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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认定与归责

2016-11-26何江龙

长江丛刊 2016年26期
关键词:消法权益保护法消费行为

何江龙

知假买假的认定与归责

何江龙

从1994年《消法》第49条的假一赔二实施之后,知假买假便相伴而生。“知假-买假-索赔”模式在我国存在了20余年,相关案例不胜枚举,但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中是否存在欺诈等问题上各有分歧。2014年新《消法》并未言明知假买假。就长期以来的争议,笔者进行初步的探讨。

知假买假 消费者 欺诈 法律责任

1995年,王海开始打假第一案之后。知假买假案子一时间风靡全国,各地纷纷效仿,打假热潮此起彼伏。然而,不久之后,打假者们的身份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打假行动也经常被法院和机构所否定。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3倍,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本条款是对旧《消法》第49条的修订,①不难看出,在新《消法》中加大了赔偿额度,对于解决消费者在即使胜利了往往也是入不敷出,还有承受精神上的殚精竭虑以及时间精力的耗费的一个办法。对于知假买假问题,官方给出的答复是:由于各方面争议实在太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希望等待各界对这个问题形成一个相对共识之后,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笔者认为,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其二,知假买假者是否受到“欺诈”。

一、知假买假者与消费者

在知假买假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问题上,以梁慧星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②而以王利明、河山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③而法院的工作者们则各持己见,上海、广州、武汉等地的法官们大都不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北京、天津、重庆等地的法院则比较支持消费者包括知假买假者。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也应当是消费者,其一,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中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对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强有力的肯定。其二,旧《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而新《消法》中删除该规定也说明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其三,知假买假与为生活消费并不是对立矛盾的,比如我们有时图便宜明知是瑕疵产品依然要购买,显然不能因此就说我们不是消费者,因此,是不是消费者与其是否知假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很显然,从合同的角度看,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无疑。

二、知假买假与欺诈

如前所述,对于《消法》第55条中“欺诈行为”一词的理解直接决定其是否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欺诈一词的理解,关键主要在于对知假买假中的“欺诈行为”一词是作动词解释还是作民法上的名词解释,作动词意思是经营者为了欺诈行为即成立,不问消费者是否受到欺诈。如果把“欺诈行为”当民法上的名词解释则需严格按照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来认定,也就是说在知假买假中买假人并未受欺诈,因而不适用《消法》第55条。

笔者认为,在消费行为中,当事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不平等,所以《消法》保护弱势一方,那么对“欺诈行为”的理解也不能完全按民法上的欺诈来理解,且《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另外,欺诈行为有别于欺诈,欺诈行为侧重于行为,有此行为存在即为欺诈,在知假买假中,卖方显然是为了欺诈行为的,这并没有争议,那么无需买方是否因受欺诈而为消费行为都算欺诈行为成立,即把欺诈行为认定为是单方行为,只要卖方为之即成。这样一方面符合《消法》的倾斜保护目的,另一方面也符合社会对诚信经营的要求。

人们无论是否认为知假买假者是否真正受到欺诈,也不管是否主张经营者有无恶意,只需从外部感知(一个普通独立第三人认为是消费行为)此行为是消费行为,而事实上存在售假,则认为成立欺诈行为。

三、知假买假的法律责任

在发生知假买假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梁慧星教授认为: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属于消费者合同上的欺诈,应当优先适用消法四十九条;如果属于一般合同上的欺诈,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十二条之(一);如果属于合同之外的民事行为,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④知假买假案件应将其定义为消费合同为宜,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

在赔偿数额方面,新旧《消法》的明显区别是加大了赔偿数额,尤其是规定最低500元赔偿额,让消费者们不再顾忌即使胜诉也是入不敷出的忧虑了,且让消费者不至于因维权而赔本。所以规定最低赔偿额比较合理。

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受到了消协的奖励,但从社会道德来说并不提倡此行为,主要是此行为有假公济私之嫌,因而如果在法律上能给出相应规定的话,则可正知假买假者的之名,也可使知假买假行为进一步规范。

注释:

①1993年的《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②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1~4.

③王利明.从新认识消费者[J].北京工商,2003(11).

④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1~4.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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