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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初探

2016-11-18谭怡军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7期

谭怡军

摘 要 基于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负有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监督等法定职能,检察机关必须把提升案件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本文对基层检察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案件质量 评查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1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问题

1.1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缺乏统一认识

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定性认识不一。目前,由于有些检察院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形式、范围等认识各有不同,致使其有关评查的机构设置、方式方法、功能作用有所不同;二是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认识不一。对于在法定监督程序之外有无必要再设立这种大规模的评查监督机制,目前认识不一,致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尚不能得到普遍认同,并遇到了不少软性障碍;三是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视程度不一。有些检察院将案件质量评查仅仅视作为走形式,因此在领导重视、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队伍建设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1.2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缺乏健全完善

各级院虽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但缺乏机制与体系的完整性,因而难以发挥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应有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制度年年有变,导致评查工作不具稳定性和长期性;二是评查组织机构形式多样,职权不一,有碍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三是评查范围、内容、尺度不一,且评查中关注案件质量指标不够,实体考察不多,导致对案件质量难以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四是评判标准缺乏量化,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且依赖于评查人员的主观评估,因而直接影响到评查效果。

1.3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缺乏充分运用

一是还仅仅停留在对检察干警的教育与改进层面上,尚未上升到促进案件质量整体上升的制度层面;且因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对办案中的差错及不规范等问题往往难以分清责任并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二是缺乏完整的案件质量评查激励机制,只惩不奖的现状难以有效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正面激励功能和作用,致使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参与度和回应性明显不够。三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队伍管理之间的衔接还不到位。评查结果仅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尚未作为队伍管理中干警评优、评先甚至于个案表彰的重要依据,因而过多的体现为对办案部门的评价。

2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构想

2.1明确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2.1.1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与内容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应包括自侦案件、控申案件、民行案件、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即将业务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对已审结案件根据案件特点、类别区分评查方式及重点,重点评查“捕后不诉”、“诉判不一”、“职务犯罪案件撤案或不诉”等案件。评查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实体质量、程序质量、法律文书质量、办案效率和效果。

2.1.2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统一标准

作为评判案件质量的手段,案件质量评查必须有相应的评查标准。由于评查的案件不同,其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标准:(1)程序方面。应根据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严格审查案件受理是否符合规定,赃证赃物保管是否规范有序,讯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案件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遵循法定期限办案,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告知且有无不当,有无超期羁押等问题。(2)实体方面。审查案件反映的事实是否全面,文字表述是否客观准确,证据列举是否完整,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等情况。(3)法律文书方面。法律文书格式、字体、标点符号是否正确,用语是否规范、统一,有无错字漏字;案件记录、材料有无缺项,签章是否准确;法律文书文号是否准确,法律文书及卷内材料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全面;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案卷顺序、编码是否准确等。

2.1.3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

案管部门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应当是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并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案管部门统一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能统一评查标准,保障评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而且能结合集中管理的检察业务信息,增强评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评查人员的要求较高,案管部门因人力资源有限故难以独立承担,因此,应立足检察业务人才库,采取兼职聘任的方式,由案管部门牵头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评查队伍,以解决评查人员不足及水平不高等问题。同时,各级检察院可根据工作实际,经检察长批准成立临时性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开展专项评查、年终评查等定向评查活动,并可根据评查需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中形成的评查报告应提交检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2.1.4采取多样化评查方式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既要方式多样化,又要工作常态化,如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常态评查和年终评查等多种方式,并坚持案件质量情况每月一汇总,半年一评析,全年一总评,以形成长效评查工作机制。

2.2建立案件质量讲评机制

为确保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应建立以下三项制度:

(1)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一类案件中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及时予以内部通报,并注意向问题较多的有关部门或承办人员进行反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办案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有效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有力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2)案件质量讲评研讨制度。坚持发现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探索案管部门定期参加各业务部门检察官工作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案件质量研讨会等,对评查中确定的差错案件或裁判文书进行讲评,或与各业务部门主诉、主办检察官共同探讨、研析,找出易忽视、易重复发生问题的症结,并在总结、归纳办案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有价值、可操作性的、符合本院检察办案实际的执法意见或操作规程,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办案人员的司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3)案件质量评查定期汇报制度。为便于本院领导及上级院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案件质量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办案工作,应定期按时上报《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及《案件质量综合评定意见》。根据评查结果而作出的案件质量综合评定意见,既要注意区分违法责任和质量差错责任,又要确保有责任的人员享有申辩的权利,并在充分听取其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拟处理意见并上报,经院检委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2.3完善责任追究及奖惩机制

(1)对差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铺,严肃认真,区别对待原则。对个别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件,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对于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查处,监察部门根据存在的问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于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承办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以下处置:①对责任人进行警示;②令责任人公开检讨;③取消当年评先资格;④离岗培训。

(2)应坚持责任到人,有奖有罚,功过分明的奖惩原则。对于评查结果优秀的案件承办人,应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如树立典型,或给予奖金、津贴、评优、晋升、提拔等,以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和整个检察工作水平的提升。

2.4注重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与转化

(1)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作为办案运行状况分析的基础和依据。案管部门要通过个案质量问题及原因分析、类案问题汇总与分析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业务管理对策和建议,积极促进执法办案问题的及时解决整改,有效发挥领导决策与指导办案的参谋作用。

(2)建立检察官个人执法档案。要建立并充分利用检察官的个人执法档案,既将其承办的案件和制作法律文书的质量等记入该档案,又真实地反映本院在事中检查、事后评查等活动中对其所办案件与执法质量的考评结果等资料,为人事管理部门、上级业务部门提供必要的参考与依据。

(3)建立案件质量与目标管理考核和检察官考评挂钩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其应成为目标管理考核和案件承办人当年年终考核、评比先进和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