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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2016-11-25谭艳

2016年32期

谭艳

摘 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非司法机构人员参与国家司法活动,是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文章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特点、价值和功能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探讨,分析人民陪审员分享国家司法权、参与解决纠纷的模式,结合实际,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以提高诉讼效率,发挥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事实审

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是司法机关吸收人民群众参与案件审理,监督审判机关司法行为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法律审和事实审进行研究,必须思考如下问题:1、何为法律审,何为事实审?2、法律审和事实审需要进行分离的内在机理、分离的动因、分离的意义是什么?3、法律审和事实审如何实现分离?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价值和功能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的发展

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规定确立了陪审制度的宪法依据。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除一些特别案件外,一审案件实行人民评审员制度”。这一规定正式确认了“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的立法精神。此后的法律规定都重申了此立法精神。这就有了我国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其主要的制度功能有二:一是体现司法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陪审制度的第一价值在于吸收民众参与案件审理,体现着权力在民的民主理念。二是尊重民间智慧。法官由于自身职业偏见免不了缺失常人对日常生活的判断,引入陪审制度更好的平衡民间智慧与大众理性。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的特点

以柳州市为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2005年4月,柳州市法院完成了首批114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2010年,柳州市10个基层院共选任人民陪审167人。从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统计分析,新一轮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来源。其中来自党政机关的55人,事业单位的15人,科研院校7人,离退休干部15人,农民7人,来自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人员共67人。男女比例为1:1.29;少数民族人数为94人,58.08%。第二,年龄结构。年龄最大的64岁,最小的24岁,其中年龄在31-50岁的共11人,占67.07%。第三,党派。党员占大部分比例,其中有党员99人(含预备党员),占59.28%;无党派66人。政协委员有3人。第四,文化层次。其中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42人,占总人数的85.02 %。第五,多数陪审员原工作对象面向矛盾集发性群体,可以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端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其履行职责时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法官具有的权力。关于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的法官可以共议共论,但人民陪审员不能独立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和撰写法律文书。由于陪审员对于法律的认知有限,对于那些专业性特别突出的法律问题,非专业法官是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的。

陪审制度的从设立到现在一直饱受人们的质疑,这种质疑也凸显了陪审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为:陪审员非专业的法律人士,不能公正的审理案件。陪审员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专业学习以及专业系统培训,容易产生想当然的非理性认识,对于案件的正确裁判做不到公正处理。另外还经常被批评与指责的诟病就是陪审制度劳民伤财,还浪费时间,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机制

(一)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管只回答法律问题,陪审团只回答事实问题,这揭示了西方国家法官和陪审团权限的依据与基础就是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争。在我国法官既负责认定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这是区别与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机制是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二)人民陪审员在认定事实上的优势

陪审制度体现着民主法治精神,有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人民陪审员运用生活常识、运用普通人的思维以及他们的日常经验进行事实认定工作,人民陪审员个人一般有着比法官更为广泛的世俗世界的经验,对社会、普通人的情理更加熟悉,可以更好地克服法官由于其长期审案而形成的定势心理。所以,普遍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能够比法官判断更为准确。

(三)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在开庭前,除承办人以外的其他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均不阅看卷宗,对案情根本不了解。庭前调解、证据交换、事实调查庭审提纲的撰写先往往也都由承办人一个人独立完成。

1、阅卷。为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庭前先行阅卷,以对案情有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为庭审中的发问、调查打下良好的基础。最高法与司法部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利,人民陪审员是否认真阅卷,在开庭之前了解案情,应作为人民陪审员是否认真履行陪审职责的标准之一。人民法院应该应该晚上陪审员阅卷制度,保障陪审员的阅卷权利。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应当记录自己的疑问,准备好庭审时需要发问的问题,以便开庭时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庭审效率。

2、评议。当前立法上对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定较为简略和粗糙,这是造成合议制度功能退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程序机制。从目前改革方案来看,具体程序设计主要有三点:(1)人民陪审员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一些比较难分清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案件,审判长可以先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方便陪审员对于案件的正确把握。(2)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在案件事实面前实行少数服从对数的原则,有利于扩大民主,确保案件正确裁判。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完全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可能胜任的,所以,不能由人民陪审员来进行其不擅长的事项。在审判活动中适当实行法律审和事实审的分离机制实属必要,以提高诉讼效率,发挥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丁以升、孙丽娟,中西陪审制度适用范围比较研究[J],法学.2002.11.

[2] 贺小荣,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定位与改革路径[J],中国审判.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