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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志愿频现倒逼考试法出台

2016-11-15张枫逸

江西教育A 2016年9期
关键词:郭某罪名计算机信息

张枫逸

常升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录取结果下来时,他发现比自己成绩低的同学被录取了,而在名额没有招满的情况下,自己却没被录取。经过查证,他惊奇地发现,这一切竟起因于自己的报考志愿被同学郭某篡改了。(8月3日《齐鲁晚报》)

篡改他人志愿,不仅侵犯了考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有可能影响考生的一生,还破坏了高考招录工作的正常秩序。在本案中,郭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山东省招考院表示将根据警方的结论和有关招生政策妥善处理。不过,在完成善后事宜的同时,如何严惩侵权者,严厉打击这一侵权行为,更值得关注和思考。

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和破坏国家招生考试正常秩序行为入罪,无法以“篡改高考志愿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公检机关普遍以涉嫌以下三项罪名进行侦查和起诉。一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事先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考生志愿填报初始密码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才得以实施篡改志愿行为。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篡改志愿行为本身,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三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截获、开拆、毁弃、隐匿或者篡改他人信件。考生将高考志愿报送至教育部门,可以视为其向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发出的报考信件,偷改他人志愿则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从法律上讲,以这三项罪名打击篡改志愿行为是行得通的,不过也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三项罪名的刑罚条文都规定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作为定罪依据,究竟哪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而现实中,一些篡改志愿行为由于发现得早,考生的原始志愿得以恢复,录取工作基本上没受到影响。但事实上,当事人的犯罪目的明确,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仅仅是因为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才没有得逞,并不能因此否定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如果依据后果定罪,那相关篡改志愿行为就很难构成犯罪,也就无法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和打击。

同时,以其他领域的罪名打击篡改志愿行为,震慑作用有限。因小事报复同学,避免与自己竞争,为学校拉拢生源……篡改志愿背后的动机五花八门,一些人并不认为这已经构成了犯罪。如在本案中,同学郭某的父亲首先想到的是和解,甚至要求常升一家写一份“谅解书”。

罚当其罪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我国的“考试法”怀胎多年,至今难产。篡改志愿频现倒逼考试法出台,制定专门的“篡改高考志愿罪”。只要违法篡改他人志愿,都应以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人们对于志愿填报及其背后教育权利的敬畏,保障正常的招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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