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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

2016-11-28徐张博

商情 2016年40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司法

徐张博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化进程加快。人们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人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多倾向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表现。但是当前基层法院由于案件多,人员少,再加上严格执行法律诉讼程序,出现了解决纠纷能力较弱,人们等待案件结果时间长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高效。如何在有限的诉讼资源下,让纠纷快速公正地解决成为法院的新课题。通过建立诉前调解制度,与司法审判有序衔接,形成高速运作而公正有效的审判流程,整合各个环节的审判资源,实现案件诉前繁简分流,让诉讼通道不再因案件的涌入而堵塞。

【关键词】诉前调解 制度

一、诉前调解制度的概述

(一)诉前调解的概念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先不予立案,而是告知当事人须先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法院再行立案的制度,诉前调解程序既独立于诉讼程序,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在性质上来说它是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诉前调解不同于诉讼中调解,它是我国法院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它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在该规定中,诉前调解包括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两项内容。其中:协助调解的主体仍是审判人员,从本质上讲属于诉讼活动中的调解范畴,只是在形式上没有进入庭屯程序;与之相比,委托调解则是指法院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是一种更为复杂也更为正式的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诉前调解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地作用,实践中也确实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诉前调解的特征

诉前调解模式与现有的调解模式相比是一种独立的、全新的调解模式,承担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与诉讼调解的对接,但是,诉前调解与他们所处阶段不同,它处在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之后,诉讼之前,因为是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所以调解协议不需法院重新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三)诉前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诉前调解制度是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制度是有自主原则权的,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前调解,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进而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选择进入司法确认程序,具有司法效力的协议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说诉前调解制度具有便利性和快捷性的特点,可以有效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高科技影响社会活动的当下,司法活动也要以效率优先。通过诉讼程序是人们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途径,然而当事人在选择进行司法程序的同时,并没有意识到其实司法程序所花费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它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为此国家也会消耗大量的司法成本。面对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缓解诉讼压力并保证社会稳定,成为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这让诉前调解制度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二、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

严格地说,调解制度并不是以迅速、简易、低廉为目的的。调解是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而合意的形成过程不需要复杂的程序。也就是说,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之所以是迅速、简易、低廉的,是调解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必然结果。确切地说,这是调解制度的属性。不得不说国外调解的发展是从我国根源而来,由于中西方的差距,对于国外诉调解制度我们只能借鉴而不能照抄。苏力先生也曾提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所以,面对我国诉前一调解做法不一的局面,必须进行理性改革,我们选择的诉前调解应当是从我们社会主体的实际需要出发,面对我们特定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选择我们自己的通路。通过分析我们诉前调解运用的现状,我许多地方还没有意识到诉前调解的特殊本质,因而要么一味的照搬国外,要么一味的在法院内部进行单干,既难以产生良好效果,更湮灭了诉前调解真正存在的意义。因而,在人民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力求完善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处于尴尬和弱化地位的今天,在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民众均在追求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今天,在中央高度重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并开始尝试的今天,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我们要做的是在深入分析诉前调解存在的背景,参考借鉴外国并归纳总结国内做法弊病后,如何理性思考,改革现行诉前调解模式,设计出真正符合中国现实背景,真正植根于我国历史文化,真正能在多元纠纷的今天起到作用的一套诉前调解体系。

三、结语

诉前调解制度并不是脱离社会独立存在的,它与整个社会的各种复杂利益是密切联系的,所以诉前调解更要关注人民群众、以人为本,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提高对诉前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树立“大调解”的观念,诉前调解制度应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探索真正适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更要加大诉前调解的力度,统一、健全诉前调解制度,这样才能保障诉前调解制度的顺利运行。立足于多元化的调解平台,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诉前调解制度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制度本身还不是很完善,很大的进步空间,诉前调解填补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空白,在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化的时代为人们提供了一条自主自愿、便捷、经济解决纷争的有效途径,它的制度化和实践必将推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日益成熟。然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必然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科学的实验。构建诉前调解制度将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现有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推进,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1]于佳. 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D].吉林大学, 2015.

[2]叶琦琼. 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研究 [D].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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