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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16-12-06

工友 2016年9期
关键词:旷工有权黄某

工友信箱

招募人携员工工资潜逃,是否构成犯罪?

《工友》编辑部:

一家公司曾与黄某达成协议,约定由黄某为公司招募季节性员工,公司根据员工的劳动时间或完成的工作量,统一向黄某结算全部工资,再由黄某向每个员工发放。而后,黄某招募我们前往上班,言明每人月薪3000元+提成。岂料,季节结束后,黄某从公司结算到12万余元总工资和提成即携款潜逃,且至今虽已过去数月,但却仍杳无音信。而一位工友患有重大疾病的老父,也因此无法及时医治。请问:作为招募人的黄某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孙燕欣

孙燕欣读者:

黄某虽然只是公司指定的招募人,但却同样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尽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其中的确没有明确将招募人作为犯罪主体,但这并不等于黄某不必受到追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之对应,虽然黄某只是招募人,但由于其属于工资的结算和发放者,决定了其结到工资和提成后,已成为实际控制人,即当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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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属实却不提供诊断证明,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

《工友》编辑部:

我因为患一般疾病,医院经检查后,建议我住院观察、休息一周。我为此曾经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公司却非要我出具医院的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材料,并表示如果我不提供,将拒绝准假。我觉得公司是在故意刁难我,于是没有理会。不料我一周后回来,却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我旷工7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已经明确规

定,如果连续旷工3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邱丽萍

邱丽萍读者:

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置了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但是,医疗期制度的设定并等于员工便可以以此为由毫无根据地请假休息,也不等于用人单位没有进行相应甄别的权利。相反,鉴于对职工疾病休假进行审核,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项内容,不仅员工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或其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用人单位也有权审查其真实性与必要性,继而作出是否准许、准假多长等决定。如果你有条件却拒不提供,致使公司无法核实你请假理由是否成立,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其自然有权拒绝准假。你强行脱岗无疑构成旷工,公司也就有权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将你解聘。

工友

名为招聘高管实则招聘“苦力”,能否辞职并索赔?

《工友》编辑部:

四个月前,一家公司在网站发布招聘信息,需要招聘多名高级管理人员,我前往应聘,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可当我正式上岗时,公司却表示,按照规定,所有新入职的职工,均必须先到生产车间工作三个月,我也不能例外。可三个月期满后,公司却并没有履行诺言,而是要我继续在车间工作。经人提醒,我才得知真相:因为车间生产具有职业危害,很难招聘到职工,公司便以招聘高级管理人员为名,欺骗他人应聘。请问:我能否要求辞职并索要赔偿?张翠萍读者:

张翠萍

你有权随时辞职并向公司向索要赔偿。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在招聘广告里,乃至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以高薪需要高级管理人员为名,行充实车间职工之实,且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不仅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还属于故意隐瞒真相,欺诈劳动者。

另一方面,你有权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已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该法第三十八条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再一方面,公司必须赔偿损失。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指出:“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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