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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仗不宜分解到单字”毋庸置疑

2016-12-17毕振东

中华诗词 2016年11期

毕振东

钟振振教授提出“对仗宜分解到单字”(以下简称“分解”),我却说“对仗不宜分解到单字”。于是,围绕对仗是“宜分解”还是“不宜分解”?便成了问题的争论焦点。顾绅先生却绕开争论焦点,对词、词组、单句、复旬四类对仗的正格诗例与变格诗例置若罔闻,楞在四类对仗定义中强加“必须”二字,有意把我的观点说成“未免片面”。甚至,把与“分解”一说并非相干的对仗常识,诸如“词类演变、邻对诗例、词的变性、借对诗例、变格对仗”诸说,也罗列其中。请问,未免“文不对题”了吧?

尽管如此,我还要心平气和,愿与顾先生研讨,答其“四点质疑”。

质疑一:词的对仗,是否必须同类?

答:我从来没有说过“必须”二字。我认为,词的对仗,即指同类词(名词、动词、形容词、方位词、颜色词、数目词、代词、副词、虚词)的相对。

但是,我同时声明:“语法规则是固定的,实际使用可以灵活,给对仗留有一定活动空间”。这个“灵活”与“活动空间”,即指对仗允许变化。因为,王力先生在《诗词格律》中说:“在一联中,只要多数字对的工整,就是工对。”具体点说,五言对仗一字不工,七言对仗二字不工,仍为工对。譬如,杜甫《登高》“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虽然“无边”与“不尽”词类相异,但仍为工对。如果各增加一字不工,便为宽对。譬如,刘长卿《饯别王十一南游》“飞鸟没何处?青山空向人”,其中“没何”与“空向”二字不工,即属“宽对”。又如毛泽东《赠柳亚子先生》“三十一年还旧国,落花时节读华章”,其中“三十一”与“落花时”三字不工,也属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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