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2016-12-06
河南科技 2016年18期
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12〕8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资本化、信息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注册地须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
第三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内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和品牌机构推荐、业务指导和管理。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推荐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第四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申报、评定、培育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推荐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申报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
(二)有15名以上工作人员,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
(三)连续3年以上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和诉讼但无责任;
(四)综合实力强、成功案例多,或者有突出的行业特色、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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