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法理分析
2016-11-25李玉峰
时代金融 2016年27期
【摘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时隔十八年,债转股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重新回归人们的视野。考虑到此种方式操作的特殊性与后果的影响性,我们应审慎对待,不能一哄而上,更不可为达目的人云亦云般倡导“遇鬼杀鬼,遇神杀神”地做法。无论是否实施、怎样实施、由谁实施,都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为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稳定性与秩序性。
【关键词】新常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债转股 不良资产
一、问题的提出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既要有效化解不良规模,降低不良资产率,还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成功脱困,并且能够在顺利处置僵尸企业的基础上,助力产业结构调整。故而,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研讨,如火如荼,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则为债转股。据统计,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涉及债转股讨论或研究的文章共有693篇。经过梳理,笔者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文章,在论述债转股的法律规定方面,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成为推进债转股的法律障碍,在这种观点的支撑下,进而提出要求修订《商业银行法》的主张。从法权意义上讲,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义在于释放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创造活力,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依法调控经济运行,为激发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创设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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