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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和文化的视角分析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

2016-12-15杨伊玲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历史文化

摘 要 造成中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众多,除了制度本身的建立健全有所不足外,漫长的中国历史和传统社会文化的特殊性也是不能回避的原因。而研究这些原因的目的乃是探究其中存在的普遍性或规律性,由此发现弥补缺失的可能性。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常见表现,并从历史和文化两个方面探究了中国法律缺失的诸多原因,并就弥补缺失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历史 文化 法律 信任缺失 原因

作者简介:杨伊玲,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92

对法律缺乏信任也就是对制度缺乏信任,而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乃是人,因此归根到底其实是对人的不信任。美国学者尤斯拉纳就在其著作《信任的道德基础》中明确表示过对人的信任和对制度(法律)的信任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在讨论中国人缺乏对国家法律信任的时候不能仅仅从法律形式、内容或其架构等寻找原因,而需要扩展到与中国人、中国社会相关的更大范围中,比如历史和文化。

一、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常见表现

复杂的人情网、严重的裙带关系等是中国社会普遍性缺乏法律信任较为突出和典型的表现。若干年前曾经兴起过一阵“北漂”一族回归的风潮,然而不久之后,这些人中的不少又返回了原本已让其身心倶疲的北、上、广。究其原因,这些已经在北、上、广打拼过的人深感返回家乡后遭遇的人情关系网之复杂和难缠,相比之下,虽然“北漂”的生活压力重重,却相对更加公平和简单。中国社会之所以人情关系网盛行,除了封建宗族制度的残余影响,还有“朝中有人好办事”的实际利益。遇事只要有关系、有熟人,就能跳过繁琐的中间环节一步到位解决问题。只要身处关系网之中,就能随时享受既得利益。于是原本没有关系的人就要想方设法拉关系。只是,少数有“关系”的人享受逾越规矩后的不当得利时,必然就是多数没有“关系”却守规矩的人利益受损。而当整个社会中普遍形成了对人情关系的默认时,也就等同于对此类践踏法律、规则行为的默认。这背后隐藏的深层原因正是法律信任缺失导致的法律权威性、严肃性的大打折扣。

二、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历史原因

(一)宗教

在多数西方国家中,基督教是占统治地位的宗教,这种信仰单一神的宗教中,作为造物主存在的上帝创造了宇宙、万物和人类,也为人类制定了生存和发展的规则,即法律。因此,基督教中的上帝凌驾于所有人和世俗权力之上,故所有世俗之人唯一的信仰就是上帝。由于上帝替人类制定了规则,而法律又等同于上帝的旨意,于是信仰上帝和信任法律之间产生了天然的联系,这便是宗教影响西方社会法律信任形成的重要原因。

相反,中国五千年历史中从来没有任何一种宗教中出现过与基督教的上帝地位相似的单一神,世俗社会中的君主却成为了神的代言人,这便“天子”这种称谓的由来。由于国王或皇帝是“天”的儿子,因此“天子”统治世俗的权力就是“君权神授”,“天子”的命令就成为其他所有被统治者必须服从、不得违抗的“圣旨”。于是一个肉身凡胎的人就拥有了凌驾于整个社会、全体国民之上的统治权力,没有任何宗教、法律能够约束和规范他的行为。甚至在某些时候或场合中,“天子”的言语或命令就等同于法律。

不过,虽然被叫作“天子”,这个世俗统治者依然具有所有人类的弱点、缺点。同时,由于存在这样一个超越其他所有人的特殊权力拥有者,原本应当作为整个社会行为规范标准的法律就不再具有标杆、准绳的本质属性,反而被异化成了人类统治者的工具。于是法律就出现了不确定性,可以因为君主意志的变更而被随意地修改。

(二)经济类型

海洋民族的属性让多数西方国家在历史发展早期阶段就开始了以贸易维持生存的生产生活模式,相对匮乏的资源只有在不断加快的交换中才能满足更多人的需要,而这导致了商品经济的迅速萌芽和发展。公平交易促进了契约精神的诞生,通过制定规则并且人人遵守成为实现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在这样的社会、经济发展大背景下,法律在保障商品交换、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维护了个体、群体的利益,成为人们价值诉求的共同体现。当法律的保障作用、规范作用、管理作用等逐步覆盖到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所有层面时,个体、群体的人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也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而作为大陆民族的中国人早在四五千年前就开始了世界上最早的农耕生活,小农经济最典型的特点就是自给自足,于是有了“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之说。能够依靠自我耕作就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商品交换就只能成为一种辅助而非必须。同时,以农业立国的历代封建王朝受到儒家思想影响还形成了“仕、农、工、商”的认识偏见,将代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的“商”排到了“下九流”的位置。始终孱弱的商品经济不仅无法让商人群体在社会中获得较大的生存空间和更好的发展机会,也不能使其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凝聚足够的力量与封建贵族阶层相抗衡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没有条件凸显法律对于人们共同价值追求所具有的维护、管理、规范等作用,也就不存在产生法律信任的社会土壤。

三、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文化原因

(一)对待权力的传统观念

“君权神授”让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对世俗的权力充满敬畏甚至仰慕,诸如“官大一级压死人”等民间俗语就是普通群众对于权力在社会中具有作用的形象化阐释。两三千年封建王朝的统治过程中,法律基本只是以君主的统治工具的形式而存在。至于“刑不上大夫”之类充满特权阶级意识的规则制定则更让整个中国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以人治替代法治、对法律缺乏尊重和信任的观念。即使是在现代,当人们谈论起“公务员”这一职业时,言语中依然或多或少带了些许艳羡的语气。这当中除了包含对社会公职人员优厚的薪酬待遇的假想外,更多的还是对政府公权庇荫下个体权力增长的臆测。至于近年来在打“老虎”、拍“苍蝇”行动中不断被处理的大小官员,这些人经受过多年党纪国法的教育熏陶,然而事到临头依然倒向了腐败,不能不说还是“权大于法”的封建意识的残余作祟。

(二)社会关系调整手段

儒家思想在两千年时间里是封建君主统治国家奉行的主要准则,而这一思想中,法律被置于边缘化地位。《论语》中有“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的回答竟然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而孔子的弟子子路某次问“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指治理国家的先后顺序。孔子的回答竟然是以“正名”为先,并且解释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君、臣、父、子”的顺序安排充分说明了封建时期“三纲五常”的宗法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决定性影响,儒家理论中不仅没有丝毫平等思想、自由意志的影子,反而处处充满了严苛的等级观念和下级对上级无条件服从的要求。同样,将“礼乐”放在“刑罚”之前,也突出了礼乐所代表的道德优先于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从这位被历代君主奉为古圣先贤之人的论断中已经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只有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大。

还有一个比较具有典型性的古代中国社会关系形式——家族也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位。稍具规模的家族总会选择一位族长管理整个族群的事务,而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承担起裁判和处理涉及家族内部的人与事。于是,每当族群中出现纠纷需要决断时,族群中人不会首先想到寻求政府管理单位的帮助,而是见族长,再到家族祠堂中审理。从这一点看,封建中国的家族就相当于一个个小朝廷,而君王如同整个国家的大家长,维系和规范这种背景下的社会关系依赖的只有伦理道德、人情世故。久而久之,中国人思想中预留给法律的信任也就越来越少。

(三)二元状态中的法律文化

由于传统文化将伦理道德作为维系和管理社会关系的主要途径,而统治阶级为了使其运用更加富于成效,因而必须动用一切手段确保这一系统的运转正常,于是将法律放在了伦理对立面,形成了法律和伦理对立的二元状态下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也就造成了千百年来中国人习惯将“法”与“罚”对等看待的现象。

比如经、史、子、集等古代典籍中涉及到与法相关的论述中就明确地将“法”等同于“刑”:《尔雅·释诂》中有“刑,法也”;《管子·心术》中有“杀戮禁诛谓之法”。很明显,杀、戮、禁、诛都是惩罚的手段,且是相对残酷、冷血的处罚过程和结果。加之历代封建君主中不乏青睐暴虐刑罚之人,动辄施以“刖刑”等残害犯人身体或是以“墨刑”等在人身体和精神上烙上永久的耻辱印记,故整个古代中国的普通百姓对于法律形成了避之唯恐不及的基本态度和心理阴影。

但反观西方法律信任形成历史不难发现,法律最初开始形成时,“保护”的成份远大于“惩罚”。比如早在古希腊时期的法律就被视作为人们不侵犯对方权利的保障。而西方社会倍加推崇的契约精神也是在法律框架内以契约形式保护签约双方既定权利的具体形式之一。

正是由于中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将法律本质上同时具有的保护与惩罚的双重属性人为异化,只突出和强调其中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因此在这种被刻意扭曲的法律文化中,人们看不到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效用,也就无法对统治阶级手中的法律产生信任。

四、解决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举措

漫长的历史发展、独特的传统文化和与西方截然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古代中国不具备培育国民法律信任的基础,也就为现代中国弥补缺失的法律信任造成了相当巨大的阻碍。信任的瓦解需要时间,信任的建立更加离不开时间的积淀。因此,持之以恒地宣传、培育法治思想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弥补中国社会既有的法律信任缺失的最重要举措之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建设法治中国的宣传力度,并且随着《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法规条例等的修正以及更多专门法的出台,法律在中国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正在得到越来越强的巩固和凸显。而在国家、政府、各级管理单位及媒体的不断宣传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事”等尊重法律、信任法律的氛围正在各地方、各区域形成。

同时,随着国家大力反腐倡廉,一大批“老虎”、“苍蝇”的相继落网也让曾经在中国社会完全不被约束的人治权力逐渐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当越来越多特权阶层被消灭、人情关系网被撕破的时候,普通民众不仅可以见证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得以让长久以来严重缺失的法律信任开始逐渐被弥补和建立。

五、结语

中国社会缺乏法律信任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文化原因,且由于时间累积的漫长导致弥补缺失的困难。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其实也是弥补长久以来法律信任缺失的契机。只要坚持依法执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代中国社会必然能够形成普遍性的法律信任,实现从人治到全面法治的最终结果。

参考文献:

[1]曾林.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信任危机与重塑——基于法治的维度.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6).

[2]高国梁.法治思维的承载主体与实现路径分析.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3]黄金兰.我国法律信任培育的基本路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

[4]姜述弢.构建法律信任: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矛盾之化解.学术交流.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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