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的法律规制——虚幻的敌人与真实的危险
2016-12-13朱理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6期
关键词:优势
文/朱理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的法律规制——虚幻的敌人与真实的危险
文/朱理
多数情况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予以调整,缺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单独规制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的立法者所针对的假想敌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远没有预想的严重,其给出的解决方案既很容易被规避,又存在被滥用的高度风险。因此,送审稿第六条需要被彻底放弃或者修改。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成为拟新增的重要内容。立法者规定相对优势地位滥用预想的目的是什么?其假想敌为谁?是否有规制的必要?这是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立法首先需要回答的先决问题。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为这个敌人存在且有规制必要,尚需进一步考察送审稿的相应规定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的,其可能的效果如何。为此,本文将首先从分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立法目的出发,从体系逻辑、域外经验以及规制风险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一剖析,以期为推进相关立法的科学化和合理性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相对优势地位的内涵及送审稿第六条的立法目的
相对优势地位是与绝对优势地位即市场支配地位相对而言的概念。一般认为,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非对称依赖关系双方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有优势地位,使得交易相对人依赖于该优势主体,没有其他可合理期待的转向可能性,优势主体能够控制依赖主体,单方决定交易主要内容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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