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不足的建议
2016-12-06曾冠皓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曾冠皓 马 润
(1.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2.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浅谈完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不足的建议
曾冠皓1马 润2
(1.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2.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在各国民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对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平衡各方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债的特性,其行使受到种种限制。
债权人;债务人;撤销权;诉讼;完善;优先受偿;举证责任
1 对债务人危害债权人的形式不作限制性规定
现实生活中多出现的问题,对债务人危害债权人的形式不作限制性规定。针对列举式规定的不足,有学者提出,对《合同法》第74条的法律适用可以采取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凡是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并且适于撤销的行为,不论是放弃到期债权,不论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债权人均得予以撤销。此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扩张撤销的是现实中债务人实施的各种危害债权的行为,这样就可避免因列举式规定而使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适用上缺乏灵活性。
2 债务人的恶意抵押行为
债务人恶意抵押是否可以撤销,《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合同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并未将此列为可撤销的行为之一,似乎不可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4号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对此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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