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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戏剧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模式

2016-11-25谢柏梁

中国文艺评论 2016年3期
关键词:艺术

谢柏梁

传统戏剧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模式

谢柏梁

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建议世界各国尽快采取行动,保存、保护并传播民间创作与传统文化这一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嗣后,该组织颁发了“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在经过各会员国文化机构的上报、相关代表严格的评选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向全球发布了首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对于名录中戏剧类代表作,各国采取了不同特色的保护模式或艺术承传方阵,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从世界的视野认识中国昆曲保护、传承与传播的特色。

一、世界三大戏剧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投票遴选的程序,将中国昆曲、日本能乐、印度鸠提耶耽梵剧、西班牙埃尔切神秘剧和意大利西西里木偶剧五大剧种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首批代表作。15年过去了,回顾一下这五大剧种的保护与传承状况,可以发现基本上形成了日本模式、印欧模式和中国模式这三大模式。

日本能乐的保护与传承模式和四个关键点紧密相连。一是家传;二是收徒;三是财团法人支持;四是国家幕后支撑,包括在海外特别是在西方高等学府中不遗余力地推广。日本的老百姓,如果一辈子不登一次富士山,不看一次能乐、狂言与歌舞伎,总会有所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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