有传播学的生态领地。媒介伦理在新的国际安全格局中产生出新的悖境,不仅影响着国际传播和国际舆论,更对国际安全生态产生着新的影响。

一、基本理念遇到了传播权利的紊乱性损益

斩首直播这一类锐化的传播事件,直接挑战着传统媒介伦理的最大尺度。中国公民樊京辉在叙利亚被害事件发生后,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专门发表的讲话中,称该事件“挑战人类文明底线”。本课题组随机针对100名大学生开展媒体环境下的国际安全格局认知的调查,发现有56%的大学生认为现今媒体中暴力恐怖信息比3年前多,主要是以爆炸、街头暴力等场面为主。表1反映的是大学生面对暴恐场面的伦理态度,超过60%的大学生对于斩首场面、尸体陈列等场面从伦理态度上是不接受的,带有很强的抵触情绪,突破了他们心目中的伦理底线(见表1)。而对于爆炸场面、街头暴力、流血场面等暴恐信息绝大多数人都在可忍受的范围中,但是这些画面带着强大的负效应,不断冲击着他们的道德认知底线,超过70%的人认为需要对暴力场面进行必要的画面处理以减轻其对个人伦理道德方面的心理冲击。

媒介伦理的内涵包容宏大,其基本理念涉及信息真实性、媒介庄重、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媒介保护、言论自由与审查、社会责任等。而网络早已不再简单地被视作软性工具,作为爆发式的传播形态,早已成为硬通货式的要素植入到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从客观上讲,既然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特性,就不能再用对待纸张的态度对待货币,因此对网络的相互关系以及互动原理也就不能用一般的传播伦理来予以统摄。网络和被网络连接的人意识到,任何话语强占都稍显苍白,语境的离岸价值需要与到岸价值实现动态对接。

表1 百名大学生对暴恐画面的伦理怀疑统计表

来源:本课题组。

当今国际安全格局在剧烈的演进中,很少以政治预言家的预言方式实现。从二十年前的世界政治人物的语言中,没有发现对恐怖活动如此深刻改变世界做出的正式预见性判断。今天的全球安全生态,是以普遍的防范和减灾为模式构想建立起来的,全球为无具体目标防范支付了高昂成本,无数安全门背后所付出的物质与人力资源,其天文数量不是用货币单位可以计量的。今天的世界,尽管设置了众多安全屏障,但是迄今仍无法让我们通向更加安全的世界。当前的国际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风险社会,它以国际化、网络化、遽然性为特征,并且已经以常态化形成国际社会的带“瘤”生存状态。

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认为“在网络中,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每个人在自媒体的影响下成为了“媒介人”,每一个人都有在网络上发声的权利,形成了“众声喧哗”的时代。正是自媒体化使得一个个引力巨大的信息黑洞形成,而互联网的黑洞又推升个体化风险的公开化、扩大化,并进一步形成政治化和社会化。在传播动力泛众化和形态诉求复杂化的当代传播语境中,传播生态使得媒介伦理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同时也改变了原有的政治和社会格局。网络环境下的风险社会催生了非常规形态媒介政治,而媒介政治又使得风险更加具有破坏力,对国际安全形势造成巨大的影响。

传播什么,怎样传播?在二战后,当“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意识成为统摄意识之后,这个简单的问题本已基本解决,如今却因为互联网的勃兴又重陷于迷惘。人们现在不仅习惯于目睹斩首、自杀攻击一类暴力新闻,而且也适应于接受在直播条件下,西方国家以反恐名义空袭别国、伤及平民的血腥场面。这种在媒介暴力画面面前无动于衷的态度,使得把“道”与“义”放在首位的中国人很不习惯,他们一直在问:这到底是怎么了?

传播伦理学经常绕个圈子,最终把法律当成唯一可靠的准绳②。法律手段是保障传播权利与限制传播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的控制手段,但是对于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尤其是传播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却无法更好地单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法律和伦理在矛盾中共存,伦理遇到传播权利产生了紊乱性的增减损益。国别之间、族群之间甚至家庭成员之间,因虚拟之途介入而最终导致实体龃龉的情景已成为背景性常态,网络环境下的媒介伦理甚至呈现着与传统基本权利产生某种对抗和非对称性博弈。

二、自媒体个人特征与公共性复杂交集衍生亚伦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已经成为了最重要的媒介平台,公民手中最重要的舆论工具,成为接收信息和发布信息的主要渠道。中国移动终端使用的比例已占据成年人的80%。不仅中国,印尼这样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其传媒产业的复合增长率近5年甚至达到17%,增长速度超过了中国③。这种态势渐渐打破了数字鸿沟和信息霸权的传播结构,公民利用自媒体表达主张,提出诉求。一个个分散的个体聚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并对政府或者大型组织机构的决策产生影响。个体和社群逐渐成为国际舆论议程,甚至是政治决策议程的设置者。

2010年北非等国家的“茉莉花革命”掀起了巨大的社会狂潮,其中自媒体扮演了重要角色。“民主”和“经济”为主要诉求的反政府运动,以网络集会的方式汇聚相同利益诉求的人,形成网络热点。最后,由网络集会映射到现实集会,形成游行、示威和暴力活动。自媒体实现了高速聚集网络分散力量、便捷传达和放大民意的目的,提供了一个民众自馈声音再加以振荡至无穷大的渠道。无首领群体化运动也由此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了社会诉求乃至国际政治的新角色。

一方面,自媒体具有非常明显的个人特征,个人利用自媒体掌握话语权,以最低限度的成本,传播最广泛的声音,将个人情感与个人意志撒播到公共领域。另一方面,自媒体又具有公共性。哈贝马斯认为,公共空间所体现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每一个人一般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并自由表达个人倾向、愿望和信息,即意见。④在自媒体中,人们讨论公共性的话题,把彼此的意见和观点汇聚在一起,在虚拟空间里讨论和交流。在这个空间里,所有人都能看到彼此的评论,形成了一个公共性的意见表达平台。然而,个人不加节制的多变主张以缺乏传播节操的方式影响社会,这种无厘头式的伦理起初带有勃发性释放的解放感,但随之而来的危害性博弈,已让社会成员感到了有如鞭炮在眼前燃放的自危感觉。

在自媒体语境中,个人性和公共性产生着复杂的交集。貌似空旷的自媒体空间中,个人性话题每一次的互动都意味着争取多数认同,一旦受到网民广泛关注,形成转发、话题讨论的声势,就会转化为公共话题,从个人意识逐渐上升到社会意识,并形成一个新的舆论中心。在转化中,公共议程设置逐渐形成,影响媒体议程设置和政府议程设置,改变整个社会的发展。这种转化同时也使得自媒体的个人特征得到极大强化,呈现着个人性、公共性互相转化的格局。贝克指出,风险社会衍生了非政府组织的聚合力量,“各种各样的社会运动正处在风起云涌,潮涨潮落,都试图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来解读风险社会,来为风险社会寻找可以构筑社会理性的东西”。⑤这种聚合力量因为新媒体的存在而得以放大,它可以把具有共同利益的人联系在一起,同时构建回馈性信息场,让更多的人参与,创立符合用户需求的振荡式聚合。

然而在转化的过程中,自媒体的个性异化影响着公共性的生态格局,也使得媒介伦理遇到新的挑战。第一,由普通个体或者知名人物在Twitter等自媒体上发起的话题运动,随之在网络上形成巨大的声势。而虚拟空间中的公共议程对现实社会产生极小的影响,自媒体中所展现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并未直接投射到现实社会。自媒体只是沦为伦理的空泛讨论场,让人们形成在虚拟公共空间的讨论氛围,而忽视在现实中积极推动事情的发展。2014年5月,276名女学生在尼日利亚被伊斯兰极端分子劫持,Twitter上发起了“拯救女学生”的话题讨论,世界各国政界、娱乐界名人参与到话题讨论中,然而却并未采取更多的积极行动为女学生们提供援助。这一现象在美国引起广泛讨论,也对自媒体所承担的媒介责任提出了质疑。第二,自媒体中个体的行为异化造成公共议程中的伦理失范,影响国际安全,并在公共舆论中激化矛盾,造成舆论混乱。2013年女歌手吴虹飞在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第二日在微博上扬言“炸建委”。虽然这样的个体异化行为没有对社会产生直接威胁,但是她利用自媒体在不恰当的时间发表不当言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公共舆论的混乱,做出了错误的引导效应,进而危及到社会稳定,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

利用自媒体的个人特征控制公共领域,这对虚拟的公共舆论和现实的公共安全都是一种极大的挑战。有时,对弱势群体的道义承担以娱乐化方式展现,从传统伦理上看并无不妥,但网络疯狂转发与围观造成的节日式狂欢,也可能瞬间就成了一种难予置评的亚伦理行为。例如全球风靡的冰桶挑战,人们能感知的是名人之光,真正投射到病患身上的关爱之情有几分?谁会去追索承兑那些冰桶狂欢之后的轻率许诺?

三、血腥展示对传播伦理产生的反馈型负面因子

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传播权利平权与普世化分享的趋势日益明显,个人的日常生活延伸到虚拟世界里,以虚拟世界的舆论力量折射性地反馈至现实世界。在这个过程中,分散的信息发布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影响着整个网络舆论的变化。其中,自媒体极端化的个人与团体为暴力和血腥的传播提供了可能。在缺乏有效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人极可能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⑥现实世界的道德制约着网络道德,而网络道德也在逐步建构自己的道德秩序。然而自媒体在缺少把关机制的环境下逐渐解构社会道德,这种解构消解了主流的伦理意识,同时也造成了社会传播伦理秩序的混乱,成为危害性很大的反馈型负面因子。

如今,约九成以上的恐怖主义活动依靠社交网络进行沟通。在互联网中传播信息、招募成员、获得情感和道义的支持,已经成为恐怖活动网络化的一种潮流。极端恐怖主义利用自媒体传播自己的主张和理念,并且善于采取传播策略制造蛊惑性的恐怖舆论,形成系统性的传播策略。这种现象虽对文化霸权主义是一种逆向冲击,但又是对媒介伦理的一种正向挑战,它以虚拟世界的威胁投射现实世界,给国际安全提出了新的难题。恐怖组织ISIS近年来受到欧美媒体以至是世界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同于基地组织等“老一代”恐怖组织,在自媒体时代下的ISIS制定出一套网络宣传手段,善于利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自媒体,策划极端性话题等方式传递自己的利益诉求,以煽动性的语言或者是超现实主义的标签宣传组织形象。恐怖组织已经充分利用自媒体招募团队,吸引着大批青年加入,其中不乏有人从欧美远赴中东。美国学者布鲁斯·霍夫曼认为,不同于几十年前,现在每一个人在自己的房间里都可以成为恐怖分子。青年一代利用便捷的移动设备,足不出户就能够了解恐怖组织的活动情况,并与之产生情感共鸣,最后融于团体之中。加入极端组织的新成员再次利用自媒体创造、转发、分享带有政治理念的宗教理念和极端社会理念,在网络上逐渐结盟,使得有着共同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人联系在一起,并从网络状态走向现实生活,形成庞大的恐怖团队,这就实现了恐怖主义网络化向现实性的批量化与持续化的能量转换。

恐怖组织充分利用网络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与现实的反恐活动形成强大的对抗性。2014年10月16日,恐怖组织ISIS在YouTube上发布斩首美国人质卡西格的视频,刽子手居然也是西方人,同时视频中还播放了对叙利亚政府军士兵集体行刑的场面。恐怖组织不加限制地在网络上发布血腥的屠杀照片和视频,或者直播袭击事件等行为,这些不经过掩饰的言论、图像、视频反映着最直观的血腥,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影响全世界的网民,对他们产生了极大的道德冲击,同时巨大的转发和评论量更加剧了对人性的毁伤。无独有偶,通过微博,山东招远邪教成员踩踏无辜妇女致死事件广泛传播,围观者发布的现场视频和血腥图片,对网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影响和伦理冲击。网民强烈呼吁要把关自媒体中血腥暴力素材,这也反应出网民对媒介伦理失格将带来的社会总体伦理水平降格的极大担忧。在笔者针对大学生对暴恐信息心理反应的调查中可以看出,超过65%的大学生对于暴力恐怖画面产生了害怕和恐惧的心理反应,并且开始对社会环境产生极大的怀疑态度。在对于减少媒体中暴恐信息的措施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大学生认为媒体应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以自律的方式才能有效的减少媒体中的暴恐信息。同时,政府和受众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

表2 百名大学生对暴恐信息的心理反应统计表

来源:本课题组。

表3 百名大学生期望减少媒体暴恐信息措施的统计表

来源:本课题组。

暴力的冲击不仅仅是对人性和伦理的挑战,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人权带来极大的负面破坏性效应。在一般人眼中,血腥与残忍由概念变为寻常的视觉印象,这就钝化了接受者的抵触敏感,代之以常态感官信号印象,其背后是人权意识的弱化,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伦理秩序的混乱。网络上传播的血腥场面毫无删减,使得所有网民无分老少都可以自主浏览、翻阅、随意评论、转发。网络文字、图片直播的形式更是残忍地将暴力全过程在网络上展现。这种消费残忍和泯灭良知的信息接收,是自大众媒介诞生以来最为赤祼的传播伦理二律背反。有良知的网民们只能做话题的旁观者,不能做一个有效参与者,不能采取行动改变事实的发生。虚拟社会的残酷无法在现实社会中解决,因此网络伦理在被逐渐解构。跨界传播行为的国际协定更多的是对现实生活的“道德期望”和“理性预期”,并不具有足够的贯彻力和强制性,这使得媒体所构建的网络环境为血腥和暴力提供了温床,也使得国际安全面临挑战。

在伦理层面,暴力渲染也在无意中形成媒介恐慌,引发社会的恐慌和不安,同时也造成了媒介的惯性传播和过度阐释。“过度阐释是股不太引人注意却又普遍存在的传播暗流,它实际上左右了传播流的前进方向,使得文本的意义在阐释过程中发生某种偏向。”⑦原生信息经过过度传播和阐释,隐性表达出再传播者自身利益的“利己偏向”,利用网络的匿名性有意左右舆论,对意识形态、国际政治等进行扭曲,影响国际安全。这两种媒介状态属于网络暴力所带来的次生危机,往往会带来对媒介伦理的群体性怀疑,既损害了媒体形象,又对媒介公信力形成了严峻的考验。

四、法律试图规范传播场域与弱干涉的传播生态

互联网时代的媒介伦理面临着法律规范与自由民主的博弈。在2008年孟买袭击案之后,有学者指出“不受监管的实时Twitter帖子使得恐怖组织了解时局,有利于他们做出恐怖袭击的决定。”⑧把关环节薄弱的自媒体用虚拟世界的方式挑战现实世界,正在对媒介伦理产生巨大的挑战。自媒体由狂欢式的传播姿态呈现出一种悖境,使严肃的传播者不得不思考:如何有效地在伦理和自由中寻找再平衡?

阿芒·马特拉的世界传播思想的理论,主张在同一场域下不同文化背景共同平等参与信息传播,但是“与世界同在”的宣言不会预示着整齐均匀的“世界文化”即将到来,而是全球文化处于碎片化的境地。当下的自媒体种类丰富,以Twitter为代表的自媒体具有全球影响力,它们以崇尚自由为核心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流行,不受国别与政体的限制,形成了一种难以干涉的网络生态环境。在这种环境之中,网络民主和网络话语权得到极大程度的释放,公民的言论自由似乎也得到了无限上行的通道。

然而,全球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渐渐呈现出基于碎片化的互联互通趋势。暴力袭击、鼓吹国家分裂等一系列的非主流社会主张毒化了互联互通的气氛,使得这种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的质疑。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超过80%的大学生认为这些暴恐信息对于国际安全格局有着比较大的影响。此外,自媒体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强、准入性低、传播随意性强的媒介形态对干预网络中的恐怖内容往往存在滞后性,这形成了弱干涉的国际传播形态。

由此可见,在网络化的信息时代,消除互联网极端意识形态并非易事,这是一个赋权有限的政府与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之间不可避免的博弈。各主权国家、各国主流媒体和跨国信息之间控制与逆控制的关系将长期维持。

干涉网络生态环境并不意味着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损害,依托于法律进行治理,同样是虚拟世界的原则。在基本人权的场域下,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新媒体的发展更好地维护了言论自由的发展。然而无限的自由往往会衍生出不和谐的因素,这些因素对网络生态造成影响和破坏,混淆视听,甚至改变舆论走向。这些需要以法律的规范加以制约和监督,以安全为前提维护网络生态。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的策略控制反社会一般伦理内容的传播。欧洲的政策制定者依靠删除和监视极端主义网站,使用ISP过滤系统和在文本内容中利用“文化情报”与极端分子抗衡。但这些策略在逻辑上、经济上和法律上很难部署,它们的有效性还有待验证。更重要的是这些方法只是对其症状的反应,不是减轻潜在网上极端化意识的核心策略⑨。近几年,我国针对互联网法律问题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身权益和诽谤等刑事、民事案件中对侵害规范互联网传播行为加以规范,尤其是规范自媒体的传播行为。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在国际范围内各国法律规范的差异。从技术上讲,信息传播已无国界之分。但当信息向本国以外的地区传播时,当地的法律制度、出版法规应当成为传播行为首要考虑因素,否则将难免触犯他国的法律法规,遭遇法律风险⑩。规避法律风险不仅是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尊重,更是减少国家间摩擦,维护国际安全的重要措施,也为更好实现目标一致的国际性互联网监管法律准则提供合作的伦理性前提。

自媒体作为当前传播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通过NGO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在法律未完善之场域中,对自媒体信息里具有反伦理、反人类传播的行为及时做出回应。

五、结语

在自媒体普世化存在的今天,媒体的伦理基础不断遭受冲击。在这种对抗中,国际安全格局呈现出诸多新的形式和特点。国际安全与自媒体形成唇齿相依、不可分离的状态。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集中监管的政府与开放的互联网环境形成了不可避免的博弈,对反伦理信息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关系将长期维持,网络生态也会在法律与伦理、基本权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自媒体的媒介伦理问题更应受到重视,对维护国际传播环境,保证国际安全期待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 陈昌凤:《互联网时代的传播伦理:从专业伦理向公民道德拓展——〈媒介伦理:案例与道德推理〉第9版读后感》,《新闻与写作》,2013年第10期。

② 参见[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媒介伦理:案例与道德推理(第9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③ 崔保国:《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4版)/传媒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97页。

④ 刘森:《博客与中国语境下的公共领域》,《新闻世界》,2010年第6期。

⑤ Ulrich Beck.WorldRiskSociety.Cambridge:Policy Press.1999.p.66.

⑥ [美]马文·卡尔森:《表演与后现代》,《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年第3期。

⑦ 参见高晓虹、隋岩:《国际危机传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⑧ Oh O,Agrawal M,HR Rao.InformationControlandTerrorism:TrackingtheMumbaiTerroristAttackThroughTwitter.Information Systems Frontiers.2014,pp.33-43.

⑨ Jeffry R,Halverson,Amy K Way.TheCuriousCaseofColleenLaRose:SocialMargins,NewMedia,andOnlineRadicalization.Media,War & Conflict,Aug2012,p.149.

⑩ 阴卫芝:《国外媒体法务的职能及其如何为编辑部服务》,《新闻记者》,2014年第7期。

(作者江作苏系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健系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国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应急传播研究”(项目编号:13FXW007)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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