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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状与展望——兼对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之检讨

2016-12-02李淮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李 淮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状与展望——兼对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之检讨

李淮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至今已实施一年之久,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极少出庭,即使出庭也限于部分类型案件,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常态,且副职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多为一人。此外,负责人出庭的法律效果以宣示性为主,法院对于负责人未出庭的事由缺乏审查权限,需要靠行政机关强制性规定为补充。随着实践深入,应逐渐改革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机制,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完善行政诉讼公开机制,并赋予行政相对人对于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请求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司法建议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变化,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产生了许多不适应和不协调,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特别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突出,行政诉讼功能受限,为解决这些问题,以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①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对比可知,修法大体上是围绕“三难”困境展开的,并回应了现实需求,协调了与外部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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