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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美德伦理视域下:“雾霾”的道德责任考量

2016-11-26陈庆超

社会观察 2016年1期
关键词:考量亚里士多德德性

文/陈庆超

环境美德伦理视域下:“雾霾”的道德责任考量

文/陈庆超

近几年来,公众关注最多的社会议题就是雾霾。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悲观绝望、愤世嫉俗或者是听之任之都是不同形式的消极态度,理性而主动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成为政府、社会组织乃至每个个体都必须拥有的合理态度。而在科学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法律政策与执行手段的同时,对雾霾产生的道德责任考量是其中不容轻视却又将充满争议的环节。

“雾霾”道德责任考量的困难性

道德责任的考量不可或缺,只有恰当的道德责任考量,才能做出合理的伦理评价与相应的法律奖惩,才能促使责任者积极主动地从内在动因上改变自身的行为。然而,如果是一些影响空间范围小、程度弱的公共事件,道德责任的归属与论证不一定具有很大争议,但雾霾情况则不同,要对之做出正确的伦理考量非常困难。

1. 伦理与实践的时代挑战导致道德责任归因困难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它极为强调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要以各种“角色”面目出现,并最终被多种角色分解生活中真实与完整的自我。当社会中出现某种具有消极道德后果的事件时,可能仅是由某个或某些行为者所扮演的“角色”承担责任,行为者自身似乎可以得到自我开脱的说辞。具体到雾霾问题也是如此,谁才是灾难产生的真正责任承担者?也许有人会把责备的目光仅仅聚焦在某些为政者的不作为乃至腐败行为导致的严重污染;聚焦于某些地方政府简单追求经济数据增长的粗犷型发展模式导致的环境破坏;聚焦于生活中某些“他者”在追逐利益过程中的“无良行为”。但是,这些受到指责的对象到底是谁?他们似乎更多的只是一类抽象的群体,当道德过错需要他们来承当之时,无可避免的是,过错的污点只会溅落在角色的“外套”上,没办法落到有血有肉的行为者身上。仅仅是对行政者与社会制度的单方面指责、对社会生活中他者做得不够的简单怨恨并不是合理的归因途径,它们并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雾霾问题。因此,我们还应该从个体主体性的道德责任做更为彻底的反思。

2、雾霾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导致道德责任归因困难

雾霾复杂的产生原因严重影响着道德责任的合理论证。尽管目前普遍认为它主要产生于工业源和交通源,具体包括汽车尾气、供暖燃煤产生的废气、工业废气、建筑工地与道路灰尘等几个渠道。但是,对于这些方面的各自破坏性后果如何,常常存有一定的争议。与此同时,雾霾复杂的性质也影响着道德责任的合理论证。正如美国学者罗纳德·桑德勒所指出的,当代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纵向的集体无意识行动所产生的问题”,它是由多元主体在持续性的时间段中集体行动的后果,而且,许多行动者根本没有制造该环境问题的意向性,他们的行动可以说是无意识性的。雾霾问题亦是如此,尽管会存在一些经济利益既得者为了自己的私益而做出有意识的破坏,但归根结底,雾霾问题是生活在雾霾产生地区的人们乃至全体国人共同参与造成的后果,虽然对于许多人而言,这种参与仅仅是一种无意识的“消极”参与。因此,雾霾问题具备环境问题的一般性特征:集体性与无意识性。尽管一些伦理学家试图从当代道德理论中论证出应对策略,但是在纵向时间段中由多元主体集体无意识行动带来的环境问题确实给当代道德理论的责任考量带来困境与挑战。

环境美德伦理的优势与贡献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直到20世纪中期,后果主义与道义论一直是伦理学思想中最基本的理论形态。这两个伦理理论流派对于人们的道德推理、道德判断、道德行动、道德抉择影响至巨。但在面对雾霾这样的环境问题时,尤其是在纵向集体无意识行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面前,都会存在理论的难以自洽性问题。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环境美德伦理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思考环境伦理问题的新思路。这种思路不管是作为前两种伦理理论的“替代”也好,还是作为“重要补充”也好,都能为合理论证环境问题的道德责任提供宝贵的理论资源。

在长期的治理努力中,环境美德伦理能够为该问题的解决做出如下贡献:

1.环境美德伦理强调从幸福维度考察生活的完整性问题,尤其是考察环境的内在价值问题,这不仅能够给个体行为者提供保护环境的内在心理解释力,而且能够为社会的环境保护行动提供有效的整体性思维模式。

环境美德伦理的理论直接来源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生活的总体目标是人们能够求得的幸福生活, 然后再论及幸福就是“生活得好和做得好”。所谓生活得好就是个体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获得“属人之善”。 “属人之善”包括“身体的善”“灵魂的善”和“外在善”。做得好就是人功能的完好发挥,即在于“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在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理解中,不管是生活得好还是做得好,都要求有德性的在场。按照这种解释,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内核中,环境的内在价值已经包含在人们幸福生活所必然要求的“外在善”方面,这些善是实现“好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在组成部分;人类在面对环境问题时所必须具备的节制、仁慈、简单等德性则内在包含在“做得好”之中,这些德性是否具备直接影响到灵魂中逻各斯是否能够正常起作用。换句话说,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无论是优良环境如拥有干净清新的空气等这类价值,还是保护环境如以节制和简单的态度对待生活,减少尾气排放和减少燃烧性污染等规范要求,都内在包含在行为者对幸福生活的总体性目标追求中。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整体性论证思路能够回答行为者在保护环境时所可能出现的关于行为理由的内在心理问题,行为者所追问的“为什么我应该去减少污染,并且积极地参与到对雾霾问题的治理中”这一切身性问题的合理答案就在于其政治生活中的幸福要求,换句话说,该问题的答案就是:是否减少污染并参与治理雾霾问题,直接影响着行为者幸福生活的实现、直接影响着行为者所在共同体的存在与否、并最终决定行为者整体性意义是否能够被预期地获得。

2.环境美德伦理对道德德性与理智德性相互统一的强调,有利于克服在雾霾问题中所可能出现的知与行脱节、理智与情感分裂等问题。

在当前环境问题上,我们发现存在奇怪悖论: 一方面,当追问任何一个有理性和认知能力的人之时,几乎每个人都会同意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生活质量,应该共同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却很少有人能够按照其所知的去行动。换句说,知与行的脱节成为有效应对环境问题的障碍。知与行悖论的根本问题就是现性与情感在行动中的背离。当代伦理学相关理论在研究实践理性的时候,总是无法协调行为者理性与情感之间的背离问题。这就是当代伦理学家迈克尔·斯托克所说的行为者动机与理由之间的脱节这一当代“道德分裂症”。尽管传统美德伦理也会区分道德德性与理智德性,但是,环境美德伦理却通过理智德性中的实践智慧统一起道德德性与理智德性,道德德性根据行为者自己的欲求而进行合理选择;理智德性对欲求进行考虑。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要想选择得好,逻各斯就要真,欲求就要正确,就要追求逻各斯所肯定的事物”。在行为者“选择”中,理性慎思与感情欲求合二为一,行为者情感上所期望的与他经过理性思考后所甄别的对象相互一致,理性与情感共同规定行为者应该做出何种德性行动。因此,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模式能够平衡行为动机与行为观念之间的关系。

3.环境美德伦理强调共同体的敦厚习俗与优良法律,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持久有效保证。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开头明确强调,相对于个体之善而言,城邦之善具有优先的地位,这不仅仅是因为城邦共同体是个体获得价值和意义的场所,还因为共同体直接影响到个体的行为与思考模式。后者表现之处很多,例如,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幸福的判断标准之时,并非向“神”或“哲人王”而是向“意见”寻求答案。亚里士多德式的“意见”是那些经过考察了的正确意见、是优良的习俗意见。当然,这种意见并非轻易能够获得,而必须经过良好的教导和训练,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德性时所说的“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尽管亚里士多德认为,高贵(高尚)之人能够通过教育与教导形成正确德性,但他并不否认一般人同样也能够形成正确的德性,关键之处就是该行为者所在的共同体有健全的法律约束和正确的道德教育能够使他们接受正确的德性;而对于那些少数不可救药之人,则应该完全驱逐出城邦。从实践效果来看,亚里士多德对德性形成的优良习俗和法律的重视能够切实引导社会生活中的成员向善生活前进。在环境问题上也是如此,个体行为的改变既需要有良好社会氛围的促进,也需要有优良法律的保证,更需要有正确教育的存在。只有这些多元因素的相互有效结合,才能在这场艰巨的“持久战”中取得最后的胜利。

(作者系华侨大学生活哲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摘自《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年第11期;原题为《环境美德伦理视域中“雾霾”的道德责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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