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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的路径

2016-12-19刘春联

亚太教育 2016年33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高职院校

刘春联

摘 要:高职院校学生生源是第五批,学生普遍学习主动性差、行为习惯差,少数民族学生由于汉语水平限制、加上法律专业术语较多,使得法律事务专业少数民族学生面临最大的瓶颈是成绩的提升。要求教师要针对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多种考试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成绩。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11-0166-01

在高职学院任教老师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每一节课都认认真真的教,可到期末,考试的结果却让人痛惜:卷面成绩大面积的不及格,考卷上答非所问,考场上面对试题,学生一副漠然的表情……我们清楚他们是最后一批次录取,学习主动性、行为习惯差,法律事务专业的少数民族学生成绩更低,因为他们普遍汉语基础差,有的讲汉语都比较困难,更何况要学懂并应用一个个专业性强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分析一条条法条的内涵并加以应用,难度可想而知,面对这样的学生群体,我一直在思考有没有更好的途径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呢?

首先,还是要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因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那么,怎样才能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呢?这是一项很难的工程,可以说,每位教师从登上讲台的第一课起,就在苦苦的思索,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尝试:

一、改变传统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是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听,课堂教学中“满堂灌”,老师是主体,学生是配角,课堂上“一枝粉笔打天下”,教师一言堂,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为此,我们老师要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学生才是教学活动的主体,要根据学生的需要、学生的实际组织教学内容,才能把课堂真正还给学生。在课堂上,鼓励学生自由地说出对知识的疑问、对学术观点的看法、对问题的判断等,听着少数民族学生不太流利的甚至是滑稽的汉语,一则调动了所有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同时也给予少数民族学生锻炼自己语言表达能力的机会。在听取学生的意见后,适当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这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有助于学生辩证地思考问题。比如,法学案例分析课,让学生自己搜集案例、实例,然后拿到课堂上分析讲解,这样可以增强其责任心,进而培养其对学习的兴趣。

二、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教学方法比较单一,一般是讲授式,而且单一不变,容易使同学们产生厌倦;应当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例如:法律事务专业诉讼实务课程,由于其具有实践性、应用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相关的教学内容而采取观摩法(到法院旁听)、讨论法、模拟庭审等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将现代化教学手段引入教学中,提高教学的针对性;法律文书可以采用讲练结合法、搜集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指导等教学方法,着重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法学案例分析课,让学生自己搜集案例、实例自己讲,“每日一案”;先进的教学方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也开发学生智力,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其次,改变传统的考试评价方式。

传统的考试方法是“一卷定乾坤”,对于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学习过程没有进行综合性的全程跟踪考评,这对少数民族学生尤为不公,因为他们在卷面考试上没有优势,但他们平时很认真,考试成绩不理想,补考、重修、留级是他们面临的选择,他们学习无成就感,越来越无心学习,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在考试方法上要进行考试模式的改革,探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能力的考核办法是有效路径之一。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考核,实现由重知识、重记忆、重讲授、重理论到重技能、重理解、重运用、重训练、重实践的转变,改变目前单一的闭卷笔试形式,进行综合全程考试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实行多种评价方式:实行平时与期末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原则,比如我在教学中会实行平时考核—包括出勤、作业、提问、讨论、每日一案等测试,期末考试采取小组模拟庭审、社会实践、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出题自己考核等多种形式综合性全程考核,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最后,老师要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

常言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教育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引导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增强素质,也有可能阻碍学生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传统的教学观念,是以知识传授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又以教材和课堂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过分强调教师的作用与权威,忽略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教学观念,形成尊重个性、多种形式、各展所长、着眼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观。

总之,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少数民族学生的考试形式要灵活、多样,成绩的提高要“综合治理”:从老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模式、教法,到学生的学法、学习兴趣等都要有所改变,才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成绩,顺利完成学业。

(作者单位:兰州外语职业学院教师)

本文系2015年度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二五”课题《甘肃省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商继宗.教学方法现代化的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吴军辉.建立注重职业操作技能培养的法学高职教育模式[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0,(2).

[3]南海.论现代职业教育的目的[DB/OL].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2006-01-10.

[4]潘懋元.高等学校教学原理与方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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