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所作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2016-11-26毛明强洪婧
中国工人 2016年7期
■文/毛明强 洪婧
离职后所作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文/毛明强 洪婧
【案情回放】
被告解某曾在原告大丰公司任职,历任品质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天窗销售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2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2013年4月,被告申请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并于同年7月公告。原告认为该专利是被告利用其在大丰公司工作期间接触、管理、知悉、掌握的天窗技术信息进行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请求判令确认其申请权归大丰公司。被告辩称,该专利系被告与另外四名案外人经过智力发明创造形成的,与被告曾在原告处承担的工作和指派的任务没有任何相关性,且该专利与原告的天窗技术分属不同领域,原告主张其为职务发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窗系统发明专利系原被告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被告在原告天窗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天窗技术研发属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及任务。此外,该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原告的天窗研发技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被告无法提供其他案外发明人相应的技术资格证明或对该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故认定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判决该专利的申请权归属原告所有。
被告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窗系统发明专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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