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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抉择

2016-12-15曾潆逸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法家儒家

摘 要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即是被封建统治者所接受且运用治理国家的被当时和后世大多数思想家所承认的,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我国封建正统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的,融合了神权法、先秦的儒家学说、阴阳学说、法家思想而形成的维护封建君主等级专制的法律思想。“德主刑辅、三纲五常”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和精髓。历史一开始不是就确定了儒家思想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它经过了漫长的岁月,各种学说、思想相互交融发展最终形成了董仲舒提出的新儒家思想。本文简单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抉择。

关键词 法律思想 法家 儒家

作者简介:曾潆逸,郑州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93

一、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被看作是我国最古老的法律思想,它认为人间的一切皆由天主宰,而统治者则是被上天选中的,代替上天来治理国家的人。可是当西周取代商朝的时候,人民开始质疑上天了,人民不理解为什么被上天选择治理国家的商朝会被周朝消灭。西周的统治阶级周公也从商朝灭亡的事情中看到了人民力量的强大,为了稳固民心,确保刚刚建立的西周政权正常运行,周公在古老的“天罚”、“天命”、“天讨”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上天的意志是会根据统治者是否有“德”而改变的,而“德”的核心即是“保民”。所以要求统治者要“敬天保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只有有德的君主上天才会选择他。德是礼义教化,包括了省刑罚,薄税敛,去酷刑的含义。“德”的外化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正直。其二,刚克。“以德配天”思想是中国法律思想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使我国法律思想的着眼点首次从神转移到人,认识到了人民的力量。

周公在“以德配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周公认为“明德慎罚”就是实现“以德配天”的手段。“明德慎罚”有以下三点体现。一是定罪量刑区分不同手段。二是反对族族连坐。三是三国三典论。这也体现了周公法律思想的进步性,把道德教化与法律惩罚相结合,一起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

礼治思想是西周统治者阶级法律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亲亲”、“尊尊”为主,在这两者中,又以“亲亲”为主要方面。西周统治者也通过“亲亲”、“尊尊”把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规范到周礼的范围内,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和政治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而西周时期“亲亲”、“尊尊”的法律原则也发展到了后世的“三纲五常”法律学说,成为了封建法制的指导思想。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思想

(一)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从君出”、“专任刑罚”、“以法为本”、“缘法而治,法、术、势相结合”等等都是法家的法律观点,法家认为法律时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一切的法律无论制定或颁布实施皆有皇帝实行,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而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认为历史是进化的,他把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即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韩非子认为上古、中古、近古都可以讲仁爱,讲礼,用礼制治理天下,而现在正值战乱,礼已经不适合当今时局,所以要提倡以法治国,提倡法治。韩非子还认为人性本恶,所以必须依法治国。以法治国的标准也有四个方面,分别是:1.相对的平等,法不阿贵(君主除外)。2.向百姓宣法,让百姓了解法律,民以吏为师。3.以刑去刑,重刑主义。4.君主独治四海。

春秋战国的法家思想具有战时法律思想的特征,如“富国强兵”,打兼并战,保证战争胜利。法家指导思想下的国家没有带来社会的安定,虽然结束了分裂,走向了统一。这也是春秋战国时候法家思想呈现出来的特点。

(二)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代表人物是战国末期赵国的思想家、教育家荀子。荀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总结了儒法两家的学说,提出了礼法统一的思想,开创了我国儒法合流的局面。荀子即主张隆礼,也主张重法。他主张礼法共同治理国家。荀子把礼推上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礼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所在。在重视礼的同时,荀子也吸取了法家的观点,并且同样把法提到了很高的地位。认为“法者,治之端也”。他认为法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尺。荀子和韩非子一样,认为法必须是公开的,反对“法不知,则威不可测”的观点。另外关于教化和刑罚的问题,荀子创设性的提出了“不教而诛,则邢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刑民不惩。”既不同于“不教而诛”,也不同于“教而不诛”这两种主流倾向。荀子是主张把礼义教化和刑罚真正结合起来的,又重礼教也重刑罚。

虽然荀子既注重礼教也注重刑罚,但我们必须注意在荀子的法律思想里,礼与法的地位仍然是有不同的,礼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他认为礼是法制定的依据。他主张把礼的基本原则以法律的的形式固定起来,用法律的刑罚手段保护礼的实施。荀子认为刑罚是为了惩罚和禁止犯罪的,而礼却是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则。也正由于刑罚是惩罚禁止犯罪的,所以荀子并不认为应该轻刑。

三、秦朝的以法治为主的法律思想

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制度的巩固发展时期,秦始皇推行“法自君出”的思想,认为一切的法由皇帝制定,同时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和唯一立法权。秦朝还推行“事皆决于法”,但只是相对的,虽然原则上皇帝也应遵守,但大多数都是可以随意废除。但是法律对于任何侵犯了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处罚,目的也是为维护皇权,维护统治阶级稳定性,确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秦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统一了六国,建立了秦王朝。秦朝统治者在胜利后并没有放弃法家思想,相反在其指导下建立了系统的封建法制。秦朝的法律繁多,刑罚严峻,所以说秦虽然统一了六国,却没有让百姓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也让百姓和儒家思想家们看到了法家思想仅仅是一种战时法律思想。商鞅等人认为,君主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威震天下,树立权威。但是历史的事实证明,商鞅等的“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并不能适应刚刚才建立的国家,此时国家政局还不稳定,人民贫穷,重刑罚会使人民有抵触心理。“不被人民接受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此时,由于秦朝的法律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儒家思想在秦朝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做法使得儒家思想根本没有力量去和法家思想抗衡。此时的儒家学派思想家也没有条件去怀疑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力工具这一在当时大为推广的事实。儒家也开始以把法律儒家化作为其发展的手段,而从另一个层面看,法律的儒家化正是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过程。

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并没有顺应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没有给人民休养生息的机会,反而继续实行在战乱时的治国手段,继续行重法。独立法家思想,实行法治。完全摒弃其他的思想。“焚书坑儒”进一步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严峻的惩罚机制让人民不堪重负,终于秦王朝在人民起义中迅速的灭亡。

秦朝的短暂,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对汉朝的统治者一个警醒,统治者也开始怀疑独任法治的社会影响是好是坏?在这一定层面上也推动了“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定。

四、汉代初年的黄老“无为”法律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认识到秦朝人太有作为,所以制定了太多的法律,人民的负担也太重,刑罚严峻,这是秦朝短暂的主要原因。所以在汉初年间,统治者只能采取“无为而治”的原则去管理社会,让自然经济自然地发展。儒家思想在秦朝遭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后,经过了汉初这几十年的休养生息有了一定的恢复,黄老思想在汉初盛行的情况下使汉朝经济得到了极大的恢复和发展。黄老思想虽然源于道家的思想(老子的无为而治,道法自然的思想),但是道家是反对礼治和法治的,主张顺其自然的发张,而黄老思想并不反对礼治和法治,在儒家的仁义礼思想下,承认法律是有效的治理国家的工具的基础上,尽量少动用刑罚,而不是不动用刑罚。

在黄老“无为”法律思想下,国家经济得到了恢复,儒家思想也有了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黄老思想虽然以“无为”之长弥补了秦朝专任法治的缺点,但由于黄老思想是一种消极的法律思想,对恢复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起不来积极的教化、引导作用。这时当社会出现了新的危机,社会生产力恢复,“无为”的法律思想不能继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时候,儒家思想又重新成为社会的指导思想。

选择儒家思想也是必然的,因为法家思想的不足正是儒家思想所有的。法家思想论平等,要求平等,可又是分等级的平等,而且中国社会本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法家提倡重刑思想,国家统一后,仍然要求重刑思想,这就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而且法家还专任刑罚,抛弃了教化,不符合民意,不过极端。法家还实行告奸制,不得人心,也不利于实现家族和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需要家庭的稳定。法家种种的不足,也就注定了在一个社会不可能只把这种法制理念作为治理国家的唯一理念。

终上所述,秦朝因为其严峻的刑罚而迅速灭亡,让统治者开始重新认识德与刑的关系,为“德主刑辅”论提供了事实依据,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秦朝的短暂也加速了儒家与法家融合的步伐,也加速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确定的过程。黄老思想“无为”的法律思想大大恢复了汉代的经济,为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打下了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和理论基础,也起到了过渡作用。

五、独尊儒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公羊派大师董仲舒提出的观点,并被汉武帝所接受。在汉初时期由于国家采用的是黄老“无为”的法律思想,在初年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出现了文景之治,但景帝时期也出现了七国之乱,统一的汉王朝随时面临四分五裂的情况,当时董仲舒看到了国家想要统一稳固的发展,就必须寻找一个“大一统”的根据,随后董仲舒在《春秋公羊》中找到了“大一统”的根据,并且根据《春秋公羊》提出了“大一统”论。董仲舒这种大一统思想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对先秦以来要求统一思想的继承和总结。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三纲五常,德主刑辅”。其中三纲五常是治国的指导,而德主刑辅则是治国的手段。三纲五常学说也是在西周宗法制度中“亲亲”、“尊尊”的基础上提出并发展的。董仲舒也在此基础上把这种等级伦理制度神圣化,认为是天的安排,不可违抗,世人皆应遵守。由于三纲关系是本之于天,是建立在天之阴阳学说的基础上的,所以不能改变。五常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平时交往的道德规范准则,核心是“礼”。董仲舒认为三纲五常是封建法制的根本指导原则,所以违背了三纲五常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且量刑标准以触犯三纲五常的程度来确定。

封建正统思想另一个核心内容即是“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思想是根据人性学说提出的。董仲舒创立了“性三品”论,认为人性是不可以改变的。董仲舒认为运用德主刑辅思想治理社会,首先应考虑的是德,只有对品行恶劣的人且教化无用的人才应该用刑,而且还应该少用刑罚而多用道德去感化人们,小刑大德。“德主刑辅”思想是由周朝“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发展过来的,董仲舒在其基础上加之阴阳五行的阴阳学说。根据阳主阴辅的天意,统治者也必须实行“德主刑辅”的手段,否则就是逆天而行。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汉武帝的时候确立的,是封建社会的各种思想在长期发展融合中形成的,是汉朝统治者在总结前朝灭亡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也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必然产物,在今后的社会中都是以这种思想为指导的。

在当今社会,研究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过程有利于我们对封建正统法律文化进行反思,也可以继续和发扬统治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精髓,对我国现在的法治建设有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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