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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2016-11-24赵栋强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8期

赵栋强

在当前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即由银行出面担保,具有可靠性高和单据交易的特点,极大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的付款和交货矛盾,是截至目前最有效的结算工具。然而,在目前的国际外贸业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信用证结算风险,如利用信用证细节漏洞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开证行拒付与索赔风险等。因此,出口商尽早辨别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存在的风险,并对不同风险开展有效的防范对策,对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例概述

2012年10月10日,广西外贸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木衣架销售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进口商B公司的最后开立信用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A公司的装运货物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1日。2012年12月7日,出口商A公司收到了美国C银行开立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有效期为2013年5月6日。其中进口商B公司是信用证开立申请方,A公司为信用证受益方与托运人,TO ORDER(凭某人指示)为收货人,装运港和卸货港分别为ANY CHINESE PORT(中国任何港口)和PORTLAND PORT USA(美国波特兰港口)。并且,信用证规定2013年4月6日至21日是装运期,提单日之后的15 天是交单期,到期地和开证行地一致。此外,信用证中的每个不符点需缴费8000美元。

2012年12月7日,出口商A公司开始安排产品生产与备货,并不断联系进口商B公司指定的货代商,但直至装运截止日期4月21日将至,仍未收到B公司或任何货物装运布置。然而,在已超过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运期的2013年4月27日,货代商却布置了出口商A公司的货物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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