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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6-11-15陈禹竹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法律制度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与此同时,很多问题也伴随社会发展变得越来越严重,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城市垃圾污染问题。本文就我国目前垃圾污染现状出发,从以法律为基础的多个角度入手,对我国如何有效防止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做出了合理性的建议,希望可以有效的防止垃圾污染问题。

关键词:生活垃圾;法律制度;综合利用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脚步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群涌入城市,城市生活垃圾也随之急剧增加。城市生活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严重的生活垃圾污染极大的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有效的防止垃圾污染,对国民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开展有很大的帮助。

1 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

1.1 侵占城市用地

随着城市生活垃圾的急剧增加,用来堆放的土地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我国开始注重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目前为止,我国一般处理方式都是将城市垃圾不经处理和分类就放在郊外露天的地方,这样不仅会污染城市的空气,同样也浪费了大量城市土地。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三十六万公顷的土地用来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虽然我国国土面积十分的庞大,但是我国的耕地面积十分紧张,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耕地的三分之一,城市生活垃圾占用的大量土地资源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及时的处理。

1.2 对人体危害很大

城市垃圾在堆放的时候其中部分病毒可能会通过老鼠、苍蝇、蚊子等昆虫或者动物传播,造成瘟疫;生活垃圾会污染地下水资源,人们的饮用水大多来自地下水资源,长期饮用会造成疾病的传播;长期露天堆放的垃圾产生的有害气体经过空气的传播也同样会引起人们身体不适,还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2.1 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在有将近三百部法律制度,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立法比较少,对于很多领域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比较注重对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防止,但在对如何正确处理生活垃圾上还没有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例如城市垃圾再回收利用问题,危险废品回收等方面的立法太过于独立,没有联系起来,比较分散。我国目前采用的部分废物回收法律还是上世界八十年代发行的,这些法规早就已经无法适应国家的要求,可操作性和监管方面都没有到位,急需改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个又一个新问题不断的涌现,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使漏洞越积越大,最后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所以制定一个全面又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案迫在眉睫。

2.2 执法力度不够

如果空有法律的外壳,没有一个严厉的执法部门来执行,那法律就没有其存在必要性。现如今,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处罚力度比较低,赏罚不够分明,对于随地乱扔垃圾或者随意堆放的居民或者单位都是口头警告,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惩罚。法律的震慑力不够强硬,很多人怀抱侥幸心理不予理睬。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法律目的,丰富法律手法。另外,政府和执法部門对于垃圾污染的重视程度不高,很多居民就算权益受到侵害也不会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也是造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执法力度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2.3 公民的诉讼受不到重视,难以实现

人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元素,所以一切都要以人为本,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现有的法律制度以人为核心的法律观念还不够明确,因为城市生活垃圾侵犯权利危害性低,受害对象不确定性比较高,所以不受政府和国家重视,监管力度也不够严格,很多受害者都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找不到诉讼的方式,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都是国家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够严厉所造成的。

2.4 缺乏体现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

现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以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为基本原则,但是在如今法律中更多的是奖励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以及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我国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是以防治污染为主要目的,如何将生活垃圾变为资源利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资源化的法律规定较少。虽然在2006年新颁布的法律重点规定了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方面的细节,但是仍然存在奖罚制度不分明,责任归属不到位等现象。违法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处罚金也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侵权现象非常常见,个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我国应该基于国情出发,从多个方面考虑,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根本上治理垃圾污染问题,努力建设和谐友好性的生态社会。

3.1 加强立法

城市生活垃圾的种类非常多,所以要根据运输、收集和再回收等方面的现况,进行专项立法。白色污染(White Pollution)是对废弃塑料污染环境现象的一种称谓。我国就是一个白色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国家,由于每天都会有大量的包装袋被随意丢弃,难于进行降解处理,给生态环境和景观造成了严重的负担。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提到了白色污染的防治问题,但是对于这些白色污染的处理及回收利用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缺乏法律后果和法律制裁中的具体规定部分,丝毫没有法律威慑力和强制性。

相比于生活垃圾和白色污染,危险废弃物对土壤,空气和水资源污染以及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更加巨大,例如电子垃圾和废旧电池等,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迫在眉睫。目前我国电子垃圾和废旧电池处理市场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回收率非常低,缺乏技术和资金支持,大部分危险废弃物都是直接集中焚烧的,立法管制处于真空状态。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理法规迫在眉睫,加强立法,提高再回收利用技术,禁止直接焚烧危险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2 完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的建立一套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制度。我国现在垃圾分类回收只有几个试点城市,例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许多城市仍然是垃圾混合回收制度,垃圾分类回收率不过区区百分之十六。因此我们应该不断的完善和丰富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垃圾分类回收制度的普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刑事责任。

3.3 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当代社会都是国家承担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随之垃圾产量日益增多,也给国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包袱。因此,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是必须要建立的,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运行,这样不仅可以为政府处理垃圾积累资金,也同样增强了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

4 结束语

总之,制定法律需要考虑多种综合因素,比如地形,人文,环境,技术,资源等多种角度。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目前还是不够完善,但是最重要的是要让现行的法律法规正常运行,共同建立环境友好性社会。

参考文献

[1]吴咏诗.高等学校本科教学面临的挑战与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2,23(2):68-71 .

[2]王群,张叙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法律化的措施[J].经济与法,2011,(11).12-15.

[3]校俊霞,吴贤格环境监测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 广州化工,2010,38(7):270-271.

作者简介

陈禹竹(1990—),女,辽宁省朝阳市人,朝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科员,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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