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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且在房产证上加了名,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12-07

伴侣 2016年12期
关键词:登记簿谢某积蓄

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婚房是大事中的大事。子女工作时间短,工资低,没有多少积蓄,结婚成家、买房,做父母的不论贫富,往往都要倾其所有,拿出全部家当予以支持。可结婚后,小两口未必都能相互扶持走到生命的终点。夫妻因种种原因分手,父母的投入怎么办?围绕这个话题,针对可能出现的几种不同情况,本期为您提供了不同的对待方法。

案例:

谢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久,爱上了同科室的女孩赵某,经过热烈的追求,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决定结婚。谢某的父母手中有一定的积蓄,倾其所有拿出近百万元,在市区谢某的工作单位附近为他买了一套楼房。买房时,为了示好,谢某提议,谢某的父母也同意,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加了赵某的名字。婚后不到3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赵某提出分得房产的一半。

评析:

《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谢某及其父母和赵某同意,在房产登记簿上加赵某的名字,证明赵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应视为谢某的父母明确表示将出资购买的楼房赠予谢某、赵某双方。赵某与谢某分手,并要求分得房产的一半,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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