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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抽样送检鉴定问题探讨

2016-12-03唐坤波

森林公安 2016年5期

唐坤波

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抽样送检鉴定问题探讨

唐坤波

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查获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数量达上百只,甚至几千只的情况,为了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保存带来的执法成本和麻烦,办案单位大多采取一边清点数量、一边拍照、一边放生等固定证据的方法,然后送检动物照片或少量动物活体进行鉴定,这种不严谨的做法将会给整个案件的办理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一一鉴定也不现实,其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也不允许。因此,抽样鉴定是最直接、最客观、最规范、最科学的方法,有利于案件的定性和及时处理。而抽样送检规范性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司法鉴定通则》均未明确。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明确了抽样取证的方式、方法。下面我结合案例来探讨刑事案件中抽样送检活体陆生野生动物规范性问题。

案例:2014年5月16日,湖北潜江森林公安局查获王某平运载其收购的疑似虎纹蛙509只,办案民警和野保站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平见证下,对王某平运输的疑似虎纹蛙进行清点共有509只,清点过程全程摄像并拍照。经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并按其送检要求,办案民警对查获的疑似虎纹蛙拍摄总览照片8张和1只疑似虎纹蛙多角度特征照片36张,共44张照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鉴定中心,经第一次鉴定和补充鉴定后确认送检动物为虎纹蛙共16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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