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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价值

2016-11-15王建阔贡明华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价值

王建阔?贡明华

摘 要:先进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在带来高破案率和各种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侵犯隐私权等各种消极现象,刑事技术到底该不该使用、该如何使用的问题历来是理论学界和一线公安部门争论的焦点,这种争论在基层司法警察部门表现得尤为明显。究其本质,这实际上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基本目的之间的矛盾,笔者将从刑事技术的使用在诉讼程序中的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两方面进行详述,试图解决这一争议。

关键词:刑事技术;价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科学技术的使用对刑事侦查、诉讼等程序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著名学者何家弘教授曾在文章中提及:科学技术的使用要求我们从以人证为主认定案件的时代转变为以物证为主,应当努力提高证据采集的技术含量,坚持科学证据裁判主义。但与此同时,公安部滥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在侦查罪犯的同时大肆侵犯居民隐私的报道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某些地区的办案民警以查案的名义全天候监控居民住宅,这种对隐私权等人权赤裸裸的侵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引起科学技术在案件侦查中该不该使用、该如何使用的探讨。究竟刑事技术在侦查和诉讼程序中有着怎样的价值,引进科学技术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笔者将从以下两个个方面比较刑事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价值:

1 刑事技术的积极价值

(1)刑事技术的使用能帮助侦查人员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审判的基础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技术作为侦查人员认识案件的重要手段,在帮助挖掘线索和查找真相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作为人类感官的延伸,刑事技术能有效扩展人类对世界的认识范围。以人类的视觉为例,只有波长为380到760毫微米的电磁波作用于人的眼睛时才能产生视觉效果,可是显微镜、望远镜等先进器材的发明与使用,大大扩宽了人类可视的范围,克服了人类感官的局限。另外,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使得刑事技术的使用成为必要。当前我国的犯罪形式呈现犯罪低龄化和新型犯罪手段突出两个特点,以金融犯罪为例:据公安部一组可靠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七成以上的金融犯罪发生在虚拟网络上;每十个报警诈骗的案件中,就有八个是电话诈骗或者网络诈骗;2006年上半年针对计算机犯罪,半年立案2170起,共抓获2324人。先进的犯罪手段也就要求先进的破案手段进行处理,强化刑事技术的使用。

(2)刑事技术的使用能帮助侦查人员促进程序公正

注重程序正义是世界刑事审判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急需改变的观念,案件的审判不仅要注重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更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刑事技术的使用能有效促进实体公正。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为例,该条是针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犯罪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该项规定有效规避了刑讯逼供的可能,避免佘祥林、杜培武等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在基层侦查人员被破案率紧紧压迫的时候,该项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了针对重大案件的刑讯逼供选择,有效保证了程序正义。

2 刑事技术的消极价值

(1)刑事技术的不完善使其仍存在误判风险

近些年刑事技术的使用给基层侦查人员带来了许多便利,基层人员对刑事技术的依赖越来越严重,甚至达到了盲目崇拜的地步。笔者亲身经历过一些基层民警死抓某一项数据不放,以数据抓人的事件,这些民警宁愿相信数据也不相信事实的办案作风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目标大相径庭,。另外,科学技术的发展永无止境,现有器材和技术的缺失也极易导致数据错误,以刑事技术中最常用的DNA检测技术为例,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该项实验对实验室器材、人员、设备、实验程序、鉴定报告等程序的要求十分严格和精确,一旦出现一点错误,整个数据报告就可能完全不同,其对审判结果的影响也是翻天覆地的。科学技术只是代表着一种可能性,即使某项检测数据认定该项事实有百分之九十九的可能发生,但也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不发生,认定案件应当看事实,而不是冰冷的数据。

(2)刑事技术的使用会影响诉讼参与者的平衡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法院居中裁判,被告与原告平等对立的三角诉讼模式,控辩平等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际运行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往往占据着优势地位,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将更多的义务加在公诉方身上,如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举证、法律援助制度等等,即便如此,现有状况还是公诉人占据绝对优势。刑事技术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种不平衡,在物证的搜集与检测上,公诉人依靠国家强大的财政支持和行政关系,可以轻而易举的拿到案件的所有资料,没有资源支撑的被告和辩护人只能自己搜集资料,还要面对司法部门的各种刁难和高昂的鉴定费用,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更是难以保持平衡。另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为了公安检察部门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利器,强制监听、电子追踪等技术的采用赤裸裸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这些问题也亟待解决。

刑事技术的使用问题,实质上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基本矛盾的问题,刑事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刑事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使用,过分夸大其积极价值或者单纯渲染其消极价值都是不可取的,工具的本质在于使用,面对刑事技术的争端,我们应当尽可能地让其积极价值发挥到最大,同时也避免消极价值的负面影响。对此,正确的刑事技术观念是必不可少的,在需要惩罚犯罪追踪线索的时刻,应当利用手里的武器,毫不犹豫地给犯罪分子致命一击;在需要保障人权维护程序的时刻,也应当利用技术手段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另外,还应当在制度层面解决刑事技术难题,在立法方面保障刑事技术的合理利用,将资源适当地向辩方倾斜,以缓解现有控辩双方不平衡的冲突,实现刑事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最大价值。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法苑杂谈[D].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2]王傳道.科学证据在未来司法活动中将大显身手[J].证据学论坛第4卷,2002年

[3]许良.技术的不可承受之重[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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