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的德性之维
2016-11-25李昌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标准
李昌盛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证明标准的德性之维
李昌盛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对证明标准的传统研究,是脱离裁判者法律适用过程的“外部视角”。从裁判者的角度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不仅是有关认识结果是否达标的尺度,也是指导裁判者如何形成合理的主观确信的方法,即疑点发现、排除的过程。对思维过程的法律控制通常只能诉诸事前的信息输入控制和事后的输出结果控制,无法直接作用于过程本身。能够直接影响到理性认知过程的重大力量源自于裁判者的德性,诸如同情恻隐之心、谨慎、谦卑、思维开放和勇敢等品质。从作为能动主体的裁判者的“内部视角”而言,德性既影响到对证明尺度本身的把握,也影响到思维过程疑点的发现和排除。为了保障证明标准当中的德性要求得到贯彻,有必要进一步从法官选拔和制裁机制、司法体制和程序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有关制度。
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内部视角;德性
一、被遗忘的“主体”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定罪证明标准。但因其表达模糊,解释余地较大,在刑事法学界,关于证明标准到底如何理解,曾经一度硝烟弥漫。核心争论是所谓“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争。就法律层面而言,到底标准如何理解,目前已基本解决。2012年刑诉法第53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标准,关键在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众所周知,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行之多年的刑事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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