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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反倾销规则为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铺路?

2016-11-29张任朴

中国对外贸易 2016年10期
关键词:替代国美国商务部修正

张任朴

8月25日,美国商务部修改了反倾销行政规则中有关正常价值确定基础的相关规定,即在反倾销调查或者复审过程中,在出口国市场销售不可用的情况下,优先使用结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由于反倾销行政规则直接指引美国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示美国商务部此次改变了反倾销调查和复审中的非常重要的具体工作原则。

今年的12月11日,中国入世将满15周年。按照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5(d)款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满15年后,其他成员国应当废除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使用的替代国制度。

随着中国入世15周年日期的临近,作为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大户,美国反倾销方面相关法律和规则的修改似在对应中国入世满15年后的市场经济地位相关问题。

美国是否在回应?

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与否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实质性的具体影响。本次修正的反倾销行政规则涉及第351.404(f)条款和第351.405(a)条款;根据第351.405(a)条款,如果调查机关(即美国商务部)认为出口国市场销售不可行,无法确立正常价值;或者销售因低于成本而被弃用;或者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或者销售不具有代表性而被弃用;或者销售因形成虚假市场而被弃用;或者缺乏具有同期可比性的销售;或者其他调查机关认为适合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将使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根据第351.404(f)修正的法规,如果存在以上出口国市场销售被弃用的情况,调查机关将首先选择结构价格而非对第三国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而修正之前,针对同等问题,美国商务部则首先选择对第三国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实际上,反倾销行政规则修正的第351.404(f)条款和第351.405(a)条款与“TPEA”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行政法规修正的内容直接依赖于“TPEA”第505条,该条修正案修改了1930年海关税法第773 (b)(2)条款。根据修改后的条文,首先,在复审中,如果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或者是在最近完成的复审中弃用了出口商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土销售数据,则有理由相信或者猜测本次复审涉案产品的销售是低于成本销售。其次,在调查或者复审中,调查机关有权要求提供计算结构价格的必要信息以及第773 (e),(f)条所需要的生产成本信息以确定涉案产品本国销售是否为低于成本的销售。

源于该条法律修正案,美国商务部修改其行政规则,明确了结构价格在确定的正常价值基础中相对于第三国销售价格的优先地位;并明确了调查机关向受调查企业征取相关成本要素信息的权利。

与以上所述美国反倾销行政规则的修改相比,“TPEA”是对法律的修改;由于法律效力级别高于行政规则,因此,我们说本次反倾销行政规则的修改是源于“TPEA”。美国“TPEA” (Trade Preferences Extension Act of 2015)字面翻译为 “优惠贸易延展法案”已经完成立法程序,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6月29日生效。其中第五章为修正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案即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七部分,经过修正的1930年关税法也已经同时生效。“TPEA”第五章修正案分为7部分,掐头去尾,除去第501条和第507条,中间第502条、503条、504条、505条和506条均为十分具体的内容;从其修订的时间和具体内容看,与中国“世贸毕业”形成较强的对应性。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按照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满15年后,其他成员国应当废除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使用的替代国制度,有人将15年后的2016年12月11日称为中国入世的“毕业日”。

近两年在反倾销方面法律和行政规则的修改是否代表某种迹象,显示美国商务部将会接受中国“世贸毕业”的现实,并开始面对其之前一贯采用的对中国企业实施的替代国制度即将失效的法律事实,而做出的法律制度上的回应?

或为中国企业胜诉反倾销带来巨大机会

修改后的反倾销行政规则的生效,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面临着极为有利的机会,同时也面临某些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挑战。

首先,如果美国商务部有关结构价格优先的规则的变化确实在回应中国“毕业”的事实,并开始改变所谓“替代国”制度,那么,该条规则的变化意味着企业很快有机会在参加反倾销调查或者复审时,将不再被适用替代国价格,而是采用本国价格;或者在本国价格不可用时,采用结构价格。这必然会大大降低倾销幅度,为胜诉反倾销带来巨大机会。也就是说,时间点应当是2016年12月11日之后,比如,如果是复审程序,对于反倾销令生效日期为2017年1月份的案件,则调查机关将在启动的复审程序中使用新规则。中国企业亦有权利提出相应诉求,也就是说,中国企业提出相应诉求已经具有法律背景支持和具体的规则依据。

谈到挑战,因为目前仍有太多不确定因素,首要的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和复审中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可全面被接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美方会采用怎样的方式解决中国企业的所谓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以上规则的修改是为了解决该问题而进行的 “铺路”行为抑或仅在 “过招”?还是兼而有之?对此,我们需要给予关注。

再次, “TPEA”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还需要进行及时和充分评估,目前,相关认识包括其对调查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的判断还远非精准完整。毫无悬念的是,美国商务部可能会进一步修正法律和行政规则的若干条文,以进一步应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国企业地位的相应变化。对此,需进行全面关注和及时评估。

不论如何,以上所述美国商务部有关结构价格优先的变化对于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有利好的动向,企业应当予以关注并以实际行动进行回应。俗话说,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法律“试航”阶段所带来的机会也许不会重复,有能力的企业应当勇跃潮头。总之,美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则已经进行开始进行修正和变化,这些修正和变化对于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影响如何,还需要时间验证,但至少应当对于这些变化给与足够关注,在不远的将来,或许对于企业应诉的具体工作,包括调查和复审所适用的问卷构成和问卷内容将会产生根本变化,应诉企业针对法律和法规变化所进行的回应性互动或许将具有实质性成效:即真正降低美国反倾销调查或者复审的所确认的倾销幅度,保护企业应有的出口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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