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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程序的法律规制

2016-11-27宗瀚宇袁雄先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5期
关键词:救济规制规范

宗瀚宇 袁雄先

1.四川省绵阳中学实验学校 2.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

浅议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程序的法律规制

宗瀚宇1袁雄先2*

1.四川省绵阳中学实验学校 2.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经济的普遍发展,我国的教育教学有了显著的进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还是教学质量都有了比较明显的提升。随着高校教学质量的发展,一些院校的品牌得以建立,在高校品牌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招生成为了目前一些院校的重要招生方式,比如清华、北大、复旦等院校都具备自主招生的资格。从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自主招生有利于学校进行人才的选拔,对于丰富招生渠道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由于自主招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规范缺失,所以往往会出现公平公正问题。本文就高校自主招生程序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旨在研究问题,探讨解决措施。

高校;自主招生程序;法律规范

高校自主招生是在我国教育改革的大环境中实行的一种人才选拔方式。这种招生方式极大的促进了高校招生的自主性,但是为了保证招生的规范性,相关部门对于自主招生的院校进行了条件限制,换言之就是在目前的环境下,能进行自主招生的院校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虽然说对于自主招生的院校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在具体措施执行的时候,发现部分院校的自主招生程序依然存在着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落实高校的自主权利,将自主招生这种满足多元化需求的招生渠道进行发展,积极的探讨自主招生程序的法律规范意义重大。

一、自主招生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自主招生制度运用来看,其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一是自主招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自主招生和统一性的高考相比,在考试法律的完善性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自主招生的法律约束相对较弱。第二是自主招生的监督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我国,监督制度的建立非常必要,尤其是在关系公平与公正的考试方面。但是从目前的制度运行来看,自主招生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外部监督机制又不完善,所以整个监督工作的作用十分的有限。

二、自主招生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招生的范围存在问题。在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招考范围内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此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区域差别比较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北京、上海等地的自主招生院校比较多,而且对于考生的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这就造成了自主招考的地域歧视化严重。第二是自主招考的参与者差别对待显著。中学是自主招考的主要参与者,但是某些中学的参考名额比较多,有些中学却没有,这就使得自主招考的参与度受到了学校的限制。

(二)招生过程中的透明度不强。招生过程中的透明度不强是自主招考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显著问题。高校是自主招考的组织者,从出题到监考,再到试卷评价与学生招收,都是由高校自主完成,其他社会各方基本是零参与。因为整个过程都由高校主导,而社会力量又无法进入,所以整个过程的透明度极低。在过程不透明的情况下,暗箱操作等情况的发生不可避免,这就使得自主招考的公平价值被打压。

三、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规制

(一)建立健全自主招生的主要制度。要进行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规制,首先就是要建立健全自主招生的主要制度。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制度建设主要从三方面进行:第一是进行回避制度的建立。高校自主招生主要由高校自主进行,在熟人社会,如果不能进行相关人员的回避,自主招生的公平性价值会得到贬值。第二是建立说明理由制度。高校在对相对人进行一些有损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进行理由说明。此项制度的建立是对考生的权益进行维护。第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和参与制度,这样可以相应的提升自主招生的透明度,强化其公平性价值的提升。

(二)完善自主招生的法律监督。完善自主招生的法律监督也是高校自主招生规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法律监督的措施落实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在完善内部监督的时候,高校一方面可以利用纪委监察处的功能来进行监督的强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廉政委员会的设立来强化监督效果。第二是完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一方面可以由教育部在自主招生院校进行招生委员会的设立,从而做好对院校招生的监督。另一方面,高校可以自主聘请社会监督员,通过利用外部的力量进行监督,自主招生的规范性会显著的加强。

(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规范高校自主招生的重要措施。高校是自主招生的主要组织者,而一些中学则是自主招生的重要参与者,所以在整个招生过程当中,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教育立法将二者的责任进行明确,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打击高校招生处以及招生小组乱用职责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中学推良不推优现象的产生。简言之就是通过法律责任的明确,使得整个自主招生过程中的各个对象都能够明白自身的责任并遵守法律规范。

(四)完善高校自主招生的救济渠道。完善高校自主招生的救济渠道对于自主招生规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目前的自主招生来看,救济渠道主要有两种,分别是非诉救济方式和诉讼救济方式。在非诉救济方式中,第一是要建立校内申诉制度,第二是要建立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非诉救济方式的作用发挥会更加的突出。在诉讼救济方式中,主要是进行诉讼法律形式的完善以及司法审查范围的明确。简言之就是通过完善自主招生的救济渠道完善,可以使得自主招生体现更强的公平性。

四、结束语

高校自主招生实际上是高校自主办学的一种权利体现。但是任何一种权利的实施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监管,这样,权利落实才会更加规范,利益惠及范围也会更广。积极的分析高校自主招生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可以为高校自主招生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提升良好的参考。

(通讯作者:袁雄先)

[1]陈华.宪政视阈中我国高校自主招生若干问题思考[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44-47.

[2]董凌波,冯增俊.论政府在高校自主招生改革中的职能转变——新公共管理的视角[J].高教探索,2013,03:83-87.

[3]陈亮.公平正义诉求下的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探微[J].现代教育管理,2014,12:107-111.

[4]张瑜.改革背景下的公立高校自主招生权之法治规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1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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