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2016-12-07王晓翔
行政与法 2016年11期
摘 要:市场竞争说到底也是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之争,创造品牌就是为了打造品牌良好的商誉。商誉作为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增强商主体的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商誉加以规定的仅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之中,在民事立法中则依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来保护商誉,但此种立法模式无法实现对商誉的有效保护。本文认为,立法应确立商誉的权利地位,商誉权的性质应采商事人格权说。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一编或章节中明确商誉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同时在民法典外另行设立商事通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商事通则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此外,还应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规定。
关 键 词:商誉权;商事人格权;立法模式;法律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1-0121-08
收稿日期:2016-04-22
作者简介:王晓翔(1989—),男,浙江宁波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商誉”一词为舶来品,源于英美法系国家goodwill这一概念,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①商誉主要指一般社会大众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员工素质、创新能力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评价,反映了商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商誉是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商誉能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层面则忽视了对商誉的保护,法律明确对商誉加以规定的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②及《刑法》第221条,③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仍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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