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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

2016-12-09王宏璎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制度

王宏璎,刘 君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

王宏璎,刘 君*

各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处理目的、处理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与成年人的规定,如何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引下,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规定,既能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能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帮教、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均有良好的效果。但是,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具体的和解条件和模式,如何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效利用和解制度并体现出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贯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和解;适用;制度设计

有关刑事和解的研究中,大多学者认为刑事和解起源于1974年的加拿大,认为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是世界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更是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1〕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的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他们打破窗户、刺破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共侵犯了22名被害人的财产。在法庭上,他们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但后来却没有将法院判决的对被害人的赔偿金交到法院。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名犯罪人与22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会见。通过会见,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不便,并意识到赔偿金不是对自己行为的罚金,而是给被害人的补偿,于是6个月后,两人交清了全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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