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制问题研究
2016-12-12杨家强
农业与技术 2016年19期
关键词:研究
杨家强
摘 要: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我国南方少数几个省区存在的民事纠纷,在北方国有大型林区山林权属纠纷较少,各省区处理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极不规范,机构设置五花八门。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已经成为影响林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积极探索山林纠纷调处新机制、新办法,为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对维护林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生态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立;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032066
引言
近几年,广西着力打造林业强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积极探索山林纠纷调处新机制、新办法,形成一套科学实用的纠纷调处机制,为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对维护林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广西、生态广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 山林权属纠纷的含义
山林权属纠纷是指林地、林木权属的争执。林木权属是指林木所有权;林地权属又分为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宪法》、《森林法》规定,林地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1],林权制度改革后部分林地权属落到林农户主,而对于林木所有权,国家、集体、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可拥有。
1.2 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常常导致对争议地林木的乱砍滥伐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扰乱了林业正常经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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