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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2016-11-19王琼娴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

摘 要 环境犯罪具有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严重等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点,将单一、严酷的刑罚方式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手段,因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不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因此,本文从试图阐述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概念、特征,并分析我国非刑罚措施的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非刑罚措施 种类 原则

作者简介:王琼娴,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95-02

一、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概念及特征

(一)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概念

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是指对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人,适用的除环境犯罪刑罚措施之外的,表达国家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旨在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救济被环境犯罪减损的自然资源的非刑罚制裁方法。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特点

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具有一般刑罚措施所不具有的特点:

1.具有补充性的特点。由于一般的刑罚措施限于限制、剥夺自由;剥夺生命;剥夺财产和剥夺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利,更多地体现了惩罚功能,而对于救济被害人的权利、恢复,弥补被损害的各种利益具有明显的不足。尤其是在环境犯罪中,刑罚措施对于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作用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人实施刑罚措施的同时,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可以更为有效地救济因环境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其具有对刑罚措施补充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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