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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争议

2016-11-27王钲茹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5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法典衢州

王钲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浙江衢州 324000

民法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争议

王钲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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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争议是今天我国学者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尤其是在2014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以权威政治文件的形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运动的新篇章。

法典化;非法典化;争议

一、民法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想比较

主张民法法典化的学者们认为:民法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的民法传统,它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民法法典化从形式上讲,是指将有关的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从内容上讲,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民事法律的完备与系统化,使该社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可遵循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法典化作为民法的传统,是因为民事法律制度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尽管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也有差异。但是,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最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及债权制度则是相通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已经明确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纵观历史,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是民商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今后应该逐步实现民法法典化。

主张民法暂时非法典化的学者认为:制定民法典有两个基础:一个是学者关于民法文化和理论的积累,另一个是审判实务的积累,而民法学界尚无足够的学术积累以制定反映中国现实的民法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后,这些学者即主张如要制定民法典,就应制定开放型、松散式的民法典,使其他法律渊源可以用来补充民法典。

我国其实已经经历了三次民法典起草的过程,此次民法典起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其实,法典的制定除了需要一个良好的学术、人文环境之外,还与制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生产关系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同政治一样都是上层建筑,因此他们必然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这就是为何前三次我国民法典的起草都半途而废、民法典迟迟无法正式推出的根本原因。

梁慧星先生曾经说过,“依据法律发展史,法律的发展轨迹,是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这其实同样也是一个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阶段。因此笔者认为并没有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的争议,而仅存在现在是否具备制定民法典条件的争议。

二、民法典颁布制约因素

那么,到底存在哪些因素制约了民法典的颁布?则要关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对民法典的现实影响程度:(1)过去经济改革中影响法制发展的那些因素是不是依然还存在?或者是否又有新的因素影响或制约法制建设?(2)改革进程中导致的法制现状出现了哪些弊端?这些弊端是否是改革中不可避免的或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消除或减少这些弊端的方法到底有哪些?(3)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改革是否已经基本完成?这一进程是否还会制约民法典的制定?(4)民法典的制定是否由经济推动而势在必行?当前经济形势下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否是唯一的或者是最好的一种选择?(5)在当前经济制约下的民法典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民法典?其利弊得失到底在哪里?改革中出现的民事法律法规如何与之协调?等等。

同时,民族习惯、风俗及仪式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法典的制定。不过,在这方面我们往往忽视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对一个国家或民族思维方式的影响。

纵观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华民族的文化发展历程,我们有制定成文法及法典的习惯,从最早的铸刑书到《法经》、《魏律》、《北齐律》、《永徽疏律》、《唐六典》、《宋刑统》、《大明会典》、《大清律例》、《大清民律草案》均是法典编纂发展的过程。抛开法制史的历程不说,且看我国古代文化典籍的发展历史就可以看出,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中离不开典籍的编纂汇总发展史,从《二十四史》到《永乐大典》再到《四库全书》,我们的先辈们习惯于将原有的分散、庞杂的典籍进行系统的汇总、编纂。

三、总结

最后对于民法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争议,其实终究回归到一个哲学问题上面去,到底是我们认为应当制定法典而产生了民法法典化,还是历史时代的巨轮选择了民法法典而推动我们去编撰这样一部民法典?笔者认为答案无疑是后者,那么对于民法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争议其实也就无意于任何争议,只是需要研究我们现在是否到了法典制定的历史时期,这是个更深入、更具体的课题。

[1]江平等.《大陆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月旦民商法》,2003年特刊.

[2]江平.《再谈制定一部开放型的民法》.《法学家》2003年第4期.

[3]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144页.

王钲茹(1986.3—),女、籍贯:浙江衢州,学历:大学本科,工作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职称: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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