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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及中美日南海海权博弈对策比较分析

2016-11-19高兰

国际观察 2016年4期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高兰

摘要: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重大缺陷,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的视角看,都存在不公平性。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适用于主权和领土争议,因此也就不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处理。菲律宾对中国提出南海仲裁案的背后推手是美日等国。基于现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采取外交谈判优先的战略,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采取了以军事优势为基础的海洋威慑战略,日本则实行国际干预架构下的海洋同盟战略。采取上述不同战略的根本实质在于中关日三国围绕南海展开的海权博弈。中国应倡导南海海洋治理的两个创新性理念:以法治海、以海治海。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南海问题 中美日南海博弈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6104-0042-56

自2013年1月菲律宾向荷兰海牙国际法庭提起针对中国的“南海仲裁案”起,截至2016年5月,经过3年多的较量,荷兰海牙国际法庭本应于5月30日宣布裁决结果,但由于中国及有关国际压力的影响,以及台湾就太平岛地位提交相关证据的原因,宣判时间被延迟。但种种迹象表明,国际仲裁庭或许依然会做出不利于中国的裁决。中国政府对此的表态是“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

菲律宾声称,向国际仲裁庭提起“南海仲裁案”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众所周知,《公约》在1982制定,1994年生效后,为各国的海上活动提供了许多重要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但是,《公约》本身是170多个国家经过9年时间谈判协调达成的,其中部分条款存在严重缺陷。菲律宾此次提出南海仲裁案,是美国和日本作为重要推手所促成的结果。仲裁本身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其背后的实质反映出美日与中国在南海争端中的海权博弈。

针对现行《公约》的缺陷,中国和美日采取了不同的对策,从而导致在南海争端问题上,无论在国际法理上,还是在政策实践中,中国和美日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摩擦及斗争。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

现行《公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历史性权利问题的模糊;(2)“航行自由”的两种概念设定;(3)海上划界的模糊标准;(4)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一)历史性权利问题的模糊

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依据,《公约》在第15条及第298条第l款(a)项提及了历史性权利(所有权),“写进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这意味着公约肯定了“‘历史性所有权的合法性”。但是,《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的地位,“条约并未把历史性权利全盘纳入”,历史性权利在公约中的地位不如“领海”等制度清晰。由此可见,有必要从条约法及国际法基本理论来诠释这一问题。

2015年7月8日,在国际仲裁法庭上,菲外长德尔罗萨里奥就南海争议提出了五大诉求,包括:南海已远超中国的海洋区域范围,北京无权行使“历史权利”;南海“九段线”在国际法上全无根据;中国用以声索南海权利的岛礁仅为礁石或低潮凸地;北京已因干预菲行使主权及管辖权而违反《公约》;中国的造岛工程破坏区域海洋环境。

上述诉求涉及南海“九段线”,南海“九段线”事关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此外,上述诉求涉及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渚碧礁、黄岩岛六个小岛以及永暑礁、华阳礁和赤瓜礁的法律地位,这些请求都与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相关。2015年7月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表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九段线”是中国在历史上一直主张的与南海周边国家的海域分界线,在中国政府按《公约》规定有保留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情况下,菲律宾单方面提交国际仲裁的做法既违反了国际仲裁的一般规则,也不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航行自由

《公约》的第三部分规定了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关的法律制度,肯定了沿岸国对上述海峡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主权权利。同时,第34条第2款明确规定,“海峡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本部分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这类限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过境通行制度;二是无害通过制度,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行使构成了某种例外或制约。在过境通行制度下,沿岸国领土主权所受限制较大;而在无害通过制度下,沿岸国领土主权所受限制较小。这使得《公约》存在某种缺陷,即在事实上保护了海上实力强大的国家拥有更多的航行自由权。

此外,一个更为明显的缺陷是,《公约》并未就外国军用船舶是否在领海无害通过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国做法不一。中国政府规定,一切外国军用船舶未经中国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2015年10月26日,美国导弹驱逐舰“拉森号”进入中国南海人工岛礁12海里水域范围内航行,中国外交部及军方于第一时间作出回应,指出美军舰擅自进入中国南沙群岛岛礁附近海域,与过境通行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也根本不属于所谓的行使航行自由权,而是对中国主权和安全的威胁。事实上,所谓“南海航行自由”是一个伪命题,中国保障各国在南海依据国际法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航行和飞越自由为名,损害中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

(三)海上划界的模糊标准

《公约》突破了传统的领海和公海制度,规定了沿海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致使一些国家的海洋国土面积因此扩大了几百万平方公里。根据《公约》,就各国所管辖海域而言,美国排名世界第一位,日本排名世界第六位,而中国却排名世界第九位。

然而,《公约》的缺陷在于,它未对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相关概念作出界定。例如,南中国海上弹丸小岛众多,只要能认定其为“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便可拥有相应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传统的南海断续线划界因此而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了南海领土争端的加深。

此外,关于领海基线的划分,《公约》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公约》关于领海基线的规定除海湾封口线和群岛直线基线外,基本上都是定性的,且在《公约》第7条对于直线基线的规定中,诸如‘海岸线极为曲折和‘紧接海岸等词语过于笼统,以“充分接近陆地”

和“不应偏离海岸一般方向”等词语表达的对所划出的直线基线的要求难以构成衡量是非的标准,以致近30年来,许多沿海国宣布的直线基线长度趋于过长(最大长度应当以24海里为宜),或者宣布的一般方向线偏离了海岸。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但南海争端不适用于《公约》。《公约》不是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法律,而是在双方主权明晰的情况下划分海域,即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明确各种海洋责任的国际公约。

《公约》设有四种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国际法院、《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程序、《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特别仲裁”程序。菲律宾就是根据《公约》附件七而非国际海洋法法庭机制诉请仲裁的。此外,《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其中,《公约》规定了争端的强制性解决程序,即争端各方在通过协议运用谈判、调查调解以及其他和平方式仍不能解决争端时,争端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公约规定的作出有拘束力裁决的程序加以解决。

《公约》附件七的仲裁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必要性,但是,许多与仲裁庭管辖权有关的限制性条件也对它形成制约,特别是《公约》第298条规定,当事国可以提交“排除性声明”。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此项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排除性声明”,即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此外,《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关于国际法院判决的规定仅仅明确了裁判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并未就法院裁判的执行作出具体规定,也未规定在当事国不遵守判决时当如何处置。

可见,《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从国际实践来看,众多当事国并未完全遵守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甚至完全不履行。

二、中美日的不同对策

如上所述,《公约》存在着众多模糊性和不完善性,也难以获得有效的执行。因而,围绕南海争端,中、美、日等国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对策。

(一)中国:外交谈判战略

目前,按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社会中最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是谈判协商。中国解决南海问题的政策与中国早期解决边界问题的政策有相似之处。②中国一直愿意和邻国进行协调,目前已通过谈判与绝大多数陆上邻国和平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陆地边界争端,且从中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从历史经验来看,以实际控制线为基础划界是中国以往解决边界问题的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菲律宾多次在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菲律宾此次企图通过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损害了两国之间互信的基础。

2016年3月8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表示,菲律宾的做法一不合法、二不守信、三不讲理,不仅违背了中菲在双边协议中所作的承诺,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款的规定,也违背了提出仲裁应该由当事方协商的国际实践。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则指出,菲律宾所提仲裁在国际法上至少是“四违反”__一是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二是即使有关事项涉及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经被中国2006年的声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三是中菲还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四是菲律宾在程序上没有尽到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

2016年5月26日,国防部新闻局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大校表示,无论仲裁案最终结果如何,中方都不会接受和承认裁决。中国海洋法学会支持中国政府不接受、不承认上述有违国际法的不公正、不合理裁决。中国渔业协会也认为仲裁庭没有资格就此案进行审理和仲裁,有关裁决结果是非法无效的,没有约束力的,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渔民将不予理睬。中国敦促菲律宾依据国际法回到通过外交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

(二)美国:军事威慑战略

美国是《公约》的早期积极推动者和奠定国之一,其参加了《公约》全部条文的起草过程并发挥了主导作用。但是,自里根总统拒绝签署《公约》以来,直到奥巴马总统为止的历届美国政府尽管作出了种种努力,却都始终未能加入《公约》。事实上,美国以习惯法为依据而非以缔约国的身份享受着《公约》所包含的海洋权利。

美国历届政府对《公约》进行了多次的政策调整。里根政府囿于保守主义路线,在1982年12月10日《公约》开放签署之际明确予以拒绝。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同意加入《公约》,签署了《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执行协定》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小布什政府上台后积极考虑批准《公约》,但小布什任内的伊拉克战争及2008年总统大选等打断了当时有可能启动的批约进程。2008年,奥巴马在竞选总统时就表达了致力于推动加入《公约》的立场,指出“海洋是全球资源,也是美国能够、并且应当积极承担的国际责任。”2009年1月,希拉里·克林顿表示,批约问题已经“拖延得太久”,其就任国务卿后将把该问题“作为优先事项来抓”。2012年6月,五位前共和党政府的重量级人物、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乔治·舒尔茨、詹姆斯·贝克、科林·鲍威尔、康多莉扎·赖斯联名在《华尔街日报》发表文章,为批约辩护。

美国国务院赞成批准《公约》主要有三个理由。第一,美国只有成为《公约》的当事国,才能确保大陆架延伸部分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第二,美国只有成为《公约》的当事国,才能确保深海海底资源开发的权利;第三,美国只有成为《公约》的当事国,才能作为海洋大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约》规定的航行自由。

美国国防部出于安全考虑提出加入《公约》,主要有十个理由。第一,机动性确保航行自由;第二,确保大范围的海洋军事行动;第三,排除对军事侦察机的干扰;第四,无障碍地从事谍报活动;第五,避免军事活动的主权限制;第六,确保军事活动的自由;第七,确保在《公约》相关会议上的发言权并发挥领导力;第八,协调与同盟国的伙伴关系;第九,确立要求其他国家遵守条约规则的优势地位;第十,确立对基于信任要素的习惯法条约的优势地位。

而“反公约”人士则诉诸国家安全加以反对。由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前驻联合国代表博尔顿及保守派智库传统基金会等组成的“反公约”势力,不满《公约》从政策上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及有关出资义务的规定,以“国家安全”为由反对批约。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正在进行,但无论民主党抑或共和党候选人上台,在可预见的下届总统任期中,从法律和战略上看,国会都很难通过《公约》这一立法。诚然,随着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实施,尤其是在美国正加大介入南海的力度的情形下,白宫日益重视《公约》对于其维护海洋霸权话语权和海洋权益的意义,加入《公约》的紧迫感有所上升。2016年6月2日,奥巴马总统在美国空军学院发表演讲,敦促国会通过《公约》。美国政府认为,若国会不批准海洋法,将会削弱美国对“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主张”。

如前所述,由于美国国内政治(主要是参议院的长期反对)、美国宪法的特征、各种利益集团的分歧以及国民认识等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美国至今尚未加入《公约》。反对派认为,《公约》存在缺陷,如侵犯美国主权、妨碍航行自由等,坚决阻止美国加入,并主张美国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自主解决,体现了美国特色的单边主义。对此,美国国务卿克里的解释为:“我们是公约的缔约国。我们没有批准它,但是我们确实是缔约国。美国支持《公约》,美国以《公约》为准则,即使我们国会还没有通过它。”

美国在对《公约》的运用上实行双重标准,一方面指责中国在南海问题上违反《公约》并敦促中国对其予以遵守,另一方面又以非签约国自居,对《公约》中不利于己的条款作任意解读和利用,从根本上破坏《公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2014年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了题为《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权益主张》的报告,试图否认中国对南海“九段线”的官方立场,标志着美国正式在法律层面介人了南海争端。此外,菲律宾候任总统杜特尔特多次公开表示愿意与中国就南海问题举行双边对话,美国一方面表示欢迎,另一方面却加大了对菲律宾的武力支持,美国军舰和军机横闯南海的行动不断升级,导致南海问题的“军事化”。

除此之外,美国军方也常常使用航行自由的概念作为其在南海采取行动的理由,因而被国际社会批评为“过度主张”。事实上,美国强调“航行自由行动”的初衷是以强大的海军实力为依托,对抗《公约》中关于航行自由的规定,因为美国认为《公约》限制了其海军在全球行动的自由。真正支撑美国航海自由和海洋权益的是海军实力,在军舰持续行动的基础上,美国援引习惯法保护其航行权利。在联合国190多个成员国中,美国在其中的130多个国家都有军事存在。美国凭借部署于全球的航母战斗群,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海权国家。

自1991年到2015年,美国国防部每年度发表关于航行自由的报告书(DoDAnnual Freedom of Navigation Reports)。实际上,《公约》诞生三十年来,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美国海军在涉及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国在内的领海无害通过权、在国际海峡和群岛水域的过境权及在公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受到了非缔约国身份的约束。

(三)日本:国际干预战略

日本自1996年批准《公约》以来,声称以《公约》为基础维护海洋秩序的稳定,每年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大约2.5亿日元,为缔约国中缴费数量最多的国家,占全部缴费数额的22%左右。此外,日本数名裁判官长期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任职,例如,山本草二(任期1996-2005年),柳井俊二(任期2005-)等,其中柳井俊二自2011年担任法庭庭长至今。

此外,日本积极配合美日海权同盟战略,采取了国际干预战略。即以美日同盟为主轴,以介入南海争端为驱动,试图在组建对华“包围圈”的国际干预环境下借力解决中日之间的东海、钓鱼岛争端问题。

第一,日本加强了美日海权同盟。

2008年,美日海权同盟正式启动。自2015年日本推行新安保法案以来,两国进一步加强了海上军事合作。2015年版的《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强调美日的“无缝合作”。日本自主防卫意识日益强化,日美安全合作的领域则从传统的空中作战、海上作战、反潜作战、反导作战、后勤支援等扩展到太空网空合作,再到装备技术号情报合作,特别是加强了海上军事合作。例如,日本前自卫舰队司令官香田洋二提议,建立日美海上战力新型互补态势,由日本海上自卫队承担西北太平洋的潜水艇作战,美国海军军力则投放到其他海域。日本防卫省计划在2017年前组建“日美共同部”,这是美日军事一体化的最新构想。

第二,在G7峰会炒作南海议题。

自2015年以来,以日本为先锋,以美日的共同推动为主要方式,南海和东海问题两次被列入G7的议题之中,南海问题成为中日两国间最大的障碍之一。

2015年4月15日,在G7外长会上单独通过了一份关于海洋安全问题的声明,涉及南海和东海局势,这在G7近40年历史上尚属首次。日本是这份声明的重要的推手,通过这份声明,日本强拉G7其他成员国进一步向中国施压。2015年6月4日,在布鲁塞尔举行G7峰会期间,安倍要求西方国家谴责中国在东海、南海所谓“以实力改变现状”的行为。G7峰会没有满足安倍试图点名批评中国的意愿,只在会后公报的最后用一段话表述了对东海、南海局势的关切。

2016年4月11日,日本广岛市召开的G7外长会议上发表了海洋安全声明。声明再次确认了根据国际法维护海洋秩序的重要性,提出“对于改变现状、加剧紧张的单方面行动表示强烈反对。要求所有国家对于大规模填海、建立基地和军事利用等行动保持克制,遵循国际法开展行动。”

尽管2016年4月30日岸田访华期间,中方向日本提出不要在峰会上把南海作为焦点问题讨论,但日本并未真心接受该建议。2016年5月27日,G7峰会在日本三重县伊势志摩闭幕,南海问题依然成为议题,首脑宣言提及海洋安保问题,对南海、东海情况表示关切。虽然G7声明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但日本当局希望借助G7平台影响国际舆论实现相关利益:一是为即将宣判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摇旗呐喊;二是为今年日本谋求修改和平宪法第九条做铺垫;三是“强调南海,意在东海”,增加与中国在钓鱼岛、东海问题上较量的筹码。

第三,直接介入南海争端。

由于历史原因,自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围绕南沙岛屿主权归属和海域管辖的争端产生以来,日本在这一问题上基本持不干涉立场。然而,冷战结束后,日本开始插手南海事务。1995年,中菲美济礁争端爆发之后,日本对菲律宾明确表示“同情”。2011年,日本前外相河野洋平在参加第二届东盟论坛期间提出,南海问题可在东盟地区论坛的框架中讨论。

此外,日本还不断将军事活动扩展至南海地区。它于1999年通过《周边事态法》,将包括南海在内的亚洲大部分地区划入“周边事态”范围。2015年版防卫白皮书把中国的“威胁”摆在突出位置,首次单独设置“海洋问题动向”章节,指责“中国的单边行动正在损害航行自由等原则”。白皮书还史无前例地炒作南海岛礁问题,指责中国试图依靠实力改变现状。2015年10月,美日海军甚至在南海举行联合军演,日本海上自卫队宙斯盾级护卫舰“冬月”号参与美军对南海的监视行动。2016年以来,安倍政府加快实施新安保法。当年4月12日,日本海上自卫队舰船停靠越南金兰湾。

日本介入南海意在东海,希望增加本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与中国博弈的砝码,减轻自己在东海和钓鱼岛海域的压力。日本插手南海问题,无助于相关争议的解决,也严重损害中日间的政治安全互信,与两国关系改善的势头背道而驰。

三、中美日海权博弈的前景:以法治海、以海治海

根据日本“海洋安全保障”研究会的研究,中美日关于《公约》存在不同的解释,大致有以下九项差异。

1.关于《公约》的加入情况。中国、日本加入了《公约》,美国则没有加入。

2.关于进入领海的解释。中国认为,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第2项以及《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1条,需要许可。日本认为,根据《公约》第17条,不需要许可或事前通报。美国认为,根据《公约》第17条,无需许可或事前通报。

3.对专属经济区沿岸国的考虑。中国认为,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1条、第13条,考虑不侵犯沿岸国的经济及安全利益。日本认为,根据《公约》第58条第3项,考虑不侵犯沿岸国的经济利益。美国认为,根据《公约》第58条第3项,考虑不侵犯沿岸国的经济利益。

4.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情报的收集问题。中国认为,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9条,需要许可。日本认为,国家关于该问题尚未作出充分准备,因此无法明确态度。美国认为,根据《公约》第58条第1项,不需要许可。

5.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及其在大陆架上部水域进行军事活动的解释。中国认为,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1条和第13条,必须限制军事活动。日本认为,国家对于该问题尚未有相关的充分研究,因此无法表明态度。美国认为,根据《公约》第58条第1项,不需要限制。

6.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对他国开展军事活动的对策。中国规定,必须对他国的活动采取限制措施,例如,对美海军潜艇监测船“无瑕”号在中国南海从事情报搜集、美军EP-3型电子侦察机飞往中国南海海南岛进行电子侦察并发生撞机事件、迫降海南岛机场等军事活动须采取措施加以限制。日本没有相关规定。美国认为,不需要限制。

7.关于大陆架的管辖权范围。中国认为,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1条、第13条,该管辖权也适用于上部水域。日本认为,根据《公约》第78条第1项,管辖权仅限于海底。美国同样认为,根据《公约》第78条第1项,管辖权仅限于海底。

8.关于实施大陆架延长的主张。中国认为,中日之间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主张大陆架延伸至冲绳海槽附近。日本认为,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规定,在发生争议的海域不做主张,仅仅在太平洋一侧提出申请。美国未加入《公约》,因而无法主张。

9.关于航行通过权的解释。中国国内法未作规定,但是日本认为,海南海峡属于联合国规定的国际海峡之一,应适用于航行通过权。日本《领海法》设定,他国海军舰艇可无害通过特定海域(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对马海峡东、西水道、大隅海峡等),回避航行通过权。美国认为,政府判断航行通过权是必要的,以国际习惯法对航行通过权作出解释。

综上所述,由于现行《公约》相关规定相对灵活及缺乏严谨,中、美、日等三国对于《公约》的解释存在较大差异,即使美日两国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兼顾国际法与国际合作,采取外交谈判优先战略;美国在《公约》框架外采取了基于军事优势的海洋威慑战略;日本则实施国际干预架构下的海洋同盟战略。采取上述不同战略的根本实质在于中美日三国对亚太海洋秩序的强烈关注及南海海权博弈的展开。

种种迹象表明,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方式是最可取的,解决海洋权益之争,应恪守公平原则,秉持“利益共享,谋求双赢”的精神。

今后,在外交谈判的基础上,中国可以考虑倡导南海海洋治理的两个创新I生理念:以法治海、以海治海。

第一,以法治海。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下,传统的军事海洋秩序已经为国际法框架下的海洋秩序所取代。今后,中国应倡导“以法治海”,同世界各国一起不断修正现行《公约》中的不足之处,使它日益完善,并与美日等国在保持现行海洋秩序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建立国际海洋法新秩序。

2016年是“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东盟各国与中国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共同基础,中国将与东盟国家切实贯彻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南海行为准则”。2016年4月27日至28日,第22次中国—东盟高官磋商在新加坡举行,中方倡议在同年7月中国一东盟发表关于全面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联合声明,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确保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坚持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解决争议。

第二,以海治海。海洋问题还需通过海洋本身解决。“以海治海”,推进以经济合作、海洋合作为主渠道的“一带一路”战略,重点落实海洋经济、海上互联互通、环保、科研、搜救以及渔业等领域的国际合作,符合中美日海洋合作的共同利益,可以有效控制南海争端的消极影响。特别是作为一个崛起中的新兴海洋大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今后应积极参与对海洋的全球治理,提供南海公共安全产品,积极构建亚太海洋安全合作新机制。

结语

总之,现行的《公约》存在重大缺陷,联合国的成员国与《公约》的缔约国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国际海洋法法庭并不隶属于联合国,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庭。在主权和领土领海问题上,当兼顾国内法,不能落人海洋法和国际法中的一些严重不公平的陷阱。今后中国应坚持推进南海海洋治理的两个创新性理念,即“以法治海”和“以海治海”。中方应致力于全面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坚持并推动国际社会全面正确地理解《公约》,维护自身的南海海洋权益,同时需要防止中美“冷战”,寻求推进中美日开展海洋合作的共同利益,并寻求建立与东南亚国家合作共赢的真正的海洋法治之路、海洋发展之路。

收稿日期:2016年5月

(责任编辑:赵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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