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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音乐表演者权制度

2016-12-13郑智武

音乐探索 2016年3期

郑智武

摘要:音乐表演者权是文化制度内容,韩国音乐表演者权制度建立起步晚,受外力、外来文化影响深刻。韩国通过频繁修改法律,以强化音乐表演者权的民族性与国际性,形成了内国版权法及其他法律体系、国际法内化的法律体系。韩国音乐表演者权制度内容既吸纳外来制度精华,又坚守民族文化。韩国音乐表演者权主体与客体的界定采用“艺术形式”基本标准及广义说,表演者精神权内容具有韩国特色,表演者经济权内容变化体现了韩国文化强国建设的需要。为保护音乐表演者权,韩国建立了三大司法救济内容体系、三级行政管理体系,突出民间力量的作用。韩国保护音乐表演者权的实践,对我国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及“一带一路”战略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韩国文化;音乐表演者权;文化制度内容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172(2016)03-0120-09

音乐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因为音乐表演而对其表演结果享有的权利,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世界多数国家表演者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韩国音乐表演者权作为韩国民族文化内容的一部分,常常“包含有标准化、叙述性的混合元素”。韩国关于音乐表演者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19世纪以前深受中华法系影响。日本、苏联和美国的统治导致社会混乱、发展西化,因此韩国音乐表演者权制度接受了日本、欧美地区,尤其是美国法律制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韩国的音乐演出产业尚不发达,美国电影占据韩国80%以上的电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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