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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验与启示

2016-11-16杨瞻菲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德国

【摘 要】 文章阐述了德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义,介绍分析了德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措施,探讨我国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过程中可借鉴德国的做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体系;健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德国;培育

德国不仅是一个工业强国,而且是一个农业大国。在2005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中提到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培育体系、加快现代化职业及培训的实施程序、精简职业教育相关管理和咨询机构,并且提到可在德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培训。[1]我国正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培育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对德国农民的相关政策研究,可以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很好的借鉴。

一、德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义

所谓职业农民是指,拥有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职业技术且具备管理和经营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职业,长期居住在城镇或是农村的农业新型主体。其目的在于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农民就业和培育新型农业的接班人。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助于促进德国农民就业,推动德国经济的发展。2008年9月开始向世界扩散的金融危机使德国经济受到重创。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4.7%,这是自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以来经历的最严重的一次经济衰退。然而,自2010年德国经济迅速恢复,接连突破3%的增长点,达到了近20年来经济发展的一个小高潮,这与德国对职业农民的培育密不可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仅能够带动农民就业,而且可以提高农业产业的现代化水平,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做出贡献。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助于德国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德国是仅次于美国和荷兰的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其农业十分发达,农业机械化水平很高,农业科技处于领先地位。高效的农业使德国一直处于农业强国地位。在德国,农场总量为35.3万个,农场平均规模32公顷。高效农业使德国一直保持农业强国地位。

二、德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措施

德国针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过去实施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措施及其成效,提出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管理机制、分类定级认定和以实践为导向的教育培训考核这三个方面。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管理机制

德国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联邦教育法》有这样的规定:德国青年接受9或10年基础教育后,在获得学徒工证书的基础上,还需经过3年农业职业教育,且通过规定课程的结业考试,方可成为职业农民。德国还设有职业农民的认证管理机构(国家的政府和立法机构为主导、地方政府和企业主办相结合)。这一机构由行业协会负责管理,由农场主、农业工人和培训教师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组織农民职业资格考试,而且至少有3名以上的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其中,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人数必须一致,两者总数要超过2/3,他们的任用期限为3年,培训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1名。农场主和培训教师由其主管单位任命,农业工人的代表由工人独立协会提名任命。[2]为了保障职业农民教育的实效性,德国政府每年都要提供1000万欧元以支持农业技术学校的教育。同时,各州政府也会相应的拨出必要的费用,来保障农业学校及实习地所需的建设开支。[3]

2、分类定级认定

德国职业农民有其从业资格证书,共分为5个等级,代表不同层次的技能水平和农事从业资格。其中,最低级的资格证书是学徒工证书,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农民,光有学徒工作证是远远不够的。在学徒工作证之上的是专业工作证,想要取得该证书,需要经过3年农业职业教育,且通过规定课程的结业考试。取得专业工作证之后,还需要继续深造,经过1年的专科学校农业职业教育且通过相应的考试,便可获得农业师傅证书。如果获得这一证书,便可以独立招收学徒,同时可以拥有独立的农场并进行经营活动。想要获取四级农民从业资格证书即技术员证书,还需要继续接受2年农业专科学校的农业职业教育。通过附加考试,并获得高等农业院校进修资格且顺利毕业,欧盟将会颁发工程师证书,这样方可成为农业工程师。(见表1)[4]

3、以实践为导向的教育培训考核

双元制实行以实践为导向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农民每周都必须接受实训和理论知识教育,其中有1~2天在农业职业院校进行理论知识学习,3~4天在企业接受实际训练。在培训前,培训机构要和接受培训的农民签订培训合同,其中涉及培训的目标、内容、种类、报酬、假期、见习期等相关内容。在德国,职业农民资格认证考核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报考职业农民资格考试的农民需参加由专家组成人员和企业联合会组织的全国性的统一考试。共分为两次考试,当学员学习时间达到两年,则需要参加“中间考试”,其目的是考察学员是否达到培训计划的要求。在3年的培训考试结束后,会安排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块内容。这两次考试均由培训毕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组成,通过考试的农民即可获得职业农民从业资格证书,即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5]为保证职业资格认证考核的质量,行业协会在命题、考核程序以及考评技术等方面,均执行一整套严谨的程序。[6]

三、启示

2013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借鉴德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做法,在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失这一现状下,出台有针对性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基于德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验,我国在培育农业新型主体时,通过加强立法保障农民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农民教育培训投入,让一些高素质的农村青年留守农村,进行耕作,发展现代农业,必将会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和经营体制的创新,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间的协调发展。

1、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体系

应尽快制定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建立整套运转体系,明确管理机构的产生及运转方式,明确成员构成及具体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认定程序、考核标准、管理机制及政策扶持,使其在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运作,各项工作都能在法律监督下正常运行。此外,对于资格认定的职业农民,政府会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各地方政府还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鼓励优先获得资格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

2、健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我国应建立健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各类农业院校、涉农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的协调作用,促进农民的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同时要根据农民具体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中国职业农民培训应该借鉴德国的经验,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践教育,做好涉农企业与培训机构的衔接工作。培训内容包括科学文化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3、建立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我国过去实行的是“绿色证书”制度,在考核方面存在明显的标准不一的现象,当前我國试点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当前农民现有科学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和实际经验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构建证书等级制度,(如表2)。[7]具体而言,可以设置职业技能和生产经营管理两种农民从业资格证书。每种证书可按照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等级,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社会实践能力考试两个部分,只有获取低级证书才可以学习高级证书所设定的相应课程。

【参考文献】

[1] 姜大源.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5).

[2] 张雅光,田玉敏.欧洲的农民培训证书制度及启示[J].世界农业,2008(2)61-63.

[3] 倪慧,万宝方,龚春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国际经验及中国实践研究[J].世界农业,2013(3)134-137.

[4] 储诚炜,张波,许迪楼.双元制和资格证书制度:德国农民职业教育的制度驱动[J].世界农业,2013(3)132-133.

[5] 田玉敏.发达国家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分析及其启示[J].中国培训,2009(9)56-57.

[6] 史艺农,滕勇.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7(20)59-61.

[7] 李宏伟,屈锡华,杨淑婷.西方发达国家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经验及启示[J].世界农业,2016(3).

【作者简介】

杨瞻菲(1993.10-)女,陕西淳化人,山西农业大学2014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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