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美国法院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尊重制度

2016-11-27李姗姗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5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法院

李姗姗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浅谈美国法院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尊重制度

李姗姗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2015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对King v. Burwell一案作出判决,对奥巴马总统医疗改革法案中的关键部分(医疗保险补贴)表示支持。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曾经作出支持“奥巴马医改”的裁决,其采取的是谢弗林尊重原则(司法尊重原则)解决案件涉及IRS规章中有争议的规定。在美国这个判例法国家,司法尊重原则是伴随着具体案件的适用而不断发展的。

司法尊重;谢弗林案;三权分立

一、司法尊重制度的内涵

司法尊重制度是指在司法机关审查行政机关对成文法解释的过程中,指导法院应该如何维持行政机关的解释的制度,简单说就是当国会对某一个法律条文含义无清楚说明或立法意图难以确定时,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该条文的合理解释应予充分尊重。司法尊重原则主要形成于谢弗林案,所以司法尊重原则也被称为“谢弗林尊重”。

二、确立司法尊重原则的主要判例

自1944年斯基德莫诉斯威夫特案形成初期的司法尊重原则,到1984年的谢弗林诉自然资源委员会案,再到2001年的美国诉米德公司案,彰显了美国这一高度重视正当程序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对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博弈的变迁过程,进一步体现了国家权力体系中权力位移的倾向和传统观念的突破与创新。司法尊重原则基本上是 这三个案件为线索发展形成的,下文将以这三个案件为线索,对司法尊重原则展开论述。

(一)1944 :Skidmore v. Swift & Co. 案

Skidmore 案是这样发生的:Swift & Co.包装厂与7名工人达成了一项协议:他们每周有3-4天晚上值班监视火情。7名工人认为这份协议违反《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以下简称“FLSA”),从而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杰克逊大法官代表依据负责执行 FLSA 的工资与工时局局长见解发表了法律意见。最高法院采用上述意见得出结论,本案中的等待的时间不构成工作的时间。局长的观点,的确为法院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

(二)1984 :Chevron U. S. A. v. NRDC 案

谢弗林案的争议焦点是 1977 年《 清洁空气法》修正案里的“空气污染源”的含义。环境保护署的新解释引起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不满,随即提请审查。巡回法院的判决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批评,认为其侵犯行政机关政策的制定权。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一种“两步法”来行政规范解释的效力进行审查, 其司法尊重的强度得到增强, 假使国会没有“直接说明所涉及问题”,但是只要有合理解释,就应确认行政机关的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的法律宣示职能, 但赋予行政机关相当的尊重并不违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三)2001 :United States v. Mead Corp.案

一定程度来说,谢弗林案起到某种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如果从另一方面来,它又造成纷争之源:谢弗林案判决公布之后,学者们对其发表大量的论述,对涉及的问题辩论不止,谢弗林案之后的 Mead 案吸引了众多注意的原因在于它解决了谢弗林案产生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的什么样的形式解释才可以采用谢弗林原则?

Mead 案的关键在于,海关决定关税之分类的信是否应采用用谢弗林尊重?苏特法官对谢弗林案形成的两步分析法进行发展。借鉴安东尼教授观点之后,他指出,判断法院是否应对行政机关的解释予以尊重,还要进行两方面的检验:(a)国会有没有意图使涉案解释具有法律效力;(b)行政机关对自己做出解释的态度有没有将其作为适用谢弗林尊重的解释来对待。在第一方面的检验上,法院指出正规程序的重要。法院认为,如果一部法律授权一个行政机关经过告知、征求意见、其他正规程序作出了解释,而该机关也这样做的时候,法院即应适用谢弗林尊重。至此,Mead案都只是对安东尼教授意见的采纳。但是法院意见就是超越了安东尼教授的观点。Mead案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尊重原则,实际上,从学者这方看来,对谢弗林案一直是持否定意见的。因此,在Mead案后,有学者认为事实上最高法院已经回归到Skidmore尊重。

三、结语

司法尊重原则作为美国行政法领域的一条重要原则,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形成司法尊重原则的谢弗林案件是自Vermont Yankee Nuclear Power Corp. v. NRDC案以来行政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判决。对这一原则的探讨, 让我们越来越注重行政法规范解释的质量, 更加科学划定司法权与行政权间的界限。

司法尊重这一原则的发展变化反映法院对行政裁量问题应对方法上的变化。从这一角度说,法律解释方法之讨论仅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并且同时它也是最重要的问题。长久以来,作为美国宪政的根本问题的权力的分立、制约、平衡,其运作和发展一直处于人们极其审慎的目光下。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发挥着制衡与协调的重要作用。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行政部门慢慢呈现出一种“异军突起”的现象 :大量涌现的新的行政机构,覆盖着社会的方方方面,日常工作中,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以及单个案件的裁决体现着行政裁量权的普遍存在。面对这些机构,人们的情绪十分矛盾:一方面,人们离不开它,纷繁复杂的社会如果没有行政裁量是难以想像的;另一方面,人们却又害怕它。只要对行政机关产生不满,利害关系人会诉诸于法院,希望法官会对行政裁量的合理与否做出评判。行政国的不断兴起和壮大,使得法院更加频繁地面临这类的情形。Skidmore案、Chevron案和Mead案只是其中的缩影。目前,在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 的互相作用下,最高法院面对司法尊重的问题更多不是单纯的追求一种单一的标准,而是有着就案论案的倾向。这种方式必然会为以后的商议 留着比较大的余地。

[1]See Eric M. Braun, Coring the Seedless Grape: A Reinterpretation of Chevron U. S. A Inc. v. NRDC, Columbia L. Rev. Vol.87, 986, 989(1987).

[2]A n t o n i n S c a l i a. J u d i c i a l D e f e r e n c e t o AdministrativeInterpretations of Law [ J]. Duke L. J.1989,(511 ).

[3]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88 Harv. L. Rev. 1667, 1684 (1975).

猜你喜欢

司法机关法院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在推进“两个机关”建设中践行新使命
强化使命担当 建设“两个机关”
把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聚焦法院改革 促进公正司法
人大机关走出去的第一书记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