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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研究

2016-12-08赵司聪

汽车与安全 2016年9期
关键词: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赵司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 100062,中国)

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研究

赵司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 100062,中国)

英国关于道路交通的立法十分完备,其中《1988年道路交通法》是现行最完整、最基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研究的基础性范本。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详细阐述了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的制定主体与适用范围、结构与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形式的历次修正;最后,分析指出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特点,即内容涵盖全面、修订补充及时、授权立法普遍、犯罪规定严格、渗透以人为本理念,以期为我国道路交通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1988年道路交通法

1 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概述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它的道路交通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较早,1555 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内容比较简单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沿街的商店、住户自费保养各自建筑前的路段。1756年制定的“伦敦桥通行法”规定,车辆过桥必须靠左边行驶。1853年,左侧通行在全英国实行。到20世纪30年代,英国议会制订了《1930年道路交通法》,奠定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基础。

英国关于道路交通的立法,可谓在西方国家中为最完备者之一。目前,英国与道路交通运输及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车辆检测法》《道路交通(新驾驶员)法》《道路交通违法管控法》《道路交通规则(停车)法》《道路交通规则法》《道路交通国民保险制度法》《道路交通减排目标法》《道路交通(特殊事件)法》《道路交通(残疾人驾驶指导)法》《道路交通(驾驶证和信息系统)法》《道路交通(驾驶员年龄和工时)法》《道路交通(外国车辆)法》《高速公路交通规则》《机动车辆行驶细则》《车辆使用灯光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定文件、法案、政策、计划共同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保法规对尾气排放、刑法中关于交通违法危险犯、行为犯等规定的交叉制约等。

自20 世纪30 年代以来,英国《道路交通法》(The Road Traffic Act,RTA)成为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龙头性法律。该法案经过多次调整,形成了1930年、1960年、1962年、1972年、1974年、1988年、1991年不同时期的《英国道路交通法》。其中,《1988年道路交通法》于1989 年5 月起生效,是现行道路交通立法的基础性主干法律,此后的《1991年道路交通法》以及《2006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5年严重有组织犯罪与警察法》《2003年铁路及交通安全法》等议会立法均在《1988 年道路交通法》的文本基础上进行修正、替换或删除。此外,交通部又以“条例”“命令”等授权立法的形式对《1988年道路交通法》和《1991年道路交通法》进行修正、解释与补充,而这些修正、解释与补充又都体现在对《1988年道路交通法》文本的改动及注释上。因此,经过议会立法、授权立法频繁修正的《1988年道路交通法》是现行最完整、最主干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研究的基础性范本。

2 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的制定

2.1 制定主体与适用范围

作为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龙头法,《1988年道路交通法》(The Road Traffic Act,RTA)于1988年11月15日由运输部负责起草,再征求“警官协会”、内务部等部门的意见,最后提交议会通过。之后对其的修正、解释与补充由运输部以“条例”“命令”的方式发布。警察部门负责执行,并制定执法手册,警察机构也可以将意见通过两个部门的联席会或其上级主管机构反映到运输部门。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大陆法系,因此,适用于英格兰的少部分法律并不适用于苏格兰,但是《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规定的所有驾驶违法行为均通过法院适用于英国全境。

2.2 结构与主要内容

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共7章197条,主要规定了驾驶违法行为、机动车检验制度、驾驶培训制度、第三方责任等内容。

(1)第一章为“道路安全通则”,共40条,主要规定有: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酒驾和毒驾 ;公共道路上的赛车和飙车事件 ;安全带、头盔等防护措施;将车辆停在路边草坪等或停在危险位置;摩托车、自行车载人方面的限令;道路上狗犬管理;骑乘自行车违法和自行车竞赛;在道路以外地方使用机动车辆;对交通和行人的指示以及交通标志指示;改善道路安全。

(2)第二章为 “车辆和设备的结构和使用”,共46条,主要规定有:在危险等情况下使用车辆;车辆结构和使用;车辆测试;车辆设计、结构、设备和标志审批;授予消费税执照的条件;车辆检验;在道路上测试车辆;公共客车和货车的检查;禁止不适合车辆;车辆零件的条款;自行车和马车。

(3)第三章为“机动车驾驶人执照”,共22条,主要规定有:持有驾驶证的要求;驾驶能力测试;身体健康状况;驾驶执照的授予及其格式和有效期;驾驶员培训(必修驾驶员培训课程;共同体驾驶执照持有人;与驾驶执照相关的上诉;无资格的情形) 。

(4)第四章为“大型货车和客车驾驶员驾驶执照颁发”,共12条,主要规定有:交通专员的职能;授予驾驶执照特定驾驶执照的条件;驾驶执照的吊销或暂扣;共同体驾驶执照持有人:授权终止等;吊销驾驶执照导致的无资格;共同体驾驶执照的无资格;遭到吊销或暂扣的驾驶执照:交出、返还和违章记录;向治安法院或法官提起上诉。

(5)第五章为“驾驶培训”,共19条,主要规定有:需注册或持牌的教练;注册规定;教练驾驶执照及吊销;上诉;赔偿;考试和测试;残疾人士应急控制证明;通用和补偿。

(6)第六章为“第三方责任”,共19条,主要规定有:针对第三方风险的强制保险或担保;交通伤亡者送医所需的付款、交通伤亡者紧急治疗所需的付款、治疗付款的补充条款;通则,包括信息批露等内容。

(7)第七章为“其他条款与通则”,共35条,主要规定有:批准测试助理员在测试中提供协助的要求;警察和其他经授权人员的权力;提供姓名和地址的义务;事故情况下驾驶员停车、报告事故并提供信息或文件的义务;提供信息或文件的其他义务;伪造、虚假声明等;在苏格兰违法;调查;对皇家的适用性;解释,包括对“机动车辆”以及涉及车辆的其他表述的含义等规定。

2.3 修正

英国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专门的议会立法及授权制定的修正条例,或者通过其他相关的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及时调整《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过时的内容,确保法律的及时性、完整性。

2.3.1 议会立法形式的修正

《1991年道路交通法》分为总则、伦敦交通和附则三部分,该法主要通过总则部分,对《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危险驾驶、不小心驾驶、酒驾和毒驾、道路交通使用者的危险、自行车犯罪、机动车管理制度、驾驶员驾照制度、保险制度、赔偿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专门的修正、增加和废除。《2006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加强对超速、酒后、疲劳驾驶的治理,提高车辆安全及驾驶人考核标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应用,根据道路交通特点和交通事故情况,适时修改了《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的10条规定。《2003年铁路及交通安全法》对《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一章中“初步呼吸测试的权力”“因酒精或药物影响被拘留”等内容进行修正。《2005年严重有组织犯罪与警察法》主要修正了“呼吸测试”“因酒精或药物影响被拘留”“警察教练免受制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部分。《警察与改革法》则修正了“呼吸测试中警察的权力”部分。《2006年机动车辆(佩戴安全带)(修正)条例》和《1991年机动车(未成年人安全设备)法》对《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安全带”及“机动车辆中的儿童安全设备”等进行修正。《2004年交通管理法》《1984年道路交通规则法》主要修订了道路交通标志相关部分。《1982年运输法》针对《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二章中车辆检测制度与认可证书相关制度进行修正。

对驾驶执照制度、驾驶人测试、关于执照的上诉等相关内容的修正体现在《1989年道路交通(驾驶员发证和信息系统)法》《2003年违法(国际合作)法》《2003年犯罪(国际合作)法》《2009年治安与犯罪法》之中。《2009年驾驶教练(暂停和免除权力)法》则专门规定了驾驶教练制度。

2.3.2 授权立法形式的修正

首先,交通部以“条例”“命令”等授权立法的形式专门对《1988 年道路交通法》和《1991年道路交通法》进行修正。对《1988 年道路交通法》的专门修正有:(1)1989年以“命令”的形式为第15条(佩戴安全带)制定日期;(2)1992年以“条例”的形式对第14条、第15条及第195条进行修正;(3)2005年、2008年以“条例”形式规定了“扣押车辆的处置与保留”。而对《1991年道路交通法》自1991年到2003年的共10次修正“命令”也都体现在对《1988 年道路交通法》文本的改动及注释上。

其次,其他部门的授权立法中对《1988年道路交通法》的修订。主要有:《2006年多佛港修订令》对《1988 年道路交通法》“通则”“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修正;《2006年限行小路(条款实施和相应修正)条例》对“在道路以外地方使用机动车辆”的规定;《2009年道路车辆(认可)(相应修正)条例》《2005年牵引车等(EC形式认可)条例》对“车辆认可”的补充和修正;《2010年机动车辆(保险凭证电子通讯)法规》《2002年企业法2003年(破产)令》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2009年职能移交(交通法庭和上诉委员会)指令》对“上诉”做出规定。

3 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特点分析

3.1 内容涵盖全面,修订补充及时

从内容上看,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1988年道路交通法》为代表,对于人、车、路、环境等相关因素的规定比较健全,对特殊人群的交通安全需求也有专项内容,并通过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补充和增删。同时,单行法规内容涵盖也非常广泛,只要道路交通安全中出现新问题,法规中都能及时地体现出来,并调整过时的内容。

3.2 授权立法较为普遍

授权立法指有关政府部门根据议会授权颁布条例、规则、命令以及细则、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英国自14世纪以来授权立法就已相当普遍。19世纪后期,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产业革命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经济的控制,而立法机关不能满足这种需要,遂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来适应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1893年《规则公布法》认定了授权立法是具有立法权性质的,而不是行政权性质,尤其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条例具有立法权性质,成为英国授权立法的主要标志。目前在英国,政府的授权立法已比议会立法超出30倍。

3.3 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严格

英国对许多严重交通行为的处理都以轻罪的形式加以确立,对交通参与者形成了强大的约束力。《1988道路交通法》规定: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没有对正在使用该道路或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尽到合理谨慎之注意义务或者合理的照顾义务的,则构成“粗心、轻率驾驶罪”。[1]由此看出,英国对危险犯、行为犯等各种形式的道路交通犯罪采取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和管理措施,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是基于英美法系的立法传统和司法体制,更是源于英国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压管理。

3.4 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一方面,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和理念,非常重视对交通参与者安全防护的规定,如提高安全带的佩带率、严格要求儿童佩戴专业安全设施、制定新的摩托车防护头盔标准、推广自行车防护头盔、增设路侧可变信息版等 。[2]另一方面,英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弱势群体体现出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关切,满足其道路交通安全需求。如《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经过摩托车、非机动车、骑马人时应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大的运动空间。这些渗透着人文关怀的条文与近乎苛刻的强制性规定刚柔相济,共同保证了英国道路交通安全、和谐、畅通。

4 对我国的启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治化。但近年来,我国开始大踏步迈入汽车社会,驾驶人、机动车、道路迅猛增长。面对道路交通大发展、货物大流通、人员大流动的新形势、新变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管理体制机制、管理手段方法、通行规则、源头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显现出不适应,亟需补充完善调整。而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在修订模式、授权立法模式、内容结构、法律责任设置,以及在安全防护和保护弱者等方面的立法经验,都值得我国修法参考和借鉴。

[1] 谢望原,“英国道路交通法犯罪规定的启示”,《求知》2009年第11期.

[2] 邵杰、程雨铭,“英国道路交通管理考察报告(上)”,《道路交通与安全》2009年第1期.

Study on the legislation of road traffic in U.K

ZHAO Sico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62, China)

U.K has a complete legislation system on road traffic. The Road Traffic Law of 1988 is the most complete and basic law of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It is also a basic model of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road traf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U.K. Secondly, it elaborates in detail the subject, scope, structure and main content of the Road Traffic Law of 1988 in U.K, as well as the amendments in the forms of Parliamentary legislation and authorization legislation. Finally,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K road traffic legislation, which contain the comprehensive contents,timely revises and supplements, universal authorization legislations, strict regulations on crimes and the infiltrated people-oriented concepts.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provide experi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oad traffic legislation in China.

U.K; the Legislation of Road Traffic in U.K; The Road Traffic Law of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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