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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中国社会婚姻道德的嬗变

2016-12-07李桂梅

道德与文明 2016年5期
关键词:近代

李桂梅

[摘要]中国传统的婚姻道德生活一直处于封建宗法道德的束缚中。随着近代社会经济发展,女性解放运动的兴起,西方新思潮的传入,引发了中国传统婚姻道德的变化。这主要体现为从追求家族利益到追求爱情的婚姻目的转变;从包办婚姻到婚姻自由的婚姻观念转变;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的夫妻关系转变。但这些现代婚姻道德元素的出现,并未改变传统封建宗法婚姻道德的性质。

[关键词]近代 中国社会 婚姻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5-0094-05

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关系,从择偶到婚姻缔结再到婚后的夫妻关系,一直受封建伦理纲常的束缚。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思想的传人和中国民众自身的觉醒,尤其是女性平等意识的觉醒和女性解放运动的不断兴起,给传统的婚姻道德注入了新鲜的血液,社会开始反思传统婚姻道德对人性,尤其是对女性人格的压迫和禁锢。伴随着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瓦解,婚姻道德也开始发生嬗变。

一、从追求家族利益到追求爱情的

婚姻目的转变

传统两性婚姻结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和实现整个宗族的利益,因此适婚男女在选择对象时,主要考虑对方的家世背景、经济基础,个人喜好和情感在择偶过程中并不会被考虑进去。一般而言,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男女并没有结成夫妻的机会,如《唐律》就明确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廿二史礼记》也说:“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争,争多竞少,恰不足怪也。”嫁女之家,“受于六礼,布席于庙,以告祖先,用示为一姓之祖宗嫁其后裔,非仅父母个人之嫁女”。即婚姻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其中包含了巨大社会价值,如扩大家族、延续血脉、增进利益等。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对整个封建伦理纲常批判的日益加剧,这种纯粹以“门当户对,追求利益”为择偶标准的婚姻道德成为先进知识分子抨击的对象。

(一)批判“门当户对,追求利益”的婚姻目的

旧式婚姻以家族利益为首要目标,忽视了婚姻中爱情的因素。家长忽略子女自身意愿、为增进家庭(家族)利益而为子女择偶的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李大钊对此批判到:“不成于人而成于物,不因于感情而因于势力,男女之当事者,非为其自身而嫁娶,乃为他人而嫁娶,非为其人生幸福而缔缘,乃为其门阀地位而缔缘。”同时,这种对以追求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婚姻道德的批判还反映在婚礼变革上。旧式婚姻的缔结须经历繁琐的程序(即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期间诸多环节都有财物的要求。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新式婚礼传人中国,大大简化了婚礼的程序。民国以后,新式婚礼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大都会到小县城,均可见到。在浙江定海,“流行一种新婚礼节,即所谓文明结婚,士族多仿行之”;在江苏武进,婚仪“民国以来,旧式未改,参用新礼”;河北清苑县,“有行新式婚礼者”。这种新式婚礼的传入,淡化了中国传统婚礼中的财物等因素。

在一些风气较为开放的地方已经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婚姻缔结不得以财物为目的,崇尚朴素节俭的婚礼。1933年7月,广西省政府颁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规定“凡婚嫁、丧祭、生寿如有奢侈行为及其他一切陋俗,悉依本规则取缔之”,其中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1)订婚礼物最多不得超过20元,结婚礼物不超过160元,男女双方不得向对方强求财物;(2)来宾送礼不得过2元,婚家以茶会宴友,也可设宴,但每席不得超过3元,繁盛城市不得过10元。1930年3月闽西根据地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发布了《婚姻法》和《保护青年妇女条例》,其中提出婚姻必须以男女双方同意为前提,任何人不得干涉,取消聘金及一切礼物。

(二)提倡“相互爱慕,追求爱情”的婚姻目的

随着西方先进思想传入中国,以追求爱情为目的的婚姻观给当时的青年男女指明了一条新的婚姻道路,冲击着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到五四时期,这种观念在社会上更加常见。陈望道在《我底恋爱观》一文中认为:“恋爱绝不是占据的冲动,只是创造的冲动。两心交感,两性融合,伊会渐渐消了缺点,渐渐变成近于他底理想底要求,他也会历历长出优点,历历近于伊底幻想底实现。”胡适指出:婚姻的基础应该是“人格的爱”,正当的夫妻关系应该建立在“以异性的恋爱为主要元素”的基础上,“没有爱情的夫妇关系,都不是正当的夫妇关系,只可说是异性的强迫同居”。这就意味着,以爱情为婚姻基础已经成为当时许多先进知识分子的共识。

20世纪20年代,社会学家潘光旦在调查中发现,当被问及婚姻目的时,在所列的“浪漫生活及伴侣”“父母之侍奉”“性欲满足”“良善子女之生产与教育”四个选项中,选择“浪漫生活及伴侣”的人仅次于选择“良善子女之生产与教育”的人,而多于选其余两项的人,教育程度高的人则以浪漫生活及伴侣为第一目的。

除了思想观念上的变革之外,“为爱而结婚”也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周恩来与邓颖超,梁思成与林徽因,钱钟书与杨绛,冰心与吴文藻等例子,完美地诠释了追求爱情,追求个体幸福在婚姻中的重要性。

二、从包办婚姻到婚姻自由的婚姻观念转变

传统社会追求家族利益的婚姻目的导致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盛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男女双方结成夫妻最重要的因素。这种完全由父母做主,罔顾个人意志的包办婚姻在近代个人意识开始觉醒之后,遭到先进知识分子的猛烈抨击,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观念开始得到社会的认同,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实践。

(一)批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剥夺了男女青年选择对象的自由,成为压迫个人自由意志的枷锁。戊戌维新时期,《女学报》刊登《贵族婚姻》,详细列举了传统包办婚姻的危害性。“中国婚姻一事,最为郑重,必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制固守谨严,然因此而贻害亦正无穷,凤鸦错配,抱恨终身;伉俪情乖,动多反目。”谭嗣同揭露包办婚姻是伦理纲常造成的恶果,他说:“本非两情相愿,而强合漠不相关之人,絷之终身,以为夫妇,夫果何恃以伸其偏权而相苦哉?实亦三纲之说苦之也。”鲁迅也对中国传统婚姻的模式进行了批判,他在《随感录四十》中转述了一位渴望爱情,却不得不遵从父母意见的青年人的话,文中说:“我年十九,父母给我讨老婆。……可是这婚姻,是全凭别人主张,别人撮合,把他们一日戏言,当我们百年的盟约。仿佛两个牲口听着主人的命令:‘咄,你们好好的住在一块儿罢!”由此可见,当时的青年大都是没有婚姻自由的,只能凭着父母的意见,爱情一词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奢侈品。而青年们自我意识的觉醒使他们开始对当时这种婚恋道德进行反抗。

除了在思想观念上对封建包办婚姻进行批判之外,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先进思想的青年男女,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如逃婚、抗婚等来表达对传统婚姻制度的反抗。如1894年,当时年仅13岁的直隶省大名县郭隆真,被父母指给一个在当地有钱有势的大财主,之后郭隆真准备赴天津直隶第一女子师范学校读书,而男方希望能够尽早完婚。为了躲避这场婚事,郭隆真假期一般不回家,之后母亲以病危为由将她骗回央求她完婚。结婚这天,“郭隆真不梳妆打扮,依旧是一身学生装……到了男家的门口,郭隆真用力地推开众人,走到院里的供桌前,面向来看热闹的人群高声演讲”,宣布抗婚。郭隆真抗婚轰动大名县。后来,她成为中国共产党妇女运动领导人。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婚姻法第972条就规定婚姻应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第975条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这从法律上肯定了男女双方的婚姻自主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反抗包办婚姻的法律也已经确立。如1930年闽西根据地发布的《婚姻法》宣布男女结婚不受任何人干涉。废除童养媳制度,禁止买卖婚姻,违者枪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革命青年刘茜(原名董秋月)被逼婚未遂的红军将领黄克功枪杀,黄克功亦被处以极刑。此案在延安和全国引起不小的震动,表明在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婚姻自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支持。

(二)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婚姻

婚恋自由是近代以来婚姻道德领域变革的重大内容。近代先进知识分子无不将抨击的矛头直指封建包办婚姻,倡导婚姻自由。如康有为认为,“天既生一男一女,则人道便当有男女之事。既两相爱悦,理宜任其有自主之权”。辛亥时期,受革命的影响,婚姻领域的变革已经有了质的突破,婚姻自由得到了一定的认可。“辛亥革命后,男女交际自由,结婚自由,和男子平权的呼声很高……女子开始冲破了旧礼教的封锁线,要求有选择配偶的自由……而自由结婚也不是家长所能阻止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对恋爱婚姻自由的提倡更是到了一个前所有为的高度,成为知识分子反抗封建礼教、构建新型道德的重要内容。

20世纪初,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和关注。“当时上海、北京各大报纸的社会新闻里,每天平均至少有两条是有关婚姻问题的记载。”人们的观念在逐步发生着变化。据一项调查表明,在1910-1920年期间结婚的人当中,有78.5%的人没有恋爱,19.2%的人有过一年左右的恋爱,只有2.3%的人谈过两年以上的恋爱。而1920-1930年结婚的人当中没有恋爱的人数下降为51.9%,短期恋爱的上升为37.5%,谈过长期恋爱的人数则增长到了10.6%。这组数据表明,恋爱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观念。并且在一些风气早开的地方,婚姻自由已经被付诸实际行动,如河北盐山县,“民国以来,蔑古益甚,男女平权之说倡,而婚配自择”。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在近代知识分子的努力下,离婚自由尤其是女性的离婚自由越来越被普通大众接受。如陈独秀先生在《恶俗篇》中认为,“如果不同时鼓吹自由离婚,那么着自由婚制也成了锁镣”。民国时期的新《民法》规定离婚和结婚一样自由,而且女性也具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不再是男子的专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确立离婚自由,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20世纪30年代,在成都法院的70件离婚案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有56件,占到了80%,男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只的11件。这说明当时女性自主意识开始觉醒,封建婚姻道德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新的婚姻道德正在逐步获得认可。

同时,近代先进人士提出,那些已经离婚或者丧偶的女性应该同男性一样,有再婚的权利。“离婚之后,男女两造,各自回复原状,当然又有再婚自由。”“法律既不能断定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不该褒扬不嫁的寡妇。”潘光旦在20世纪20年代的社会调查中也发现,对于“不论有无子息,鳏宜再娶,寡宜再嫁”这个问题,赞成者达到62.9%。这些事实说明,曾为封建贞操观所不容的女性再婚问题已逐步受到关注并获得认可,并构成了新型婚姻道德的内容之一。

独身主义,在封建社会曾经被认为是大不孝的行为,在近代逐步开放的社会风气下,也逐渐被允许。有女子大呼“我愿在我未死之前完全享受我的自由,我绝不愿为婚姻,失去自由”。这是一种对封建礼教的抗议和争取对自身命运主宰的行为,因为在旧礼教束缚下,“她们感到畸形社会背景下结婚的痛苦。又感到缺少新旧社会奋斗的勇气,于是在这种情形之下,产生消极的思想,在无抵抗中,探求孤独之生活”。

独身现象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妇女杂志》《京报》等开辟专号讨论当时社会的独身风气。1916年底,“南京石坝街地方,有富家少女15人,组织一会,日不嫁会,会中规则,不但以终身不嫁为誓,且禁为种种冶艳之姿态”。由此可见,女性在当时有选择不结婚的权利,足以说明封建婚姻道德已经逐步被人们所抛弃。

三、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的夫妻关系转变

“男尊女卑”是中国封建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内容,“夫为妻纲”作为三纲五常的内容之一,明确地规定了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男女婚后,虽然男性名义上的妻子只有一个,但是对于男子纳妾却没有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在中国,从奴隶社会开始,中国女性就一直没有摆脱一夫多妻的限制。随着近代反帝反封建运动的兴起和西方女权主义等思想的传入,中国婚姻道德也从“男尊女卑”向“男女平等”转变。

(一)批判“一夫多妻,夫尊妻卑”的旧式伦理纲常

传统婚姻关系中,男性完全处于主动地位,女性地位低下,没有独立的人格。女性最大的作用是传宗接代,毕生努力的目标是如何成为一个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

维新人士对中国传统的三纲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康有为指出,“夫为妻纲”毫无根据可言,是“天下最奇骇不公不平之事”,他在《大同书》中指出,“入专制国而见其民枯槁屈束,绝无生气者是也。若妇女之嫁一夫,许之以身,听其奴役,终身以之,甚或鬻卖杀毒,惨不忍言。姑挟尊威以虐其媳,既于妇女之苦言之矣。苦夫民族阶级之分,以投胎之不幸,为压制之荼毒,一为奴贱,等于禽鸟,其违背公理,害人道,大逆无德,未之有比者也”。谭嗣同在《仁学·三十七》中指出:“三纲五伦之惨祸烈毒,由是酷焉矣。君以名桎臣,官以名轭民,父以名压子,夫以名困妻,兄弟朋友各挟一名以相抗拒,而仁尚有少存焉者得乎?”吴虞在《书女权平议》一文中说道,夫妻在伦理上的名分显然不同,但在法律上的人格则应平等。

这种对一夫多妻、夫尊妻卑观点的批判在当时也逐步被普通民众认可。社会学家甘南引在20世纪20年代通过对841位青年人调查发现,有87%的人不赞成多妻制,其原因有:“多妻制有蔑女性。不人道极。”“人各有人格,男女平等,一女多男,世人鄙之,一男多女,岂平等乎?”“因他辱及女子人格,不合人道。”陈鹤琴、潘光旦等学者通过社会调查也发现了相似的结果。“不娶妾的比要娶妾的多七倍有余,这可见得学生之人格高贵了。”反对娶妾,因为娶妾不是“人的行为”这些调查结果说明旧式一夫多妻的婚姻形态正在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夫为妻纲”的男权社会正在逐步瓦解,新型婚姻道德正逐步深入人心。

(二)提倡“一夫一妻、夫妻平等”的新式夫妻关系

建立在“男尊女卑”基础上的不平等的夫妻关系,是封建男权制的集中体现。近代以来,通过知识分子和先进人士的不断努力,“一夫一妻、夫妻平等”的理念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戊戌时期,梁启超创“一夫一妻世界会”,专门宣传一夫一妻的婚姻伦理。1930年12月26日,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篇》婚姻法草案中,初步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的原则。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苏区农民运动婚俗改革主张一夫一妻,反对蓄婢纳妾。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蓄婢,及类似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之各种婚姻。

近代以来,在一些思想先进的地区,一夫一妻、夫妻平等的婚姻道德不仅在观念上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而且开始获得法律的支持。如上海人李某“被其妻李谢氏在检察厅控告弃妻纳妾,请求离婚”,审判厅“以李重婚罪已成立,判拘役40天。准缴洋40元赎罪,谢氏交李领回,不许虐待”。

由此可见,一夫一妻道德观念已经随着对封建男权制的批判深入人心。思想观念的变化,也推动着现实生活中夫妻平等的实现。近代以来,由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女性在参政权、教育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方面获得了新的权益,女性开始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其在家庭生活中地位也得到提高,男性中心逐渐位移,夫妻关系由过去单向被动型向双向互动性过渡。

结语

传统社会以维护家长制、夫权和等级观念为特征的婚姻道德在近代社会遭到严厉的抨击,新的婚姻道德开始产生,这种变化渗透到婚姻缔结、维系或解除等各个方面,不仅仅停留在观念上,而且体现在行动上,人们开始用新的道德观念指导婚姻生活。

近代婚姻道德的变化是在社会政治变革、经济发展、新思潮及价值观的冲击三者作用下发生的,其中也得益于蕴含现代法律精神的婚姻家庭法律的制定和推行。1930年的《民法典》是中华民国建立以来婚姻家庭法的集大成者,代表了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立法的最高成就,它为反对封建婚姻道德、建立现代婚姻道德提供了法律的武器。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也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促进了对传统婚姻道德的改造。法律的保障有力推动了婚姻道德的变革。

但这场变革具有不平衡性。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人们的婚姻道德变化很大甚至具有某些质的变化,而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是传统婚姻道德占据统治地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盛行,个体无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乡村传统婚姻家庭习俗的顽固性及其在民间的支配地位,使得习俗一旦与当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往往是法律被迫让步,甚至成一纸空文,习俗的影响大大超越国家制定的法律,因而近代婚姻道德领域依然是新旧杂陈。现代婚姻道德生活元素的出现,并未改变传统社会封建宗法性婚姻道德生活的实质。真正使传统婚姻道德发生质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确立是对封建宗法婚姻道德的否定,然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要为民众认可并践履还需要付出努力,它同样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动力和条件。

责任编辑: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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