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口头传唤在交管警务实战中的具体应用
2016-12-08宋新宇
汽车与安全 2016年7期
文 宋新宇
浅谈口头传唤在交管警务实战中的具体应用
文 宋新宇
因为口头传唤简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间,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结效率,而为基层公安民警普遍接受和采用。又因为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现场发现”,完全适用口头传唤,口头传唤也成为公安交警最常使用的执法行为。
我们知道,交管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时,在调查取证环节民警都要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之前就要依法传唤。传唤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书面传唤,一种是口头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因为口头传唤简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间,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结效率,而为基层公安民警普遍接受和采用。又因为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现场发现”,完全适用口头传唤,口头传唤也成为公安交警最常使用的执法行为。
口头传唤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口头传唤适用有三个基本要件:一必须是“现场发现的”,二必须是“违法嫌疑人”,三必须是“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必须是现场发现
“现场”不同于“当场”,“发现”也不同于“看到”,从一起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来看,“现场发现”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时被查获,比如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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