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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易惹四类争议

2016-11-30杨召奎

时代风采 2016年18期
关键词:企业

杨召奎

“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有着很大不同,目前的法律和监管难免出现空白。通过梳理发现,“互联网+”企业易引发四类劳动争议案件。

一、“020”模式下服务者是不是劳动者?

“020”平台下涉服务者数量庞大,且不再是集中、统一地在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劳动,而是散落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彼此之间没有办公室同事的面对面关系,甚至完全不会见面,也可能完全互相不了解对方的信息。

这种用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服务者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索要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年休假、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也就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由于这种用工模式在现阶段尚处于探索与磨合阶段,相关的保障和监管措施还没有完全跟进,今后不排除有出台新的解释或者重新调整裁审口径的可能。

二、“ 钱烧没了 ” 企业能否随意降薪?

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初创期,常常采用“烧钱大战”的方式吸引用户,同时也对其员工承诺高薪,但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企业“无钱可烧”且经营乏力时,无法按照原薪酬待遇计发工资,于是便给员工“降薪”,进而引发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随意降薪的误区来源于《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

但事实上,该条款仅表达了通过法律形式对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确定自主权的确认,是从制度框架层对一个企业用工与支付酬劳的整体原则性规定,并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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