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虚化的若干成因分析
2016-11-25步洋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步洋洋(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刑事庭审虚化的若干成因分析
步洋洋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这不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更是遵循司法运行之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然而,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庭审却常常被置于一种被“虚化”的境遇,法庭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导致刑事庭审虚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的司法体制原因,又有微观的制度运行等原因。总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诉讼结构上的侦查中心主义;庭审内容上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司法运作上的行政化模式;庭前会议实体化以及庭下、庭外活动的常态化。
庭审虚化;侦查中心主义;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司法行政化;庭前、庭下活动
一、引 言
所谓庭审,即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①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法庭作为法官建立心证的主要空间,亲历审理作为法官建立心证的主要方式,两者的有机结合使得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得以实现。因此,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应当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的方式得以解决,这不仅是遵循司法运行之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更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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