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

2016-11-26吴娟秀

长江丛刊 2016年30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监事会公司法

吴娟秀

浅析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

吴娟秀

本文从公司法和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两个方面进行简要概述,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公司法保护进行浅析,以期提高中小企业中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 中小企业股东 权益保护

随着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中小企业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断收到广泛的关注,而中小企业股东的保护是作为企业法人对公司进行治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小企业中控股大股东虽然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因其个人行为可能使公司遭受损失,使股东利益遭受损害,

而一些中小股东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合理的诉讼较难以得到实现,可以说中小企业的股东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得其所有股东利益均受到了损害,从立法角度对企业股东利益进行保护举要较强的实践性。

一、中小企业股东权益和《公司法》

中小企业规模虽然不大,但也会存在多个股东,按所持有的股权划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的矛盾一定程度上使得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导致企业经营无法正常运行。中小企业的公司组织架构的不完善性使得公司在经营管理时没有起到有效的权力制衡,企业内部的独立董事徒有其表,未实际履行过工作职责,并未做到对其他董事监理的工作,及对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相关的业务的审查、考核和评价。另外,监事会的组成是由股东代表和恰当比例的企业内部职工代表构成的,但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监事会的决定往往依附于公司的领导层,这是因为监事会的成员和公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这也直接导致了监事会在企业中形同虚设。

公司法的立法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定,其加强了企业自治的理念,将股份制公司中的审批制进行废除,设置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制度为管理准则,股份公司设立时,仅仅遇到符合相关条件即可成立,将企业的相关制度进行强化,一些重大经营的项目由企业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担保、转投等。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管理结构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合理的对公司组织构架进行创新安排,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股东之间权益更加明确和公平,对高层领导人、监事会、董事会等进行了义务和责任的划分,在监事会的决议程序中增加了相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明确列席监事会人员、过程等,以防止出现因私利使得公司遭受损失的行为发生。中小企业中的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一般都是相互认识的朋友,关系较为亲密且信任度较高,在公司建立之初未对公司组织构架进行重视,甚至认为议事流程过于复杂,会严重降低公司的经营效率,所以在实际经营中都是由股东自行管理操作,且见过过多繁琐的议事流程,在企业的经营中一般通过情义、道义来维护和管理,这就却使得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权者的关系界定不分明,一旦关系遭到破坏,企业公司内部的管理将会陷入混乱局面。

二、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

在公司法中对中小企业中的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对中小股东的质询权和知情权进行扩大,并增加其发言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得大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支配地位得到了制约,平衡了股东之间的关系。在新公司法中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相比之前的公司法条款具备了操作的灵活性。企业股东只有详细掌握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的信息,才能准确地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掌握,保证其在企业中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新公司法的第100条、101条和102条中对持有股份较少的股东有召开临时大会或自行召集和主持以及临时提案的条款规定,这让中小企业中的持股数较少的股东享有进行主持、召集和临时提案的权利,这种形式使得规定从原来的“召集一元制”转变为“召集全多元制制度”,这一召集制度的转变的有效实施对中小股东的表达意愿进行了权利的更新赋予,推动了企业中股东对企业经营的参与性。新公司法第105条有这样描述:“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与之前公司法中的持股多数的决定原则有所不同,在决定制度中,累积投票制作为新的选择决定机制,避免了大股东对股东大会的绝对支配权,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条款中并未表示该选择决定机制的强制性,所以在实际的大会表决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大股东往往会选择对这种选择机制进行规避。所以在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研究中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中较好的经验对这种累积投票制转变为强制执行的机制,这样中小企的大股东就没有理由对其进行规避处理,从而达到良好的对中小企业所有股东权益的保护效果。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确立,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公司的组成具是多种权益的集合,也是对诸多产权的有机统一,在公司运营或变更的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的矛盾是经济行为发生的必然结果,化解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利用完善的法律机制对公司内的所有股东进行约制,公司法中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关系的明确,可保障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并对大股东和企业的权益得到实现,双方的关系制衡学校在律法中得到体现,避免出现权利集中在大股东手上的现象发生,将公平、公正的观念贯彻落实。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不仅可以保护所有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还能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平衡,以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和繁荣。

[1]徐鑫.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分析[J].中国商贸,2012(09):240~241,245.

[2]孙玉坡.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143~144.

(作者单位:新余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猜你喜欢

股东权益监事会公司法
金力泰监事会决议风波
面对冲突与碰撞,董秘该如何履职?
分析公司法与公司监管体系研究
法条的公司法转变到实践的公司法的意义
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
新公司法的现代化研究
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
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
关于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探究
公司章程修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