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纳税义务人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2016-11-28王云

人间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王云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纳税义务人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王云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00)

摘要:“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完善的税法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纳税义务人作为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提高居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其税收监督权,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税收法制化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表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纳税意识;税收监督权

一、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意识薄弱。

个人所得税是与人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纳税人感受最为直接的一个税种。据调查显示,纳税居民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时,自觉性普遍较低,而且这种现象在我国尤为明显。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收入和知识水平也有了大幅提高,但是公民的纳税意识却依然很薄弱。“据中国经济景气检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且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网上调查表明,被调查者认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高’和‘较高’仅占18%,认为‘一般’的占44.4%,认为‘差’的占36.7%,而认为税法遵从度比较高的群体是企事业单位的占到65.8%,自由职业和娱乐业影视明星分别为4.8%和3.8%,党政机关占18.1%。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网民对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和公民的税法遵从度并不认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暴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①

(二)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有名无实。

随着公民人权意识的逐渐提高,“纳税人”这个昔日蜷缩于国家权力之下的弱势群体的权力也开始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法律对纳税人的保护还主要停留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和权力受损后的救济保护。纳税人对国家税收监督权利的不成熟,也表明了我国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片面性和不全面性。这样也导致了在实践中,税收资金的缺位与越位,政府机关不正当使用资金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加强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措施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尤其是在那些偏远或交通闭塞的地方,改善他们对国家税收的印象,从而改代收代缴为公民主动上缴。其次,应该明确规定税收的用途。我国公民缴纳个税的积极性始终不高,与税款用途不明、信息公开不及时有很大的关系。不乏有纳税人认为,自己所缴的税款不但没有用在利国利民的建设事业上,反而还有被侵吞、挥霍之忧。因此,强烈建议国家在个税改革的过程中要明确规定税收用途透明化,真正的实现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保证个税的分配使用更加合理、合法。

(二)明确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能够行驶税收监督权的主体应该是全体纳税人。这里的纳税人应该从广义上进行理解,不仅包括纳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包括在间接税中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和在实践中面对征收机关时,与纳税人扮演相同角色的扣缴义务人。

其次,无可置疑税收监督权是纳税人权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权利。随着人们思想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权利的含义也有了新的看法,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而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来赋予纳税人更广泛的权利。纳税人行驶对国家税收的监督权,体现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纳税人通过管理因自己纳税而让渡于国家的税款,能够及时发现款项分配和使用中的偏差,保证税款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

再次,纳税人行使税收监督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表明了纳税人行使税收监督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而且,纳税人行使的税收监督权是法定的具有法定性。权利的法定性是所有权利的属性,当然监督权也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只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才是纳税人可真正行使的权利,离开了法律这一基础,任何权利也就失去了其正当性。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税收监督权,但是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而税收作为国家事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民应该享有监督管理权。

可见,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具有公权性。它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借助于国家公权力来实现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纳税人才能获得各项权利;税收监督权具有对应性。根据我国法律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一般原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对应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且,只有在税务机关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纳税人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否则,只能是一种空洞的、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

注释:

①刘秀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09.10.

参考文献:

[1]贺海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陈工,陈伟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问题探究[J].税务与经济学刊,2011,6.

[3]逢艳波,邓雨维.个人所得税的优缺点辨析[J].财税审计学刊,2014(3).

[4]代灵敏.中国税制优化研究[D].重庆:西南财经大学,2014.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72-01

作者简介:王云,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西北政法大学,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金融法。

猜你喜欢

个人所得税法
观明星“阴阳合同”谈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及建议
2018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
“法外分配”的税法规制:思路与局限
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
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对比分析
浅谈经济法之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