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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还需善治:迟来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

2016-11-26段凯烨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良法

段凯烨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良法还需善治:迟来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

段凯烨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手段向来都是正义的“最终捍卫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有良法,而良法还需得善治,否则正义会“迟到”,而迟来的正义终将会使正义大打折扣。

良法;善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是人类实现平等、自由的重要保障。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包含两个要点,一是优良的法律,二是此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提出,昭示了我国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巨大发展革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司法”作为加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首次提出,并提出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是我们党在提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之后的又一重大观点,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 良法善治的重要性

在现代国家治理的过程当中,作为实质性存在的良法与治理目标的善治,被奉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圭臬。从依法而治走向良法善治,是法治中国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1.1 良法利于善治:良法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规定。良法侧重静态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目标,强调社会治理体系彰显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秩序、和谐等共同价值。良法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其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反映的是所处时代的社会价值和公民心声,是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过程中听取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新期盼,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应有之意,也是立“良法”的一个要求。从传统的“有法可依”到如今的“科学立法”,在创制观念上,更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良法是在民主化、规范化的理念指引之下所创立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良法的产生充分吸收社会和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令其不仅仅作为工具性的存在而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现代良法的建立实现了司法公正,通过司法公正来促进和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良法还需善治:善治是现代法治的目的。善治侧重动态的社会治理过程,强调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现代“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善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善治”目的是“传统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本质区别之一。善治就是一个良好的治理环境,良好的国家治理环境是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的保证,合乎正义的法律只有加以科学地表达,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促进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相统一,使它既符合某些道德标准,又表达出法律制定者的本意。法律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即治理主体的法律操守,既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又要源头治理。善治是现代法治的最终目的,有了良法还需能够善治,否则形同虚设,正义也将荡然无存。

2 司法问责机制护正义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构成了依法治国理念下的新型司法问责体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及“冤假错案”的追责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2.1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助推司法公平。“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从设置初衷而言,并不新鲜,可追寻至1993年在全国范围开始推广的“错案追究制”。当时创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法官行为,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敦促法官们能够主动提高法律素养和审判业务能力,实现法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和司法廉洁的达成。然而,近20年过去了,错案追究制并没有起到预期作用,冤假错案亦不胜枚举。对此,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脱胎于错案追究制,引起了高度重视。在一些不合理的政绩观、维稳观或其他因素影响下,出现了“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口号式的命令,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案件侦破和追责的方向。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从制度和机制上避免“冤假错案”的重大举措。“冤假错案”对于受害者来说,其丧失的不仅是自由、名誉和财产,更有甚者是生命的代价。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错案追究的有力举措,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它也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作出重要的贡献。终身负责就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案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真正将严格司法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使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2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提升司法公信。“疑罪从无”是预防“冤假错案”的基本原则,随着“疑罪从无”理念被逐步认可,以及近期一系列冤案的改判,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动力和决心彰显无遗。当扑面而来的沉冤昭雪的案例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加大对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成为民众的呼声。在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历来都是正义的“终极捍卫者”。冤假错案屡屡发生一再提示我们,健全司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刻不容缓。司法公正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真理,是所有法治国家的终极奋斗目标。既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只有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科学的错案评价体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贯彻落实这一举措的同时,要注意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在推进严格司法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不能让司法人员威胁到司法独立。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真正目的是让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同时要形成自制机制,对法官司法工作中的过失予以追究,从而增强法官办案的工作责任感,最终也是为了正义的伸张。

3 迟来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

党的十八大以来,20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纵观近几年引人注目的重大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得以纠正几乎全拜“真凶现身”或被害人“死而复生”所赐。如前所述,司法错误再所难免,所以以依法纠错为目的的检察监督、审判监督便是解决之道。但是遗憾的是,“真凶现身”、“死而复生”这种极其小概率的事件反倒成了推进冤案平反的幕后“功臣”。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法律文书,撤销原判,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20年前的199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公安机关确定为“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11年前的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杀人案中的一起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申诉,并四处奔走求援。一次次复查,司法机关都没有给出明确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已审案件的态度,真正的罪犯赵志红已经承认了犯罪事实,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不愿提起再审,以至于呼格吉勒图时隔9年才得以平冤昭雪。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现和追究力度还是不够。2016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了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7人被追责,多以警告处分,追责结果一时间也引起了广大的反响,全部的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都是党内和行政责任,没有人承担司法责任和法律责任,呼格吉勒图父母也表示,对于这个结果,他们不接受。

如何追责,追何种责,不管怎样,人活着的还有盼头,而已被处以死刑的那就真真实实的是无辜丢了一条命,毁了一个家。虽然我们不完全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是迟来的正义已经让正义大打折扣。追责重要,但比追责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悲剧的重演,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危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在不得已时还能挽回迟来的正义。

培根在《人生论》里谈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曾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因此,正义的伸张需要不断地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追究相关错案责任人,还当事人一个清白,树立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伸张正义。法治进程中,良法是本质,善治是目的,需要良法,但更需要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来善治,这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 伍治良.良法善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J].学习月刊,2014(5).

[2] 王安平,曲成举,尹晓玉.良法与善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与目标[J].长白学刊,2015(3).

[3] 宗会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价值证成与规范运行[J].政治与法律,2015(3).

[4] 张溪,徐承国.浅析推进严格司法的途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5(3).

[5] 陈林.浅谈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J].法治论坛,2015-7.

段凯烨(1991.02-),女,汉族,云南曲靖人,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2014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D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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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8-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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