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地役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2016-12-12赵静

农业与技术 2016年19期

摘 要: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以及经济的发展土地更加深入综合高效地利用,地役权将再次进入大众视野,逐步发挥其“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地役权登记是地役权发挥功效的保障,也将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地役权;登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032067

2007年3月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将地役权明确定位为用益物权,地役权被当作一种他项权利对待,并对登记做了要求。随后2007年12月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对地役权登记做了更加完善的要求。2015年3月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再次规定地役权应依法办理登记。现实情况是地役权不为大众所知,本文旨在通过一个平常的案例剖析让大家认识到地役权就在人们身边,地役权是大众的一项合法权益,地役权登记同其他登记一样重要,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1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及登记的意义

1.1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把地役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来加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等都用专门的章节对地役权做了规定。地役权的传统概念是指为自己特定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承担地役权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利用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1]。

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