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差导致的工伤待遇争议与救济程序
2016-12-10栾林硕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6期
文/栾林硕
缴费差导致的工伤待遇争议与救济程序
文/栾林硕
近年,因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一致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逐年增加,今后,类似问题引发的有关待遇的争议,如养老保险争议、生育保险待遇争议,还会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统一引发更多的待遇争议。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工伤保险待遇差形成的原因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三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长期待遇,除因工死亡职工的未成年供养亲属外均享受终生。近年,因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一致引发的待遇争议逐年增加,其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不足。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