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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

2016-11-26吕晓菲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吕晓菲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

吕晓菲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社会法发展的历史说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各有其发展的轨道,并基于人权理论的不断完善,这一理论的提炼对社会法产生根源、基本理念有重要的作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探讨不仅是两者之间关系的探讨,更是社会法理论的更深层次的研究。

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人权

1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狭义上的劳动法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我们所讨论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广义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上的之分,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冠以“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社会保障法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2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2.1 劳动法的基本问题

2.1.1 劳动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劳动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竞争阶段;二是垄断阶段;三是国家垄断阶段。在此阶段,劳动立法有许多进展,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劳动法发展的动因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即要尊重并保护人权。

2.1.2 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在劳动法产生之初及后来的百余年内,仅仅在于缓和阶级矛盾,安抚劳动者,稳定社会。劳动法的功能,即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方、资方、政府方”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的功能。偏重保护劳动者,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这种保护已不再仅仅是顺利实现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统治了。

2.2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基于现代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在英国圈地运动、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众多劳资关系问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稳定,政府开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其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新的权利立法,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与社会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这一理念的转变使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不单纯是自身的发展,更是保障人权,完善人权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同劳动法的发展动因有着惊人的相似。

3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认识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两者之间不具包容性。但作为两个相邻近的法律部门,它们又有密切的联系。

3.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区别

劳动法针对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它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存在于二者间的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障法处理的是劳动者(公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国家由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所产生的诸多关系。

3.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共性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的尊重与维护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所在。应当指出的是,劳动法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就连“铁血首相”俾斯麦也是以确保劳动者的最基本的生存状况为出发点来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的。

3.3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工人同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用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不是以倾斜式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社会保障特别针对的是那些需要特殊帮助的人群及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群体。并且,社会成员之中的某些特殊人员获得了来自于社会保障的支持与帮助。从这个角度讲,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

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协调

4.1 国家在劳动法领域的进位与退位

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有了全方位的突破。一个劳动者事实上己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一个人同时保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各个劳动关系可有多种衔接形式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匹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两单位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

4.2 国家在社会保障法领域的进位与退位

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问题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对于隐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一般采用诸如国家财政补贴、国有资产补偿、政府发行国债后征税兑付国债等方式予以弥补隐性养老金债务卿。近年来,我国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认识,但由于长期拖欠,已使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大大增加。

[1] 穆镇汉、候文学《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编《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年版。

[2]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年版。

[3] 王安宁《新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

D912.5

A

1672-5832(2016)02-0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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